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冀政办函[2012]8号
【颁布时间】 2012-01-17
【实施时间】 2012-01-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8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接上页]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把加快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作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着力点,发挥环境保护在结构调整、经济转型中的能动机制和杠杆作用,推动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高度融合发展。以提高生态文明水平和改善民生为目标,以解决影响可持续发展和危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以体制机制创新和能力建设为保障,深化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改善生态环境质量,防范环境风险,积极探索代价小、效益好、排放低、可持续的环保新道路,为实现建设经济强省、和谐河北的奋斗目标打下良好的环境基础。

  (二)基本原则。

  1环境优先,协调发展。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促进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坚持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环境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决策,实现环境与经济的高度融合;坚持全过程预防,将环境保护贯穿于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的各环节,体现在经济发展各领域,落实到社会组织各方面;坚持高效治理,不断提高重点治污项目建设和运行水平。

  3全面推进,重点突破。坚持立足当前、长远谋划,在总体任务设计上突出重点流域区域、重点行业;坚持统筹推进、全面部署,注重选树协调发展典型,突出示范带动;坚持围绕重点、狠抓落实,着力攻克热点难点问题,实现率先突破。

  4以人为本,改善民生。坚持将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新鲜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等民生问题,摆上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下大力加以解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权益;坚持统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统筹城市和农村环境保护,全面提高城乡环境质量,增进人民福祉。

  5落实任务,项目带动。坚持改善环境质量与明确重点任务相结合,加强污染防治与落实重点项目相结合,做到目标明细化,任务落实化,项目具体化。

  (三)主要目标。

  按照与2020年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紧密衔接的要求,综合考虑未来我省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发展趋势条件,“十二五”时期我省生态环境保护总体目标是,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减少,重点行业产排污强度明显降低,城乡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环境总体恶化趋势得到基本遏制,确保核与辐射安全,环境监管能力明显提升。

  1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减少。全省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减少10.4%、13.8%、14.3%、15.5%。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大于等于5.0%。

  2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达标率稳定达到100%。地表水国控、省控断面劣五类水质的比例小于30%,好于三类的比例大于30%。设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年均浓度稳定达到二级标准,好于二级标准的天数达到310天以上,空气污染指数逐年降低。近岸海域水质总体保持稳定,达标率为100%。

  3生态保护水平显著提高。对全省水源涵养区、自然保护区、海岸线、湿地等重要生态功能区的保护明显加强,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的比例达到12%以上,森林覆盖率达到31%,森林蓄积量达到1.4亿立方米。

  4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等污染防治取得初步成效。危险废物基本实现安全处置。核与辐射安全状况明显改善。城区污染场地和土壤的污染防控与修复得到加强。

  5环境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初步建成。在初步实现县县建设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基础上,大幅提高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处置水平;继续加强环境监测、监察、应急、信息等基础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环境监管体系。

  专栏2: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指标(略)

  

  四、重点任务

  “十二五”期间,把污染防治作为环境保护重中之重的任务,坚持深入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促进绿色发展,推进结构调整和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坚持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改善环境质量;坚持加强重点领域环境风险防控,强化监督管理,维护环境安全;坚持推进生态河北建设,维护区域生态功能,提高生态文明水平;坚持加强环保能力建设,完善环境基本公共服务体系,适应事业发展需求。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