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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家具及装置没有装上软垫的部分,均须用磨光硬木或平滑防锈的材料制造;该等木料或材料须能防污和防潮、相当不可能弯曲、崩裂或被腐蚀。 (4)船员舱房内的家具及装置的木制部分,以及船员舱房内的壁板或其他木制表面,须在外面髹上油漆或清漆,或以其他适合的方法作表面终饰。 (5)船员舱房内的所有油漆、清漆及其他表面终饰,须属易于保持清洁的。 (6)船员舱房的内部,以及所有家具及装置的制造、安装和安排情况,须使污垢相当不可能积聚,亦须相当不可能让害虫藏匿。 (1995年制定) 第478I章 第20条标记 (1)在船员舱房内每间寝室之内,须标有附表5第I部所指明的标记。 (2)在船员舱房内每个舱位(寝室除外)之内,或在通往该舱位的门口的门身上或门口上方,须标有附表5第II部所指明的任何适当标记。 (3)所有标记均须用清楚的字体,标在船舶结构上容易看见的位置。该等标记须刻在结构上,或以其他同样永久留存的方法标注。 (4)本条规定的标记以外的任何标记,如会因默示有关舱位可拨作并非按照本条规定的标记所显示的用途,而引致混淆,一律不得标在船员舱房的舱位之内或之外。 (1995年制定) 第478I章 第21条寝室 (1)除非船员无须在船上睡觉,否则须为船员提供寝室。 (2)以下每个组别的海员须获提供与其他组别所获提供的寝室分隔开的寝室─ (a)高级船员; (b)队长; (c)见习生; (d)不属队长的甲板部普通船员; (e)不属队长的机房部普通船员;及 (f)不属队长的管事部普通船员∶但就雇用有全能船员的船舶而言,(d)及(e)段不适用,而该2个组别的普通船员须被视为同一组船员。 (3)寝室可容纳最多的海员人数,规定如下─ (a)高级船员∶每间舱室一人; (b)见习生∶在切实可行范围内每间舱室一人,但不得超过2人; (c)队长∶在切实可行范围内每间舱室一人,但不得超过2人; (d)其他普通船员∶ (i)就不属客船的船舶而言,在切实可行范围内每间舱室一人,但不得超过2人;及 (ii)(并无条文) (iii)就客船而言,每间舱室不得超过4人∶但当一间寝室容纳超过一名海员,则他们须属同一班当值凡由于船舶的大小、在船舶上所从事的活动和船舶的布置而致使为每名成年船员提供个别寝室是切实可行的,则须为他们提供个别寝室。 (4)不属客船的船舶上─ (a)普通船员单人铺寝室的最小面积规定如下─ (i)在3000吨以下的船舶上的寝室,为3.75平方米; (ii)在3000吨或以上但不足10000吨的船舶上的寝室,为4.25平方米;及 (iii)在10000吨或以上的船舶上的寝室,为4.75平方米;及(b)普通船员双人铺寝室的每人最小面积,规定如下─ (i)在3000吨以下的船舶上的寝室,为2.75平方米; (ii)在3000吨或以上但不足10000吨的船舶上的寝室,为3.25平方米;及 (iii)在10000吨或以上的船舶上的寝室,为3.75平方米。(5)在客船上─ (a)普通船员单人铺寝室的最小面积为3.75平方米;及 (b)(并无条文) (c)普通船员双人、3人或4人铺寝室的每人最小面积规定如下─ (i)在3000吨以下的船舶上的寝室,为2.35平方米;及 (ii)在3000吨或以上的船舶上的寝室,为3.00平方米。(6)在3000吨或以上的船舶上,在切实可行范围内,须为以下海员提供一间邻接他们各自寝室的休息室─ (a)大副;及 (b)轮机长。 (c)及(d)(并无条文)(7)不获提供独立休息室的高级船员及见习生,他们的寝室的最小面积规定如下─ (a)(i)在3000吨以下的船舶上容纳2名见习生的寝室,为10.00平方米;及 (ii)在3000吨或以上的船舶上容纳2名见习生的寝室,为12.00平方米;及(b)(i)在3000吨以下的船舶上的任何其他寝室,为6.50平方米;及 (ii)在3000吨或以上的船舶上的任何其他寝室,为7.50平方米。(8)获提供独立休息室的高级船员及见习生,他们的寝室的最小面积规定如下─ (a)容纳2名见习生的寝室的最小面积,须与第(4)(b)款就普通船员所规定的最小面积相同;及 (b)任何其他寝室的最小面积,须与第(4)(a)款就普通船员所规定的最小面积相同。(9)在为施行本条而厘定一间舱室的面积时,铺、储物柜、座位、抽屉柜及其他家具所占用的空间亦须计算入面积内;但由于面积太小或形状不规则而不能容纳家具和供自由活动之用的空位,则不得计算在内。 (10)第一无线电通讯员或船上唯一的无线电通讯员的寝室,在切实可行范围内须位于尽量接近无线电通讯室的地方。 (1995年制定) 第478I章 第22条睡牀 (1)在每间寝室内,须为所容纳的每名海员安装一张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