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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587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78I章 商船(海员)(船员舱房)规例


  (第478章第97、119及134条)
  
  [1996年9月2日] 1996年第342号法律公告
  
  (本为1995年第583号法律公告)
  
  第478I章 第1条(已失时效而略去)
  
  (已失时效而略去)
  
  (1995年制定)
  
  第478I章 第2条释义
  
  第Ⅰ部
  
  香港船舶在1979年7月1日
  
  当日或以后须符合的规定
  
  在本部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半私人浴室”(semi-private bathroom) 指供2人专用的浴室;
  
  “私人浴室”(private bathroom) 指供1人专用的浴室;
  
  “受管制药物”(controlled drugs) 指受《1985年不当使用药物规例》*(S.I. 1985/2066 U.K.) 的配方规定所规限的配制剂;
  
  “客船”(passenger ship) 指运载超过12名乘客的船舶;
  
  “乘客”(passenger) 不包括与船员同行的船员配偶或子女;
  
  “适合”(suitable),就材料而言,指获监督认可为适合作其用途的;
  
  “吨”(tons) 指总吨位,而就具有替代总吨位的船舶而
  
  言,总吨位须视为其中较大的吨位。
  
  (1995年制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1985年不当使用药物规例》”乃“Misuse of Drugs Regulations 1985”之译名。
  
  第478I章 第3条适用范围
  
  本部及附表1至5适用于以下船舶─
  
  (a)其龙骨在本规例实施日期当日或以后安放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每艘香港船舶;
  
  (b)其龙骨在1979年7月1日当日或以后已安放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每艘香港船舶;
  
  (c)在1979年7月1日前在香港境外注册,而在该日或以后在香港重新注册的船舶;及
  
  (d)第40条本会对其适用的但已重建或作重大更改的每艘船舶∶但本部及附表1至5不适用于以下船舶─
  
  (i)第Ⅱ部适用的船舶;
  
  (ii)渔船;
  
  (iii)游乐船只;
  
  (iv)在当其时由政府或某一国家使用作任何用途的船只;或
  
  (v)凭借根据《商船(安全)条例》(第369章)第Ⅱ部发出的乘客定额证明书及一般安全证明书而获准在内河航限内运载乘客的船只。
  
  (1995年制定)
  
  第478I章 第4条(并无条文)
  
  (并无条文)
  
  (1995年制定)
  
  第478I章 第5条图则
  
  (1)凡本部适用的船舶正在建造中,定造该船舶的人须向验船师呈交以下图则─
  
  (a)在开始建造船舶前─
  
  (i)就长度不足150米的船舶而言,比例不小于1比100的船舶图则;而
  
  (ii)就其他船舶而言,比例不小于1比200的船舶图则,该图则须清楚地显示在船舶上船员舱房的建议中安排,及相对于船舶的其他舱位而言船员舱房拟占的位置;及(b)在开始建造船员舱房的任何部分前─
  
  (i)其比例不小于1比50的建议中船员舱房的图则,该图则须清楚而详细地显示船员舱房每个舱位拨作的用途,以及所建议的在其内的陈设、装置及障碍物的布置;及
  
  (ii)清楚地显示船员舱房供水、覆盖地面及船员舱房暖气、照明、通风、绝缘及排水等建议的安排的图则。(2)本部适用的每艘船舶的船东,须在船舶的船员舱房进行重建或更改前,向验船师呈交第(1)款所指明的有关重建或更改后(视属何情况而定)的船员舱房图则∶
  
  但如果重建或更改船员舱房是因船舶发生任何紧急事故或意外而在香港境外地方进行,则该图则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呈交验船师。
  
  (1995年制定)
  
  第478I章 第6条一般条文
  
  (1)船员舱房的所有部分(储物室除外)须─
  
  (a)在切实可行范围内位于船舶中段或船尾,但无论如何,船员舱房的任何部分(储物室除外)均不得位于防撞舱壁之前;及
  
  (b)完全位于在按照根据《商船(安全)条例》(第369章)第102条而订立的规例条文在船舶上划出的夏季载重线(如有的话)之上。(2)船员舱房的位置、建造及安排,须在合理地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
  
  (a)隔阻噪音由船舶的其他部分传入船员舱房;及
  
  (b)隔阻噪音由船员舱房的某部分传入船员舱房的另一部分。尤其是客船上船员舱房的寝室部分,不得位于紧贴工作通道的下面。在每艘船舶上,用以将寝室与以下舱位或舱室分隔的任何舱壁、隔层或甲板均须有隔音功能,以免寝室的占用人受到由该等舱位或舱室传来的过量噪音所骚扰─
  
  (i)机舱;
  
  (ii)餐厅;
  
  (iii)康乐室;
  
  (iv)观看电影或电视的舱室;
  
  (v)游戏室;或
  
  (vi)公用室。(3)在船员舱房内─
  
  (a)所有构筑物、家具和装置及舱房出入口的位置、建造及安排,均须尽量减低船员受伤的风险;
  
  (b)为在有大浪的情况下向船员提供保障─
  
  (i)在需要时须在通道及梯间设有扶手,而扶手须结构坚固,并牢固地安装于舱壁上;
  
  (ii)固定的家具须牢固地安装;
  
  (iii)须提供方法以紧固可移动的家具;
  
  (iv)门(包括碗柜门及其他家具的门)须紧固而不会意外地打开;
  
  (v)抽屉的设计须使抽屉不会意外地滑开和脱落;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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