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冀政办函[2012]8号
【颁布时间】 2012-01-17
【实施时间】 2012-01-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8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接上页]
(一)深入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促进绿色发展。

  推进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和氮氧化物总量减排,坚持从源头预防上促进减排,从全过程监管上保障减排,从末端治理上落实减排,强化结构减排,落实工程减排,完善管理减排,依靠科技减排,加快推进各级政府结构调整步伐,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1全过程控制污染物排放。

  加快推进结构调整步伐,实现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以环境资源承载能力为依据,用环评制度严控“两高一资”项目,用环境标准促使落后产能退出市场,充分发挥环境保护的先导功能和倒逼作用。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以电力、煤炭、钢铁、水泥、玻璃、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为重点淘汰落后产能。建立新建项目审批与淘汰落后产能、污染减排相结合的机制,实施“等量淘汰(置换)”或“减量淘汰(置换)”。从源头优化工业发展和布局,推进开发区、工业聚集区等重点区域和矿山、水电、火电、化工、石化等重点行业规划环评,推动产业入园进区,实行污染集中处理。对没有环境容量的区域或未完成排污总量控制指标和污染治理任务的区域(行业、企业),实施禁(限)批。推动提高资源节约水平,鼓励资源综合利用。逐步推行和实施单位增加值或产品污染物产生量评价制度,逐步降低污染物产生强度。

  深入贯彻减排法律法规,巩固和深化减排成果。贯彻实施《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根据全省不同区域的环境质量状况和实际排污情况,划定和实施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实施生态补偿和环境责任保险,进一步强化政府和企业的环保责任;稳步实施区域禁(限)批,各设区市根据《河北省区域禁(限)批建设项目实施意见(试行)》,严格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管理;严格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业企业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申请领取率达到100%,严格限定各类企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的浓度和总量,禁止无证排污及超标、超量排污。各地应及早研究、科学制定和完善“十二五”减排规划和年度减排计划,有步骤、有计划完成“十二五”减排任务。

  进一步深化“三大减排”,强化示范带动作用。按照贡献大、任务重、示范强、不重复的原则,重新选择能耗高、排放量大的30个县(市、区)和30家企业,进一步深化拓展“双三十”示范工程,促进全省节能减排深入开展。严格重点行业准入,提高工业污染治理水平,优化行业结构。提高并严格执行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强化重点行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达标对标活动,把清洁生产审核作为环保审批、环保验收、核算污染物减排的重要因素,积极推进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全面提高清洁生产水平。继续抓好城镇和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新、改、扩建和提标升级改造工程,提高再生水回用率和污泥处置率;继续强化电力行业脱硫设施的升级改造,加快钢铁行业脱硫设施建设。

  

  图1 河北省新一轮“双十三”节能减排示范工程示意图(略)

  探索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促进区域流域协调发展。实施《河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平台,优先保障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和本省实施产业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战略重点中优先培育的产业,以市场化手段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提高企业减排绩效。鼓励在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前提下,跨区域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解决我省部分优先发展地区主要污染物总控制指标问题。

  2大力实施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协同减排。

  全面提升城镇污水处理水平。进一步加快设区市、县(市)污水处理厂建设,确保到2013年,设区市、县(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0%、85%。加快人口集中、污染集中和环境敏感地区乡(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到2013年底,省级重点镇和目前人口1万人以上的镇都要建成污水处理厂。加大现有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和规范管理力度,加强运行监管,到2015年,污水处理设施平均负荷率达到80%以上。推进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增强重点流域重点城镇污水处理厂脱氮除磷功能,提高化学需氧量和氨氮两种主要污染物处理效率,到2015年,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浓度均达到一级标准。加强对进入城市排水管网和城市污水处理厂企业污水的监督,保障污水厂进水水质达标。妥善处理污泥,增强再生水利用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提高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率和再生水利用率,扩大再生水在工业用水,农、林、牧业用水,城市非饮用水,景观环境用水等领域的应用,到2013年底,设区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30%以上;到2015年,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和再生水利用率分别达到50%和20%以上。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