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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19号
【颁布时间】 2011-05-16
【实施时间】 2011-05-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59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19号――关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反补贴调查的初裁公告

[接上页]
各方补充答卷的公开版本均已送至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供利害关系方查阅。

  5.相关利害关系方的评论

  (1)申请人的相关评论意见

  申请人主张以美国《1977年分类资产使用寿命及折旧范围体系》中列明的谷物和谷物加工品行业非原料生产性实物资产的平均指导折旧年限,即17年,作为本案一次性补贴利益的调查和分摊期。申请人认为,欧盟与美国的折旧情况类似,而且,本案涉案欧盟公司在公开财务报告中披露的资产平均折旧年限也约为17年。

  调查机关将该评论意见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供利害关系方查阅。没有利害关系成员、利害关系方对此发表评论意见。

  此外,2010年9月30日,本案调查问卷中,调查机关提醒应诉各方可就17年作为本案一次性补贴利益的调查和分摊期提出不同主张,但应诉各方对该期限并无异议。

  调查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依法予以了考虑。

  2010年12月27日,申请人就欧盟应诉方答卷提交评论意见,其主要观点为应诉方没有按照调查问卷的要求提供完整、准确的信息和资料。此外对于答卷中保密信息的处理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适当和必要的披露。

  调查机关将该评论意见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供利害关系方查阅。没有利害关系成员、利害关系方对此发表评论意见。

  调查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依法予以了考虑。

  (2)其他利害关系成员、利害关系方评论意见

  立案后自本案初裁公告前,没有其他利害关系成员、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提交评论意见。

  (三)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的初步调查。

  1.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

  2010年8月30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参加马铃薯淀粉反补贴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商调查函[2010]218号)。2010年9月19日,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期截止, 调查机关共收到6份有效登记材料。其中包括3家国外生产者,分别是:荷兰艾维贝公司、德国艾维贝马铃薯淀粉工厂和法国罗盖特公司;1家国外生产者/出口商协会:欧洲淀粉产业联合会;2家利害关系成员欧盟和荷兰政府分别由欧盟驻华代表团和荷兰王国驻华大使馆代表其参加登记。经审查,调查机关接受了上述登记。

  2. 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10年9月17日,调查机关成立了马铃薯淀粉反补贴案产业损害调查组,并于当日发出《关于成立马铃薯淀粉反补贴案产业损害调查组的通知》(商调查函[2010]233号)。

  3. 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条和《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10年9月20日向本案各利害关系方发放了《马铃薯淀粉反补贴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以下简称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马铃薯淀粉反补贴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以下简称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和《马铃薯淀粉反补贴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商调查函[2010]242、243、244号),并向欧盟驻华代表团和荷兰王国驻华大使馆发放了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请其通知欧盟的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时,调查机关将上述问卷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

  2010年10月18日,本案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关于马铃薯淀粉反补贴案国内相关生产企业延期提交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的请求》。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延期。

  在调查问卷规定的回收期限及经批准延期递交答卷的期限内,调查机关共收回调查问卷答卷17份,分别是:中国淀粉工业协会马铃薯淀粉专业委员会会员企业内蒙古奈伦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大荒马铃薯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科鑫源食品集团、青海威思顿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润凯淀粉有限公司、宁夏固原福宁广业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祁连雪淀粉工贸有限公司、晋城市古陵山食品有限公司、承德双九淀粉有限公司、甘肃兴达淀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昭阳威力淀粉有限公司、四川必喜食品有限公司、呼伦贝尔鹤声薯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榆林市新田源集团富元淀粉有限公司和甘肃腾胜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递交的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15份;法国罗盖特公司、荷兰艾维贝公司和德国艾维贝马铃薯淀粉工厂递交的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2份,其中荷兰艾维贝公司和德国艾维贝马铃薯淀粉工厂共同提交了1份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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