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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每间冷藏室须可从通道、厨房、茶水间或另一间冷藏室进入。 (5)每间冷藏室均须由冷冻机器冷却。机器所处的舱位须以符合第8条规定的舱壁与船员舱房的所有其他部分分隔开。该舱位须装有最少2个通往露天地方的通风器,使舱内获得足够的通风,其中一个通风器须安装有抽气扇,而抽气扇的入风口须接近舱位的底部。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该舱位的进出口须为一扇连接露天甲板的铰链式门。如该门通往船员舱房的任何部分,则须用钢制造并属气密和自动关闭的。 (6)冷冻设备中的冷冻机器须能够在每日操作不超过12小时的情况下,使只拟用作储存肉类的冷藏室的最高温度可保持于-10℃,而拟用作储存急冻食物的冷藏室的最高温度可保持于-18℃。拟用作储存肉类及急冻食物的冷藏室,冷冻设备须能使其最高温度可保持于-18℃,而拟用作储存新鲜蔬菜的储存室,其温度须保持于7℃。 (7)设于每间或每组冷藏室外面的红色警告灯,须与该冷藏室或该组冷藏室的电灯线路连接。每间冷藏室须安装一个内部装置,可利用它在室外发出警报并安装一个可使冷藏室的门扣从室内开启的设备。 (8)不得设置使用阿摩尼亚或甲基氯作为制冷剂的冷冻机器。 (1995年制定) 第478I章 第35条医院 (1)每艘载有海员15人或以上的船舶,在任何一次航程拟出海连续3日以上的,须为船员提供一间常设医院。除用作治疗患病的海员外,该医院不论在何时均不得作其他用途。 (2)在每艘其他船舶(所有高级船员及普通船员均有单人铺寝室的船舶除外)上,在有需要时,须拨出一间适合的舱室作临时医院之用。当该舱室已用作临时医院时,则该舱室除用作治疗患病的海员外,不得作其他用途。 (3)每间医院(不论是常设的或临时的),均须位于一个尽可能宁静而舒适的地方;并且在任何天气下,均容易从以下地方到达该医院─ (a)身为或受雇担任正式合格医生或合格护士的船员的寝室;或 (b)(如船上并无载有上述的医生或护士)船长的舱房。(4)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常设医院的入口须最少阔760毫米;而每间医院(不论是常设的或临时的)的位置和安排,须使担架易于抬进去,并摆放于最少一张单层的旁边。 (5)每间常设医院须为每50名船员最少提供一张病,不足50名船员之数亦作50人计算。 (6)每间常设医院最少须有一张病是单层。在切实可行范围内,该病的摆放位置,须使人可从的两旁及尾上落。 (7)如医院内设有双层病,则上层须属铰链式或属可拆装的。 (8)常设医院内的每张病的内里尺寸,最少须足以容纳1.98米乘800毫米的褥。在所有其他方面,常设医院内的病须符合第22条的规定。 (9)常设医院内有病放置的任何舱室(在本条中称为“病房”),除非设有空气调节系统或围壁机械通风系统,否则均须安装一具电风扇。 (10)病房内所有舷窗及窗口,以及受阳光直接照射的天窗,均须设有帘子或帘幕。 (11)每间常设医院即使设有空气调节系统或围壁机械通风系统,仍须额外设有符合第16(5)条规定的天然的进气和排气通风系统,该系统须通往露天地方,并独立于为船舶其他部分而设的通风器。 (12)病房内的任何暖气管,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均须安装在尽量远离头的位置。 (13)每间常设医院除设有第15条所规定的照明设备外,还须提供一盏能发出600流明的手提电灯。 (14)医院病房内每张病均须设有以下设备,并须放置于病人在该病上伸手可到的地方─ (a)一个安装有平顶及搁板的储物柜,柜面约为305平方毫米,高度约为610毫米; (b)一个水瓶; (c)一只平底杯;及 (d)一个可将铃声传达到医生、护士或其他照顾病人的海员的寝室的电铃按掣。(15)每间病房均须提供以下的设备─ (a)在顾及病房内病数目的情况下,足够数目的座位; (b)(除依据第(14)(a)款设有的储物柜外)一个符合第23(2)(a)(i)条规定的衣物储物柜;及 (c)一个可将便盆隐藏的箱子盖。(16)在每间常设医院的病房内或洗濯室的浴室内,须安装大小适合的洗脸盆,并须供应冷热水。 (17)在5000吨或以上的船舶上,医院的洗濯室须安装一个大小适合的浴缸。 (18)常设医院内安装的每个洗脸盆或浴缸,均须符合第28(11)条的规定。除非船舶设有污水收集箱或污水处理设备,否则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医院的排水系统须与船舶上其他排水系统分开。在医院内安装有浴缸的舱室或任何安装有洗脸盆的舱室(该舱室是一间病房则除外),须在该舱室最低洼的地方安装一个直径不少于50毫米的排水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