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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文字号】 建科[2012]76号
【颁布时间】 2012-05-14
【实施时间】 2012-05-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7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2页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超高层建筑评价技术细则》的通知

[接上页]
评价方法为设计阶段查阅施工图纸、设计说明书,运行阶段查阅竣工图纸、产品说明及现场核查,并查看补水用水量记录。

  

  6.2.4 分区域对不同用途和计费单位设置水表。

  【条文说明】

  对不同使用用途和不同计费单位分区域、分用途设水表统计用水量,并据此施行计量收费,以实现“用者付费”,达到鼓励行为节水的目的,同时还可统计各种用途的用水量和分析渗漏水量,达到持续改进的目的。

  为保证计量收费、水量平衡测试以及合理用水分析工作的正常开展,应至少在如下位置安装水表:

  1. 给水系统总引入管(市政接口);

  2. 每栋建筑的引入管;

  3. 高层建筑的如下位置:

  1) 直接从外网供水的低区引入管;

  2) 高区二次供水的水池前引入管;

  3) 对于二次供水方式为水池--水泵--水箱的高层建筑,有条件时,应在水箱出水管上设置水表,以防止水箱进水浮球阀和水位报警失灵,溢流造成水的浪费;

  4. 冷却塔补充水管;

  5. 公共建筑内需单独计量收费的支管起端;

  6. 满足水量平衡测试及合理用水分析要求的管道其他部位。

  

  评价方法为设计阶段查阅给排水系统设计说明及图纸,运行阶段查阅给排水系统竣工图纸、用水计量记录,并现场核实。

  

  6.2.5 非饮用水采用再生水时,利用附近集中再生水厂的再生水;或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选择其他再生水水源和处理技术。

  【条文说明】

  按照“开源节流”的原则,缺水地区在规划设计阶段应考虑将废水或污水再生后合理利用,用作室内冲厕用水以及室外绿化、景观、道路浇洒、洗车等用水。再生水包括市政再生水(以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或城市污水为水源)、建筑再生水(以生活排水、杂排水、优质杂排水为水源),其选择应结合城市规划、建筑区域环境、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水量平衡等从经济、技术、水源水质或水量稳定性等各方面综合考虑确定。

  建筑周围有集中再生水厂的,首先应采用本地区市政再生水或上游地区市政再生水,没有集中再生水厂的,要根据本建筑所在地的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等,确定是否建设建筑再生水处理设施,并依次考虑建筑优质杂排水、杂排水、生活排水等的再生利用。再生水水源的选择及再生水利用应从区域统筹和城市规划的层面上整体考虑。

  缺水地区的项目,此项为参评项。评价方法为设计阶段查阅给排水系统设计说明及图纸,或非传统水源利用专项设计图纸,运行阶段查阅给排水系统设计、非传统水源利用专项等竣工图纸,查看用水计量记录,并现场核实。

  

  6.2.6 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雨水入渗、调蓄及利用方案。

  【条文说明】

  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雨水收集入渗、调蓄及利用方案。结合当地气候条件和建筑所在地地形、地貌等特点,除采取措施增加雨水渗透量外,还应建立完善的雨水收集、处理、储存、利用等配套设施,对屋顶雨水和其它地表径流雨水进行有效的收集、调蓄、回用。

  1. 对于屋顶或裙房屋顶面积较大的建筑,雨水收集利用应尽量收集屋面雨水。

  2. 可收集雨水量应扣除入渗而没有形成径流的雨水和初期弃流雨水等。

  3. 可以考虑收集利用参评范围外附近其他建筑和小区的雨水。但必须做好水量平衡分析,不得影响周边建筑或小区自身的雨水利用和雨水入渗。

  4. 参评项目周边有调蓄功能良好的地表天然或人工水体(如天然河道、湖泊、人工水渠等)时,在取得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许可的前提下,也可用于雨水的调蓄,项目可从水体取水使用,但必须采取措施收集场地内的雨水,保证全年注入水体的雨水量不小于取水量,不得破坏水体的水量平衡,且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排放雨水对水体造成面源污染。

  

  对于年平均降雨量在400mm以上的缺水地区,此项为参评项。评价方法为设计阶段查阅给排水系统设计说明及图纸,运行阶段查阅给排水系统竣工图纸,查看用水计量记录,并现场核实。

  

  6.2.7 项目周边有市政再生水利用条件时,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25%;项目周边无市政再生水利用条件时,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10%。

  【条文说明】

  项目周边有市政再生水利用条件时,必须优先利用市政再生水。再生水水源的选择应结合项目的用水情况、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水量平衡等,从经济、技术和水源水质、水量稳定性等各方面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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