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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a)适合的天篷以遮蔽依据第26(8)条供船员康乐用途的甲板舱位;该天篷所提供的遮阳面积,在顾及船员人数和悬伸甲板在该甲板舱位所提供的遮阳面积后,须是足够的;及 (b)天篷的支柱或其他适合的支撑。 (1995年制定) 第478I章 第14条暖气 (1)除只在热带或波斯湾区域航行的船舶外,所有寝室、餐厅、休息室、康乐室、观看电影和电视的舱室、游戏室、办公室、书房、生间及医院均须设有固定设置的暖气系统(在本条中称为“主要暖气系统”),该系统须能确保在以下的情况下该等舱室或舱房的温度维持在21℃─ (a)为该等舱室或舱房而设的通风系统在操作时,就该等舱室或舱房设计在同一时间容纳的海员人数,每小时为每人供应最少25立方米的新鲜空气;及 (b)周围的温度是-1℃。(2)主要暖气系统须利用蒸气、热水或电力操作,或须是一个供应暖气的系统。 (3)安装有暖气管或其他暖气装置的舱位内,在合理地切实可行范围内,须设有在无须使用任何工具或钥匙的情况下开关暖气管或其他暖气装置或调校自其发出的热力的装置。所有暖气设备的构造,须使其操作不受推进机械、操舵装置、甲板机械、加热器或煮食器具的使用或停用所影响。 (4)(a)除(b)段另有规定外,当有任何船员在船上居住或工作,而当其时的情况是需要有暖气供应的,则主要暖气系统须时刻向船员舱房供应暖气。 (b)当船只在港口停泊,而当其时有人使用的船员舱房部分设有安全而有效的临时暖气装置,能够确保符合第(1)款所规定的标准,则无须利用主要暖气系统供应暖气。(5)暖气设备的构造、安装及因有需要而装上的护罩,须避免引起火警,以及避免对船员造成危险或令他们感到不舒适。 (1995年制定) 第478I章 第15条照明 (1)在客船上,除厨房、茶水间、洗衣房、干衣室、储物柜、私人浴室、半私人浴室及储物室外,船员舱房所有部分须在合理地切实可行范围内,由天然光线提供足够照明。 (2)在不属客船的其他船舶上,除厨房、茶水间、洗衣房、干衣室、储物柜、私人浴室、半私人浴室及储物室外,船员舱房所有部分均须由天然光线提供足够照明;而生间及通道须在合理地切实可行范围内,由天然光线提供足够照明。 (3)就第(1)及(2)款而言,“足够照明”(adequately lit) 指在天气晴朗的日间,有光度足够的天然光线令到一名视力正常的海员在舱室或其他舱位内供自由活动的部分能阅读普通的报章。 (4)船员舱房须设置一个能为船员舱的每一部分提供足够照明的电灯照明系统电灯的安排须使船员获得最大的益处,并须包括为每张位安装一盏阅读灯,其灯掣须安装于床头。 (5)船员舱房须设有一个有效的备用照明系统,或为第(4)款所述的系统提供一个备用供电设施,以便在有需要时使用。 (6)按照第(4)款提供的阅读灯─ (a)如安装在寝室内,其灯泡须能发出最少200流明;及 (b)如安装在医院病房内,其灯泡须能发出最少400流明。(7)寝室、休息室、康乐室、观看电影和电视的舱室、游戏室、餐厅、医院病房、办公室、书房、生间、洗衣房、干衣室、干粮食库、冷藏室、厨房、通道、升降口扶梯及有遮蔽的甲板康乐舱的电力照明,如能符合以下的规定,就本条来说,即属足够─ (a)当灯、油漆面及其他表面终饰是新的时候,在附表3就该舱位所指明的地点量度地平面的照明度时,其度数是稳定的,并能维持于附表3就该等地点所订明的度数(可以容许有10%的偏差);及 (b)符合附表3就该舱位所指明的任何其他规定。 (1995年制定) 第478I章 第16条通风 (1)除冷藏室外,船员舱房所有围封的舱位均须设有通风系统,该通风系统在船舶拟航行的航程中相当可能会遇到的各种天气及气候情况下,须能为船员的健康和舒适起见而维持该舱位空气足够清新;而为上述目的,该通风系统须在有需要时可被控制,而该通风系统须属并非纯粹为通风而设的舷窗、天窗、升降口扶梯、门口或其他孔口以外的装置,而通风系统的安排,须尽量减低噪音并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震动。 (2)在不损害第(1)款的概括性的原则下─ (a)在所有1000吨或以上的远洋船舶上(定期航行于北纬50°以北,或南纬45°以南的船舶除外);及 (b)在所有1000吨以下只定期在热带或波斯湾区域内航行的船舶上,为船员舱房每个围封的舱位(冷藏室或厨房除外)而设有的通风系统,须属一个符合以下规定的空气调节系统(在本部中称为“空气调节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