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而且,在之后调查机关发放的第二次补充问卷中,欧盟(法国政府部分)和罗盖特公司均表示,该项目审计结束,审计结果是合格的。 鉴此,调查机关认为,由于欧盟答卷未按照调查机关要求回答有关问题,使得调查机关无法了解管理署实际管理和审计该类项目的情况。根据现有证据材料,调查机关认为,鼓励法国罗盖特公司在维克蒙工厂投资新建净化厂,从而减少对周围环境的污染,是管理署是对公司提供该项援助的根本目的。援助并不是为了向法国罗盖特公司提供贷款,缓解其资金压力,公司答卷已明确表示其资金状况良好,援助本质上是为了通过提供投资赠款而吸引公司建设净化厂。调查机关还发现,援助采用的“可转换成赠款的垫款”形式,只是管理署预先警告公司不按要求使用援助资金将导致的不利后果的手段,以保证援助资金按照管理署要求使用。如果达不到管理署的要求(不将援助资金挪作它用以及援助项目符合环保方面的要求),公司需要偿还已经拨付的援助资金。而且,管理署在项目完工运行一段时间后所进行的审计,也是对援助资金符合管理署援助要求的进一步程序保证。援助对象了解管理署将通过审计程序确定是否符合援助要求,如果审计不合格须偿还援助资金,为获取最大利益,援助对象会采取措施尽力达到管理署的要求。事实上,管理署确实达到了目的,公司已表示“从开始建设净化厂时就了解管理署的有关要求,并采取了一切措施满足管理署提出的各项要求,以避免偿还管理署提供的资助”。因此,调查机关认定,管理署提供该项目下资助的目的并不是贷款,而是投资赠款,管理署采取“可转换成赠款的垫款”的形式和审计程序只是保证援助项目符合管理署要求的手段,该项援助本质上属于赠款类投资补贴。 此外,欧盟答卷(法国政府部分)和法国罗盖特公司还在答卷中主张,管理署没有受到国家任何补贴,在财政上完全独立,其80% 的收入来自于其征收的税费,其余收入来自于其提供贷款的偿还。为了解管理署资金来源的详细情况,调查机关向欧盟发出补充问卷。在答卷中,欧盟(法国政府部分)未回答调查机关的任何具体问题,如税费种类和征收标准,收费是否通过政府文件予以规定,缴纳税费是否为强制义务,管理署最初资金来源,所提供贷款是否也来源于征收的税费,其他资金来源等,而只简单重复了前述主张。 鉴此,调查机关认为,由于欧盟答卷未按照调查机关要求回答有关问题,使得调查机关无法了解管理署资金来源的详细情况。而且,根据现有的证据材料,调查机关发现,在管理署税费的征收依据上,法国国家法律授权征收该税费,且法律对管理署税费的征收总额、征收对象、征收内容、税费基础、税费率和财政监控作出了规定。在管理署税费的征收、监管和纠纷解决主体上,该税费的征收主体是管理署,为法国的政府公共执行机构,且管理署按照法国1935年10月25日颁布的法令受到法国经济财政总体监控团的财政监控,由法国行政法院负责处理关于管理署税费的诉讼纠纷。而且,在内容上,该税费包括水污染、集水网的现代化、污染物排放、水资源取样、枯水期的蓄水、河道上的障碍及水生态环境的保护等具体费用,属于公共资源使用费、罚款、公共设施建设费、专利权使用费类收费,具有政府行政收费的性质。此外,调查机关还注意到,答卷也将有关收费称为“税费”。因此,调查机关认为,从管理署税费的征收依据和征收、监管和纠纷解决主体以及税费的具体内容等方面来看,管理署征收的税费属于政府行政类收费,属于政府财政资金。对于其余20%来自于贷款偿还的部分,调查机关认为,由于管理署借出的贷款也应来自于其所征收的税费,因此,该部分收回的贷款也应属于政府财政资金。 综上所述,调查机关认为,法国法律明确授权管理署提供赠款类投资补贴,管理署是该项目的主管机关,属于国家公共执行机构,援助资金来源于政府行政类收费,属于政府财政资金。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任何公共机构,以拨款、贷款的形式直接提供资金构成了财政资助。经审查,调查机关初步认定,管理署在该项目下向法国罗盖特公司提供的资助符合上述规定,构成了财政资助。 专向性的认定 为了解管理署关于该类资助的授予对象和授予标准情况,调查机关在原始问卷和补充问卷中多次询问欧盟关于该项目的授予对象、授予标准、审核程序、是否存在客观法律标准、实际授予资助情况等方面的多个具体问题,但欧盟(法国政府部分)未对具体问题作出明确答复,只简单表示,“除了维克蒙工厂外,其他有250个排放污染水资源毒性物质的工厂在2002到2007年间从管理署的援助措施中获益。”“管理署的主要资助受益对象,是位于其管辖范围内的当地公共团体(公社,省)。罗盖特公司这样的私有企业,同样也可以享受管理署的资助,但是极为有限。”“ 管理署不得随意确定资助企业进行环境项目的金额和性质。由管理署提供的资助金额,从法律角度被规范,不能够超过项目总成本的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