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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文字号】 建科[2012]76号
【颁布时间】 2012-05-14
【实施时间】 2012-05-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7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超高层建筑评价技术细则》的通知

[接上页]
如果地方建筑节能标准的相关条款要求高于国家或行业节能标准的要求,则应以地方标准对建筑物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进行评判。

  评价方法为设计阶段审核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的施工图审查结论,运行阶段审核建筑竣工图纸。

  

  5.1.3 采暖空调系统施工图设计应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作为设备选型的依据。

  【条文说明】

  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利用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时估算冷、热负荷用的单位建筑面积冷、热负荷指标,直接作为施工图设计的依据,成为带有普遍性的倾向,这在空气调节系统的设计中更为严重。由于估算负荷偏大,从而导致了装机容量、管道直径、水泵配置、末端设备偏大的现象,导致建设费用和能源的浪费。《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03第6.2.1条,对“空调冷负荷必须进行逐时计算”已经列为强制性条文。

  评价方法为设计阶段审核建筑负荷计算书及节能管理机构的施工图审查结论,运行阶段审核建筑竣工图纸。

  

  5.1.4 空调采暖系统的冷热源机组能效比符合现行国家批准或备案的相关建筑节能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冷热源的能耗是超高层建筑空调系统能耗的主体,冷热源机组能效比对节能至关重要。空气调节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设计应符合相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冷热源机组能效比的规定。此外冷热源机组的能效比还应符合国家能效标准《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19577、《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19576、《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21454等相关节能标准的规定。考虑到国家和地方标准的差异性,此条文增加符合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及相关节能标准的规定要求。

  评价方法为设计阶段审核建筑设计资料、暖通空调系统设计说明、建筑节能评估报告等资料,运行阶段现场核实,检查设备采购清单与建筑能效测评报告等资料。

  

  5.1.5 集中采暖系统热水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和通风空调系统冷热水系统的输送能效比符合现行国家批准或备案的相关节能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相关资料显示,输配系统能耗约占空调系统总能耗的20%~50%,部分甚至超过60%,造成能源浪费严重,因此对输配系统能效比提出要求。

  集中采暖系统热水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应满足《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中的5.2.8条要求。

  空气调节冷热水系统的输送能效比er应按下式计算,且不应大于表5.1.5中的规定值。 er=0.002342h/ δt·η

  式中,h为水泵设计扬程(m);δt为供回水温差(℃);η为水泵在设计工作点的效率(%)。

  表5.1.5 空气调节冷热水系统最大输送能效比(er)

  

管道类型

两管制热水管道

四管制热水管道

 

空调冷水管道

 

 

严寒地区

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

夏热冬暖地区

er

0.00577

0.00618

0.00865

0.00673

0.0241

注:两管制热水管道系统中的输送能效比值,不适用于采用直燃式冷热水机组作为热源的空气调节热水系统。



  评价方法为设计阶段审核建筑暖通空调系统设计图纸及相关设计资料,运行阶段现场核实、审核建筑暖通空调系统竣工图和输配系统相关测试报告等资料。

  

  5.1.6 全空气空调系统应具有可变新风比功能,除塔楼外的所有全空气空调系统最大总新风比应不低于50%。

  【条文说明】

  超高层建筑业态复杂,全空气空调系统一般为整个大楼空调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设计时不仅要考虑夏季工作情况,还应考虑全年运行模式。对于超高层建筑而言,一般有内外区之分,内区可能需要全年供冷,采用全新风或增大新风比运行,可有效地改善空调区内空气的品质,节省空气处理所需消耗的能量。因此系统设计时应认真考虑新风取风口和新风管所需截面积,妥善安排排风路径,确保室内合理的正压。若超高层建筑裙房采用全空气系统,则要求裙房必须采用可调新风比措施,塔楼(或主楼)则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由于受到土建条件限制,每个系统均要求达到100%可变新风比有一定困难,但采用整个建筑物内所有全空气空调系统进行统算的方法是可行的,即所有该统计的全空气空调系统的最大新风量的总和满足这些空调系统总送风量一定比例要求。考虑到超高层建筑塔楼部分标准层的新风井道往往在核心筒内,很难布置出很大的新风井道,实现可变新风比的可能性很小,所以本条只对除塔楼外的裙房和其他公共建筑提出要求。

  评价方法为设计阶段审核建筑、机电等设计资料,运行阶段现场核实并审核建筑能效测评报告等资料。

  

  5.1.7 各房间或场所在满足照度要求的前提下,照明功率密度值不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规定的现行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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