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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加强儿童权利保护的普法宣传。面向社会、面向家庭、面向儿童,开展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儿童本人、家庭、学校和社会各界对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制意识和能力,营造全社会依法保障儿童权利、促进儿童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3)加大保护儿童的执法监督力度。严厉打击拐卖、强奸、绑架、虐待、遗弃、虐杀等侵害儿童权益和胁迫、诱骗、利用儿童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利用儿童进行乞讨、卖艺、卖淫等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儿童受暴力伤害尤其是流动儿童受性侵害问题的预防、报告、反应、紧急救助和治疗辅导工作机制。 (4)依法查处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严格执行国家对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加大对用工单位的监督力度,坚决禁止使用童工。 (5)落实儿童登记管理制度。提高社会各界对出生登记的认识,完善出生登记相关制度和政策。加强部门协调,简化、规范登记程序。建立16周岁以下流动儿童登记管理制度,有效保障流动儿童的各项权益。 (6)消除对女童的歧视。建立有利于女孩及其家庭的利益导向机制,落实奖励生育女孩家庭的优惠政策,提高农村生育女孩家庭的经济和社会地位。加大对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溺弃、遗弃和迫害女童的违法犯罪行为。 (7)加强对儿童财产权益的保护。依法保障儿童的财产收益权和获赠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一定权限内独立的财产支配权。 (8)积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实施治安专项整治行动,教育引导儿童远离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预警信息工作,定期发布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警信息。开展“未成年人零犯罪社区(村)”创建工作,建立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参与的运行机制。综合运用教育、服务、管理、帮教等手段,完善矫治制度,对有不良行为的儿童进行早期介入、有效干预和行为矫治,预防和减少儿童犯罪。 (9)加强儿童法律援助制度。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机构,充实基层法律援助工作队伍,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儿童提供法律帮助,不断扩大儿童接受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对没有聘请律师辩护的未成年人被告100%实施法律援助。 (10)推进儿童司法保护制度。完善市和市(县)、区少年法庭建设,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尊重和保护儿童隐私权。积极推进并逐步实现儿童犯罪前科有限消灭制度。探索专门学校教育和行为矫治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保障学生在升学、就业等方面的同等权利。 (四)改善儿童生活水平,构建儿童福利体系 1.主要目标 (1)扩大儿童福利范围,推进儿童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 (2)提高儿童基本医疗保障覆盖率和保障水平,为贫困和大病儿童提供医疗救助。 (3)建立5岁以下贫困家庭儿童和残疾儿童生活津贴制度。 (4)重视发展面向流动儿童的公益服务设施,建设和完善为流动儿童服务的儿童快乐家园,扩大流动图书车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5)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康复、医疗和就业等方面的基本需求,提高孤儿的家庭寄养率。 (6)市和市(县)、区分别建立残疾儿童康复中心,提高残疾儿童康复率。 (7)加强对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的技能培训,保障16周岁以上残疾人的平等就业权利。 (8)保护处于困境中的儿童。在市、市(县)救助管理站建立集养育、康复、教育于一体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 (9)加强儿童社会工作队伍建设。每个街道(镇)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的儿童社会工作者。 (10)保障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满18周岁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就业等权利。保障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儿童在复学、升迁、就业中不受歧视。 2.策略措施 (1)提高面向儿童的福利保障供给能力和水平。增加财政对儿童福利投资的预算,逐步建立儿童福利普惠制,扩大儿童福利的内容与实施范围,完善儿童福利公共服务体系和机制,实现儿童公共服务均等化。 (2)完善儿童医疗保障体系。完善儿童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提高参保率,适度提高儿童基本医疗的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