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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995年制定) 第478I章 第31条洗衣、干衣及挂放油布衣裤 与工作服的设施 (1)除非由于服务的性质而船员不在船上度宿,否则所有船舶均须为高级船员及普通船员提供洗衣、干衣及熨衣的设施,该等设施的规模就船员人数及航程的正常续航时间而言须属适当的。每当可能时,该等设施须位于船员舱房容易到达的地方,并须作出安排,以确保该等的设施可以分开提供予高级船员及普通船员。 (2)(并无条文) (3)须予提供的设施包括─ (a)如提供独立的洗衣设施并非合理地切实可行,则可在洗手间内设置适合的洗涤盆或洗衣机,并须有足够的冷热淡水供应,或装有淡水加热设备; (b)干衣机及有足够加热和通风设备的干衣室,但如干衣机能彻底将衣物弄干,则无须设置上述的干衣室;及 (c)电熨斗及熨衣板(或具相等功能的其他设备)。(4)至(9)(并无条文) (10)在寝室外面的方便就近地方,须提供通风足够的舱间或储物柜,专供挂放油布衣裤及其他工作服之用。高级船员及普通船员须获提供独立的舱间或储物柜。 (11)凡按照第28(26)(d)条设有洗濯室,该洗濯室内须为机房部每名不获提供单人铺寝室及私人浴室或半私人浴室的人员提供一个衣物储物柜。如此提供的衣物储物柜须视为符合第(10)款就工作服储物柜而订定的规定。 (1995年制定) 第478I章 第32条厨房 (1)除非船舶上的船员无须在船上用膳,否则须在适合的地方提供一间为船员准备食物的厨房,厨房须与工作地方分隔开,并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靠近餐厅。 (2)每间厨房均须设有一切所需的设备,为其所拟服务的海员妥善而便捷地准备分量足够的食物,并在任何天气下,为在餐厅内的海员供应热餐。 (3)至(6)(并无条文) (7)所有固定设备的安排,均须使该等设备、其周围及其后面的地方易于保持清洁。 (8)每间厨房均须设有洗濯设施。厨房内的洗涤盆及其他洗濯设施须有热淡水及冷饮用水供应。在3000吨或以上的船舶上,除上述设施外,还须额外设有一个有冷热淡水供应的洗脸盆。 (9)厨房或任何可用作准备食物的地方内均不得安装有海水水龙头。 (10)厨房内的所有家具及装置均须用防污和防潮的 材料制造。家具及装置的所有金属部分均须防锈。所有的家具,其底部须与甲板齐平,或距离甲板有足够的高度,以方便清洁其底下的甲板。 (11)厨房内的通风设备的安排情况,须确保有足够的新鲜空气供应和有效地将油烟排出露天的地方。如为上述目的而有此需要,须提供第16条规定以外的额外设备。在每艘1000吨或以上的船舶上的厨房尤其须设有抽气扇,以便将从煮食器具的油烟抽走,并排出露天的地方。 (12)每间厨房的地板均须设有足够的槽沟及排水孔,以确保能够有效地将水排出排水孔须装有存水弯管,并通往舷外,或通往一个设有机械操作抽水泵的密封水箱。 (13)每间厨房内的淡水喉管须设有一个接驳装置,适合接驳作冲洗用途的软喉;接驳装置须高出甲板不少于450毫米。 (1995年制定) 第478I章 第33条干粮食库 (1)在每艘船舶上(每名船员均自备食物的船舶除外),须有一间或多于一间的储物室,以储存供船员食用的干粮食。在顾及每次补充粮食相当可能相隔的最长期间和食用该等粮食的最多海员人数的情况下,该等储物室须安装足够的搁架、碗柜及箱子。搁架、碗柜及箱子的构造须使它们能方便而有效地清洁。 (2)每间干粮食库均须可从通道、厨房、茶水间或其他干粮食库进入。 (3)每间干粮食库的位置、构造和通风,须尽量减低储存粮食因热力、气流、冷凝、昆虫或害虫传染而变坏的风险。干粮食库尤其不得─ (a)位于推进机械舱、锅炉舱或任何其他温度受异常高温影响的舱位之上;或 (b)邻接厨房、推进机械舱或任何其他受异常高温影响的舱位,但如该干粮食库与该舱位之间的间隔壁有足够的绝缘性能,则属例外。 (4)干粮食库须只供作储存干粮食之用。 (1995年制定) 第478I章 第34条冷藏室及冷冻设备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 (a)在每艘1000吨或以上的远洋船舶上须设有冷藏室,以储存容易变质的粮食;及 (b)在每艘其他船舶上须设有冷藏室或其他足够的冷藏设施,以储存供船员食用而容易变质的粮食。(2)第(1)款的规定不适用于每名船员均自备食物的船舶。 (3)冷藏室或其他设施的构造须使它们能方便而有效地清洁;冷藏室或其他设施的大小在顾及海员人数和每次补充储存粮食相当可能相隔的期间的情况下,须属足够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