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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根据《关于共同农业政策财政支出的规定》(欧盟理事会第1290/2005条例),欧盟决定建立欧盟农业担保基金和欧盟农业发展基金。其中,欧盟农业担保基金负责扶持农户的财政支出,还负责通过价格干预和出口补贴干预农产品市场,欧盟农业发展基金则负责农村发展项目的财政支出。根据欧盟答卷,在本案调查期内,欧盟通过欧洲农业担保基金向马铃薯淀粉生产商提供资金资助,该基金的资金来源于欧盟财政预算。欧盟理事会第73/2009条例附件十二明确规定了该项目下欧盟给予淀粉马铃薯生产商的补贴预算总金额和各成员国的分配金额。据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欧盟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向马铃薯淀粉生产商提供资金资助,资助资金来源于欧盟财政预算。 关于该项目的实施,答卷显示,欧盟负责制定实施该项目的整体法律框架,包括各成员国实施该项目时的具体执行规则,还负责现场检查成员国对有关法律要求的遵守情况。成员国负责按照欧盟法律具体实施该项目,包括接受申请、审核是否符合资助条件、现场检查和拨付资助资金等方面。欧盟还指出欧委会中管理马铃薯淀粉行业的部门是农业与农村发展总局,并提供了有关成员国具体实施该项目的主管部门名单。根据答卷,法国服务与支付局是法国该项目的主管部门;荷兰经济、农业和创新部、荷兰耕种产品主要委员会、荷兰全国规定执行服务部、通用检查服务部是荷兰该项目的主管部门,分别负责该项目的政策、总体性管理、拨付资助和现场检查企业等方面。在答卷中,欧盟(德国政府部分)未提供主管部门的具体名称,只表示各州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该项目的检查和付款。据此,根据上述答卷内容,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本项目由欧盟和成员国的政府部门根据欧盟法律共同管理实施。 综上所述,调查机关认为,在该项目下,欧盟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向马铃薯淀粉生产商提供资金资助,该项目资金来源于欧盟财政预算,且该项目由欧盟和成员国的政府部门依据欧盟法律共同管理实施。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任何公共机构,以拨款形式直接提供资金构成财政资助。经审查,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欧盟在该项目下向马铃薯淀粉生产商提供的资助符合上述规定,构成财政资助。 专向性的认定 根据欧盟答卷,欧盟理事会第1234/2007条例第95a款明确规定向符合条件的欧盟马铃薯淀粉生产商提供该项目下资助。关于获得资助的具体条件,欧委会第571/2009条例作出了详细规定:(1)马铃薯淀粉生产商每年须基于配额与淀粉马铃薯种植者签订种植合同,以防止其超出配额范围生产;(2)淀粉马铃薯种植者出售给马铃薯淀粉生产商的淀粉马铃薯的淀粉含量不得低于13%;(3)马铃薯淀粉生产商按照不低于欧盟委员会制定的工厂交货最低价格向淀粉马铃薯种植者购买淀粉马铃薯(注:欧盟第1234/2007号条例第95a(2)条规定,生产1吨淀粉所需耗用的马铃薯的最低价格为178.31欧元/吨);(4)马铃薯淀粉生产商如未按照最低价格进行收购或超出种植合同范围进行收购,将受到制裁。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经审查,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欧盟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向特定产业,即马铃薯淀粉生产商,提供该项目下资助,符合上述规定,具有专向性。 补贴利益的确定 在答卷中,法国罗盖特公司表示已就2009年采购的全部淀粉马铃薯,按照转化为淀粉的吨数和每吨淀粉22.25欧元的标准获得该项目下资助,其中包括向中国出口的马铃薯淀粉。荷兰艾维贝公司也在答卷中指出其在荷兰和德国生产的所有马铃薯淀粉均按照欧盟法定标准获得资助。同时,两家应诉公司还在答卷中说明了其关于该项目下资助的账务处理方法。据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欧盟在该项目下提供的资金资助增加了马铃薯淀粉生产商的现金收入,降低了马铃薯淀粉的生产成本,使马铃薯淀粉生产商获得了利益。 欧盟和两家应诉公司在答卷中均主张,虽然马铃薯淀粉生产商获得了该项目下的资助,但其需向淀粉马铃薯种植者支付较高的淀粉马铃薯最低价格,因此,该项目是对马铃薯最低价格的补偿,而非补贴。对此,调查机关在原始问卷和补充问卷中,均要求欧盟和应诉公司就该项目的资助目的提供证据材料,但欧盟和应诉公司始终未能提供表明该项目目的是补偿马铃薯淀粉生产商较高的原材料价格的证据材料。因此,调查机关认为,首先,该主张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