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冀政办函[2012]8号
【颁布时间】 2012-01-17
【实施时间】 2012-01-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8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2页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接上页]


  (五)加强环保能力建设,完善环境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以实现环境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以“夯基础促提高”为主线,配精省级、配强市级、配齐县级,以污染源监管与总量减排、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估考核、环境预警与应急为重点,统筹兼顾,优化集成,实现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由常规达标向全面达标、由注重硬件向全面提升、由齐头并进向重点扶优的转变,全面提升环境保护能力。

  1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

  加强监测保障能力建设,形成适应全省环境保护发展的环境监测网络。制定年度进度要求,全面实施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工程,到“十二五”末,省、市、县环境监测站实现全面达标。拓展环境监测项目,重点加强近岸海域、土壤、重金属、固体废物、二噁英、有机污染物、饮用水水源地监测项目建设,形成跨区域空气联合监测能力,建设水和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在石家庄市新建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超级站。建成省和重点设区市固废(危废)监测实验室,全面满足环境管理需要。推动卫星遥感和地面监测相结合的生态环境监测系统建设,初步形成适应全省环境管理需要的生态监测能力。加强应急监测体系建设,形成能同时应对2至3起突发性污染事故的应急监测能力。强化辐射环境监测能力,推动辐射监测实验室标准化建设,建立和完善全省辐射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网络,加强辐射环境监测预警建设。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环境监测技术系统、先进的技术装备系统和质量管理系统。开展环境监测科学研究,注重业务培训和技能提高,加强技术交流及国际合作,建成6至8个国家级、省级、市级环境监测科研重点实验室。

  2环境执法监察体系建设。

  加快环境监察能力建设。按照《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要求,到2015年,实现环境监察执法从末端向全方位执法的转变,从传统型向现代化、信息化执法的转变,从粗放式向精细化、科学化执法的转变,省级达到一级标准,市级达到二级标准的比例不低于90%,县级达到三级标准的比例不低于85%。提高环境监察机构执法车辆配备水平,加强环境监测执法取证检验能力。增设生态监察专门队伍,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矿山及农村生态环境监察,建立完善的水源地生态环境监察执法体系,深化落实保护区内各项环保要求,研究制定自然保护区监管和执法检查的长效机制,提高对自然保护区的监管水平,加大对矿山资源开发造成的生态破坏的监督检查,加强全省尾矿库环境应急管理,建立和完善尾矿库动态管理数据库平台。增设重金属监察专门队伍,推进涉重金属排放企业、区域、行业环境监察工作。将环境监察队伍向乡(镇)、街道延伸,加强农村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

  提升环境应急能力。按照《全国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要求,全省环境应急机构标准化建设,省级达到一级标准,90%的设区市、县级市达到二级标准,80%的区达到三级标准,环境风险较高及突发环境事件较多的重点地区达到一级标准。加强环境应急机构建设,提高环境应急快速反应能力。增加人员编制,开展人员培训,提高环境应急快速反应能力;加强省级和市级环境应急指挥平台建设,配备职能定位准确的环境应急装备及队伍;推动环境应急系统信息、指挥、传输和综合应用平台建设,形成高效的环境应急指挥响应系统;健全环境应急信息库、专家库,强化环境应急救援能力建设,与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公安、安全监管、水利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构建应急救援处理网络,定期开展应急演练;逐步建立完善环境应急物资库。

  推进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建立完善重点污染源动态管理数据库,实现对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燃煤电厂、钢铁企业、国省控重点污染源及新增重点污染源的监管。推进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以国、省污染源为重点,加强氨氮、氮氧化物等新增主要污染物及重金属污染物的自动监测能力,逐步实现污染治理设施的视频监控和自动采样。加快推进县级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实现省、市、县三级自动监控系统联网。以污染源自动监控实施稳定、规范运行为目标,完善“第三方”运营制度,建立现场检查制度和运行经费保障制度,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正常稳定运行。通过比对监测及数据有效性审核,确保自动监控数据的真实性。逐步建立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应用制度,实现在污染减排、现场执法、环境预警等方面的应用。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