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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587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第478I章 商船(海员)(船员舱房)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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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5年制定)
  
  第478I章 第9条舱顶甲板
  
  (1)在任何用金属建造船壳的船舶上,构成船员舱房任何部分的顶部(在本条中称为“舱顶甲板”)并暴露在风雨中的每层甲板,须用金属制造,并须符合以下其中一项的规定─
  
  (a)甲板上面须采用以下材料覆盖─
  
  (i)厚度不少于57毫米的木料,并妥善地铺设以及将缝隙妥善地填塞;或
  
  (ii)符合附表1所指明的规定的材料,并妥善地铺设;或(b)其下面须铺设符合附表2所指明的规定的材料,作绝缘之用。(2)在每艘并非用金属建造船壳的船舶上,舱顶甲板须采用厚度不少于63毫米的木料建造,并妥善地铺设以及将缝隙妥善地填塞,或采用水密和绝缘特性等同于上述木料甲板的其他适合材料。
  
  (1995年制定)
  
  第478I章 第10条地面甲板
  
  (1)构成船员舱房任何部分的地面的每层甲板(在本条中称为“地面甲板”),均须妥善建造。如甲板直接位于油舱或固定燃煤舱之上,则甲板须分别是油密或气密的。任何地面甲板的表面须是不滑溜和便于保持清洁的。任何地面表层均须是不透水的,而直接位于油舱之上的甲板,则须是不透油的。
  
  (2)用木料制造的每层地面甲板,厚度最少须有63毫米,并妥善地铺设以及将缝隙妥善地填塞。
  
  (3)除第(4)款另有规定外,用金属制造的地面甲板(生间、厨房、洗衣房及储物室内的地面甲板除外)须用符合附表1所指明的规定的材料覆盖,该等材料须妥善地铺设,而地面与墙壁接合处须呈弧状,以避免出现罅隙。
  
  (4)凡在船员舱房内的地面甲板铺设定造的地毯,则该地毯须铺设于符合附表1的规定的甲板表层上,而地毯的质料须属不易燃烧的。
  
  (5)生间、厨房及洗衣房的地面甲板须用水磨石、瓷砖或其他不透液体并且是不滑溜的坚硬材料覆盖,该等表层须妥善地铺设,而地面与墙壁接合处须呈弧状,以避免出现罅隙。
  
  (1995年制定)
  
  第478I章 第11条通路及逃生安排
  
  (1)从露天甲板进入船员舱房的每个入口,其位置及构造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防止该等舱房受到风雨及海浪所侵。入口须处于适当位置,使人无论在任何时候及任何天气下,均可以进入船员舱房。
  
  (2)直接通往或经过不超过2个属套间的一部分的舱室通往任何寝室、休息室、餐厅、康乐室、书房、办公室、生间或厨房的通路,最少须有一条通路是由封闭的通道进入的。
  
  (3)每个舱间均须有两条完全分隔的逃生路线,每条路线须由舱间通往一个位置适合的孔口(该孔口可以是平时使用的入口),到达露天甲板。逃生路线不得穿过推进机械舱、厨房或其他受火警、蒸气或类似因由影响的风险或因该等情况而受伤的风险较高的舱位;逃生路线的安排,须能提供一条方便而畅通无阻的通路,以便由每个舱间逃生至船舶的小艇、救生艇或救生筏。凡以楼梯或扶梯作逃生路线者,则该等楼梯或扶梯须由钢建造。
  
  (4)在第(3)款中,“舱间”(compartment) 指所有在水密或防火范围内供起居或工作之用的舱位,该等舱位可位于任何一层,并由内部通道联系起来。
  
  (1995年制定)
  
  第478I章 第12条喉管等
  
  (1)除非没有其他合理切实可行的安排,否则操舵装置、绞车及类似设备的蒸气供应及排气喉管,不得穿过船员舱房。凡该等喉管确须穿过船员舱房,只准经通道穿过,并须妥善地包封。而输送喉管则─
  
  (a)须以坚固的拉制钢或其他适合的材料建造;
  
  (b)其船材尺度须足以承受船舶锅炉系统所发出的最高压力;
  
  (c)其所有接口须由妥善地接合的平面凸缘制造;及
  
  (d)须安装有充足的排水设备。(2)为保障船员免其受伤或感到不舒适,在有需要时船员舱房内的蒸气喉管、热水喉及加热器须加上有效的防护套。为充防止出现冷凝现象,在有需要时船员舱房内的冷水喉亦须加上防护套。
  
  (3)凡通往货舱或液舱的链管及通风槽的任何部分穿过船员舱房,则该等链管及通风槽须采用钢或其他适合的材料制造,并且须属气密的。
  
  (4)用作船员舱房设施的喉管,须有足够的尺寸以应付它们的特定用途;此外,污水管及废水管的构造须尽量减低淤塞的机会,并便于清洁。
  
  (5)污水管不得在餐厅、寝室、干粮食库、厨房或医院的舱顶穿过;但如将它们安装于其他地方并不切实可行,则属例外。
  
  (6)污水管或废水管均不得穿过饮用水箱或其他淡水箱。
  
  (7)锚链槽不得穿过船员舱房。
  
  (1995年制定)
  
  第478I章 第13条天篷
  
  每艘当其时定期航行热带或波斯湾区域,或定期在该等区域内航行的船舶,须设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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