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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调查机关依据《反补贴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调查机关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补贴、损害及补贴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代表的马铃薯淀粉产量在2007年、2008年和2009年分别占同期中国同类产品总产量的99.35%、98.94%和98.73%,符合《反补贴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补贴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反补贴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补贴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反补贴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于2010年8月30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进行反补贴调查。调查机关确定的补贴调查期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二)补贴及补贴金额的初步调查。 1.立案通知 2010年8月30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欧盟驻华代表团提供了立案公告,请其通知欧盟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调查机关将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公开版本、登记应诉表格等材料通过特快专递的形式通知了申请书中列明的欧盟马铃薯淀粉生产商,并将立案材料送至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供利害关系方查阅。 2.登记应诉 在立案公告规定的登记应诉期内,欧洲联盟驻华代表团、荷兰政府、法国政府、法国罗盖特公司、荷兰艾维贝公司、德国艾维贝马铃薯淀粉工厂和欧洲淀粉产业联合会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参加反补贴调查。 3.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 2010年9月30日,调查机关向欧盟驻华代表团、荷兰政府和法国政府发出反补贴调查政府问卷,要求欧盟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对于政府答卷,调查机关向欧盟驻华代表团指出,希望欧盟能够代表其自身和成员国政府向调查机关统一提交完整的答卷。2010年10月15日,欧盟驻华代表团向调查机关提出延期递交政府答卷的书面申请,申请将提交答卷的截止期限延长14日。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了欧盟的延期申请。2010年11月19日,欧盟驻华代表团第二次向调查机关提出延期递交政府答卷的书面申请,申请将提交答卷的截止期限延长8日。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给予欧盟提交政府答卷的截止日期延长7日。2010年11月25日,欧盟驻华代表团第三次向调查机关提出延期递交政府答卷的申请,申请将政府答卷法国政府涉及的部分附件提交截止日期延长至2010年12月13日。经审查,在确认该部分附件内容的前提下,调查机关同意接受该申请。2010年11月26日,欧盟驻华代表团向调查机关提交包含欧盟和荷兰政府答卷在内的政府答卷;12月9日,欧盟驻华代表团向调查机关提交法国政府答卷;2010年12月13日,欧盟驻华代表团向调查机关提交法国政府答卷的附件。 2010年9月30日,调查机关向法国罗盖特公司、荷兰艾维贝公司和德国艾维贝马铃薯淀粉工厂发出反补贴调查企业问卷,要求各公司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问卷规定的期限内,三家应诉公司均提出了延期递交答卷的申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三家应诉公司适当的延期。此外,欧洲淀粉产业联合会向调查机关提出延期递交答卷的申请。鉴于调查机关并未向该联合会发放过调查问卷,因此调查机关没有接受该联合会的延期申请。2010年11月22日,三家应诉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答卷。 由于欧盟和三家应诉公司答卷的公开版与问卷要求不符。调查机关于2010年12月21日分别致函欧盟驻华代表团和三家应诉公司,要求各方于2011年1月10日前重新提交答卷的公开版本。2011年1月10日,三家应诉公司向调查机关重新递交了答卷的公开版本。同日,欧盟驻华代表团向调查机关提出延期递交答卷公开版本的书面申请。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了欧盟提出的延期申请,但同时要求欧盟注意遵守关于延期问题的时限要求。2011年1月11日,欧盟向调查机关提交了重新填写的政府答卷公开版。 各方答卷的公开版本均已送至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供利害关系方查阅。 4.发放补充问卷和收取答卷 调查机关针对欧盟及其成员国政府和三家应诉公司递交的答卷中存在的问题,于2010年12月22日分别向欧盟驻华代表团和和三家应诉公司发放了补充问卷。对于企业补充问卷,调查机关要求各应诉公司在2011年1月12日提交答卷;对于政府补充答卷,调查机关要求欧盟在2011年1月21日提交。荷兰艾维贝公司、德国艾维贝马铃薯淀粉工厂和法国罗盖特公司分别于2010年12月23日和12月28日向调查机关提出延期递交补充答卷的书面申请。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给予企业适当的延期。2011年1月20日,欧盟驻华代表团向调查机关提出延期递交答卷的书面申请,要求将部分附件的递交时间延长到1月25日。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在本案中,调查机关调查的补贴项目仅有6个,所要求的信息也并未给欧盟造成任何不合理的负担,并且本着合理的原则积极考虑欧盟的请求,多次给予欧盟延期。关于本次补充问卷,调查机关在考虑圣诞和新年假期影响及欧盟应诉反补贴的工作效率等因素基础上,已给予欧盟充分的答卷时间。此外,调查机关多次强调,任何关于延期递交答卷的申请,需要在合理的时间内向调查机关书面提出。然而,欧盟在提交补充答卷截止前一天提出延期申请,仍未在调查机关要求的合理时间内提出。尽管如此,调查机关考虑欧盟对本次调查配合的态度,决定同意欧盟的延期申请,但再次向欧盟强调指出,反补贴调查有严格的时限要求,调查机关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调查。希望欧盟对此能够给予充分的配合。2011年1月21日和25日,欧盟驻华代表团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补充答卷。2011年2月14日,调查机关向欧盟驻华代表团和法国罗盖特公司发出第二次补充问卷。欧盟驻华代表团于规定时间内提交了答卷。法国罗盖特公司向调查机关提出延期递交答卷的申请。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给予该公司适当的延期。2月22日,法国罗盖特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答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