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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 评价方法为设计阶段不参评,运行阶段审核相关检测报告等资料。 8.1.5 建筑室内空气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 【条文说明】 原条文中要求竣工验收的空气质量现场检测结果应符合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中的有关规定,超高层建筑同样适用。考虑到运行阶段人员的健康安全,新增运行阶段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的限值要求,即建筑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的规定。 评价方法为设计阶段不参评,运行阶段审核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及建筑运营记录等相关资料。 8.1.6 合理设计新风采气口位置,保证新风质量及避免二次污染的发生。 【条文说明】 新增条文:超高层建筑由于高度落差较大,高度梯度范围内的空气质量也不相同,必须综合考虑风向、地理位置、建筑布局、高度、大气环境质量等因素,合理选择新风采气口位置,以此来提高室内新风的空气品质。另外,新风口位置必须考虑避开厨房、卫生间的排风口等不合理区域。 评价方法为设计阶段审核建筑设计图纸与设计说明,运行阶段现场核实、审核建筑新风质量测试报告及运营记录等相关资料。 8.1.7 建筑围护结构内部和表面无结露、发霉现象。 【条文说明】 建筑围护结构结露发霉直接影响建筑室内的空气质量。为防止冬季或寒冷季节建筑围护结构内部和表面出现结露,应采取合理的保温措施,防止其内表面温度过低。为防止辐射型空调末端如辐射吊顶产生结露,应通过合理的运行控制策略保证其表面温度高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评价方法为设计阶段审核建筑围护结构热工计算书和节点构造详图,运行阶段现场核实、审核建筑运行记录等相关资料。 8.1.8 建筑围护结构隔声性能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低限标准要求。 【条文说明】 对于建筑立面构件主要考查空气声隔声性能,而对于楼板则应同时考查空气隔声性能和撞击声隔声性能。相关隔声性能指标应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中的相关规定。 评价方法为设计阶段审核围护结构隔声构造设计等相关资料,运行阶段现场核实、审核相关产品性能检测报告和相关隔声性能检测报告。 8.2 一般项 8.2.1 建筑内部功能空间布局合理,减少相邻空间的噪声干扰以及外界噪声对室内的影响,并采取合理措施控制设备的噪声和振动。 【条文说明】 建筑空间的布局上要同时考虑噪声的水平传递和垂向传播问题。 对于超高层建筑来说,通常含有垂直跨度较大的中庭设计。在这一结构基础上,噪声在建筑内部不仅存在水平传播而同时存在垂直纵向传递,建筑功能空间的设计上也应具备相应的考虑,餐饮、文化娱乐和商场类等相对喧闹的功能空间楼层应与酒店住宿、文教、疗养和办公等声环境要求较高的楼层尽量分开,当不可避免时应考虑必要的隔声设计。 在设备系统设计、安装时就考虑其引起的噪声与振动控制手段和措施,使噪声敏感的房间远离噪声源往往是最有效和经济的方法。常用方法有:采用低噪声型送风口与回风口,对风口位置、风井、风速等进行优化以避免送风口与回风口产生的噪声,或使用低噪声空调室内机、风机盘管、排气扇等;给有转动部件的室内暖通空调和给排水设备,如风机、水泵、冷水机组、风机盘管、空调机组等设置有效的隔振措施;采用消声器、消声弯头、消声软管,或优化管道位置等措施,消除通过风道传播的噪声;采用隔振吊架、隔振支撑、软接头、连接部位的隔振施工等措施,防止通过风道和水管传播的固体噪声;对空调机房采取吸声与隔声措施,安装设备隔声罩,优化设备位置以降低空调机房内的噪声水平;采用遮蔽物、隔振支撑、调整位置等措施,防止冷却塔发出的噪声;为空调室外机设置隔振橡胶、隔震垫,或采用低噪声空调室外机;采用消声管道,或优化管道位置(包括采用同层排水设计),对pvc下水管进行隔声包覆等,防止厕所、浴室等的给排水噪声;合理控制上水管水压,使用隔振橡胶等弹性方式固定,采用防水锤设施等,防止给排水系统出现水锤噪声,等等。 评价方法为设计阶段审核设计图纸与设备噪声检测报告,运行阶段现场核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