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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坚持分类指导,建立激励机制。每3年表彰、奖励对本规划实施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与个人;奖励优秀儿童工作者;倡导社会各界为儿童发展办实事。 6.注重发挥社会各界对各成员单位、各级政府实施本规划的评议作用和群众对实施状况的监督作用以及新闻媒体的宣传导向作用。各级宣传部门要把对本规划的宣传纳入年度宣传计划,积极配合本规划的实施。 7.完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自身监督机制;接受市人大、政协对规划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推动本规划的实施;发挥群众团体的监督作用。 (二)监测评估 1.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同级委员会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组织领导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和监测评估报告,监督规划执行情况,根据评估结果研究提出相应对策。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监测组由各级统计部门负责,承担建立统计指标体系,收集、整理、分析数据和信息,撰写并提交监测报告等任务。评估组由市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人员和专家组成,负责开展年度评估和中期、终期评估工作,撰写并提交评估报告等。市(县)、区要建立相应的监测评估机构并落实各项工作。 2.各级政府和各成员单位应将规划监测统计列入本地区、本系统年度常规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反映儿童发展的状况和变化。坚持对市(县)、区和示范镇(街道)实施规划的情况开展年度监测、考核发布制度,促进规划目标在基层落实。 3.市政府妇儿工委每年向省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和省统计局报送实施《儿童规划》的年度统计报表和监测评估报告。各级有关部门按要求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向妇儿工委提交年度实施规划工作报告。各级监测组、评估组每年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年度监测报告和评估报告。各级妇儿工委分别向上一级政府妇儿工委提交评估报告。全市在2013年进行中期评估,2016年进行终期评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