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厦国土房[2011]249号
【颁布时间】 2011-08-09
【实施时间】 2011-08-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8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申请土地房屋登记具体材料目录》通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申请土地房屋登记具体材料目录》通知

  (厦国土房〔2011〕249号)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土地房屋登记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之规定,我局制定了《申请土地房屋登记具体材料目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申请土地房屋登记具体材料目录

  

  
二0一一年八月九日

  


  
申请土地房屋登记具体材料目录

  


  一、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一)受理条件:

  

  以出让、有偿使用或划拨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二)申办需要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为企业法人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为其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1)用地批准文件;

  

  (2)土地使用权出让或有偿使用合同书复印件;

  

  (3)地价款缴清证明复印件;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6、契税完税凭证。

  

  注:属划拨用地的,不需提交3(2)、(3)、6项;属招拍挂取得用地的,不需提交3(1)、5项。

  

  (三)说明事项:

  

  1、因国家或地方土地房屋政策调整而要求提交其他材料的,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办理。

  

  2、申请土地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3、委托他人办理土地房屋登记,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人也可以和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授权委托。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4、第4项材料由登记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相关机构内转。

  

  5、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

  

  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受理条件:

  

  土地使用权登记事项,如权属人姓名或者名称,土地坐落、用途、使用类型、宗地界址、面积、土地使用权起止年限等发生变更的。

  

  (二)申办需要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为企业法人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为其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土地权属证书;

  

  4、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1)自然人姓名变更的(即更名),提交户籍所在地的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

  

  (2)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即更名),提交有关部门同意更名的批准或确认文件;

  

  (3)土地坐落变更的(即更址),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更址证明;

  

  (4)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改变土地用途的批准文件。属出让或有偿使用用地的,还应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或有偿使用合同的补充合同复印件;涉及补交地价的,提交地价款缴清证明及完税凭证;

  

  (5)宗地界址发生变更的:a、因调整用地范围导致面积变化的,提交调整用地的批准文件。属出让或有偿使用用地的,还应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或有偿使用合同的补充合同复印件;涉及补交地价的,提交地价款缴清证明及完税凭证;b、因土地被收回导致面积减少的,提交收回用地的批准文件;

  

  (6)因宗地界址发生变化,提交变更界址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7)土地使用类型由划拨变更为出让或有偿使用的,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或有偿使用合同的补充合同复印件;涉及补交地价的,提交地价款缴清证明及完税凭证;

  

  (8)其他证明材料。

  

  (三)说明事项:

  

  1、因国家或地方土地房屋政策调整而要求提交其他材料的,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办理。

  

  2、申请土地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