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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办[2011]198号
【颁布时间】 2011-09-21
【实施时间】 2011-09-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4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农办等部门关于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工作若干配套扶持政策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农办等部门关于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工作若干配套扶持政策的通知

  (厦府办〔2011〕19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加快推进我市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工作,市委农办《关于推进综合改革试点小城镇偏远山区、地质灾害点和水资源保护区等村庄整体搬迁的意见》、市教育局《关于小城镇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市财政局《关于综合改革试点小城镇财税扶持意见》、市建设管理局《关于促进综合改革试点小城镇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市卫生局《关于试点小城镇卫生改革发展的实施方案》、市环保局《关于综合改革建设试点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市旅游局《关于促进综合改革试点小城镇发展旅游业的指导意见》、市金融办《关于鼓励试点小城镇金融服务发展的若干实施意见》等八项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工作的配套扶持政策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转发,请遵照执行。请市发改委(市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做好政策执行的评估检查工作。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关于推进综合改革试点小城镇偏远山区

  
地质灾害点和水资源保护区等村庄整体搬迁的意见

  
(市委农办)

  为稳步推进关于推进综合改革试点小城镇偏远山区、地质灾害点和水资源保护区等村庄的整体搬迁,制定本意见。

  一、搬迁类型

  (一)列入征地拆迁范围,需村民整体搬迁的,按照现行征地拆迁政策组织实施。

  (二)未列入征地拆迁范围,村民自愿整体搬迁的,可在符合所在区规划的前提下选择以下搬迁方式:异地或就地、就近集中安置;村民自行购置商品住房;所在区组织实施的其它搬迁方式。

  二、工作程序

  (一)调查摸底。区、镇对需要整体搬迁的村(组、居民点)逐户登记造册、建档立卡,为搬迁工作提供基础依据。

  (二)科学选址。按照有利于安全环保和发展生产、方便生活的要求,科学选址。

  (三)统一规划。各区组织编制村庄整体搬迁规划,可一次规划、逐步到位,充分考虑各种基础设施配套,并为今后的新住户留有余地。要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扶持政策、进度要求、职责分工、保障措施。

  (四)精心设计。规划建设部门提供形式多样,符合经济、安全、实用、节能、抗震要求的标准房屋设计图。

  (五)组织建设。各区政府要及时组织办理住宅用地和建设审批手续。建设部门安排质量监督机构,提供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服务,实行指导、督促。

  (五)登记发证。房屋竣工后,相关部门及时组织登记并发放房屋相关证件。

  三、扶持政策

  (一)村民自愿选择集中安置的,可参照移民造福工程政策组织实施。各区可根据自身年度财力情况,给予搬迁户一定期限的安置小区物业费优惠或补助。

  (二)对在小城镇购置商品住房的搬迁户,各级可根据自身年度财力情况,给予购房补助。搬迁户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续保留,也可以退还,村集体根据收回土地的数量、质量情况给予补偿。

  (三)所在区组织实施其它搬迁方式的,根据有关规定减免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及时完善迁入地水、电、道路、通讯、排污、社区服务等基础设施。

  (四)农村住宅通过货币安置或置换安置房后,拆除原住宅,同时注销房屋所有权登记。搬迁户的户籍关系迁入社区管理,在子女教育、职业培训、就业服务等方面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权利,并按规定享有原居住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除申请宅基地以外的权益。所在地社区组织、公益性岗位按一定比例优先录用搬迁户,帮助解决就业和收入问题。

  (五)搬迁户原承包经营的集体耕地(果林),可以依法继续承包经营,也可以依法有偿进行流转。各级要积极采取项目扶持、资金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规划建设简易储藏间等农业生产用房为耕作提供方便等形式,扶持农业企业、专业大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规模经营主体承包搬迁户原承包经营的集体耕地(果林),改善农业基础设施,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防止耕地(果林)撂荒。

  (六)村集体资源、资产可依法给予货币补偿,也可通过置换等方式进行妥善处理,实现村集体资源、资产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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