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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法国罗盖特公司在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中主张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国内马铃薯淀粉存在某些差别,主要体现在被调查产品具有更高的微生物质量,并称法国罗盖特公司的产品质量比中国标准中的优级品更高。(详见法国罗盖特公司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第12页) 调查机关认为: 1.按照《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调查机关认定同类产品时,全面考察了物理和化学特性、质量指标、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产品的可替代性、销售渠道、销售区域、价格等多方面因素,对国内生产的达到同等理化指标标准的马铃薯淀粉产品与被调查产品之间的相似性、可比性、可替代性进行了综合评估; 2.调查证据显示,原料马铃薯淀粉含量和产季时长的差异并不会造成马铃薯淀粉质量上的差异,马铃薯淀粉颗粒尺寸也不是界定产品类别的实质性指标; 3.中国国家标准中列明的各项指标是相应等级产品应达到的基本标准,而非最高标准。调查证据显示,国内生产的达到同等理化指标标准的马铃薯淀粉产品和被调查产品均有部分指标优于国家标准,且某些指标国内产品优于被调查产品,某些指标被调查产品优于国内产品,但两者均满足国家标准的相应要求,具有相同的用途和重合的客户群体,因此上述差异不构成实质性差别; 4.荷兰艾维贝公司和德国艾维贝马铃薯淀粉工厂在其提交的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中明确承认,中国新建工厂和欧洲工厂在技术和机器设备的使用上没有差别,所生产的马铃薯淀粉可以与欧洲工厂相比;在中国市场,来自荷兰和德国艾维贝的马铃薯淀粉与中国生产商的马铃薯淀粉产品相互竞争。(详见荷兰艾维贝公司和德国艾维贝马铃薯淀粉工厂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问卷答卷第10页)法国罗盖特公司在实地核查过程中也向调查机关确认,在中国国内马铃薯淀粉的主要应用领域食品行业中,中国生产者生产的符合国家标准中优级品和一级品标准的马铃薯淀粉与被调查产品可以替代使用,两者在市场上存在竞争关系。 (二)国内产业的认定。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十一条和《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本案国内产业范围进行了审查。 现有证据显示,调查期内,本案中提交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15家国内生产者的同类产品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符合《反补贴条例》第十一条和《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三条关于国内产业认定的规定,可以代表国内产业。本案裁决依据的国内产业数据,除特别说明外,均来自上述15家国内生产者问卷答卷企业。 四、补贴和补贴金额 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应诉各方无异议情况下,调查机关决定以17年作为本案一次性补贴利益的调查和分摊期,即对补贴调查期内及之前16年中可能给应诉公司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展开调查。 调查问卷要求,应诉公司及其符合条件的关联公司均应填答问卷,法国罗盖特公司、荷兰艾维贝公司和德国艾维贝马铃薯淀粉工厂分别递交补贴答卷。其中,德国艾维贝马铃薯淀粉工厂声称,其为荷兰艾维贝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仅负责生产,其生产的产品全部由其母公司荷兰艾维贝公司以荷兰艾维贝公司名义进行销售。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德国艾维贝马铃薯淀粉工厂虽然是单独的法律实体,但其仅负责生产,实质上为荷兰艾维贝公司的一个生产部门。调查机关决定在计算从价补贴率时将荷兰艾维贝公司及德国艾维贝马铃薯淀粉工厂合并计算,并最终适用同一从价补贴率。在调查中,调查机关依据获得补贴利益的产品范围分摊补贴项目的利益。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人的主张和证据、欧盟及其成员国答卷和各应诉公司答卷,对各补贴项目作如下认定: 马铃薯淀粉生产商补贴 申请人主张,根据欧盟理事会第1868/94条例和第1234/2007条例,欧盟在配额范围内,向马铃薯淀粉生产商提供补贴,补贴金额为每吨马铃薯淀粉22.25欧元。欧盟提供该补贴的前提是马铃薯淀粉生产商已经按照欧盟法律规定的最低采购价格支付了购买淀粉马铃薯的费用。申请人认为,欧盟对马铃薯淀粉生产商的补贴构成了《反补贴条例》项下的可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 财政资助的认定 调查机关发现,马铃薯淀粉为欧盟共同农业政策的扶持产品。根据《关于建立谷物共同市场组织的规定》(欧共体理事会第2727/75条例),欧共体在1975年即决定对马铃薯淀粉提供生产资助。根据欧盟答卷,为控制由该资助所导致的淀粉产量增长,欧盟从1995/1996农事年开始引进马铃薯淀粉生产配额机制,并规定只有在配额范围内生产的马铃薯淀粉才可获得资金资助。欧盟理事会第1234/2007条例第95a款明确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马铃薯淀粉生产商提供资金资助,资助标准为每吨马铃薯淀粉22.25欧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