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19)一个水厕台座及第28(24)条所指明的其他项目须安装于每间常设医院的独立厕间内或安装于其洗濯室内。 (20)水厕(如水厕台座是安装于洗濯室内,则指该洗濯室)须可直接从病房或医院内的走廊进入。该水厕或洗濯室的门须是向外推出的,而其门扣须可以由外面开启。 (21)水厕或安装有水厕台座的其他舱室,除非装有围壁机械通风系统而能够有效地排除舱室内的臭气,否则须设有一扇气密的自动关闭门。 (22)安装于医院内的所有洗脸盆、浴缸、淋浴装置及水厕均须符合第28(11)、(20)、(24)及(25)条的规定。 (23)在客船上可提供一间医院供船员及乘客共用,但须设有独立的男病房及女病房以及男生间和女生间专供船员使用(如无女性船员,则属例外)。 (24)每间常设医院的地面表层在切实可行范围内须没有接缝。 (1995年制定) 第478I章 第36条医药柜 (1)船舶上须设有一个柜箱或其他适合的设施,以储存药物及根据本条例第100条订立的规例所规定船舶须为船员携载的其他医疗物品。该柜箱或其他设施须有良好通风性能,并安装于船员舱房内一个符合以下条件的地方─ (a)经常保持干爽; (b)可容易从常设或临时医院到达(但并非位于医院内);及 (c)不受异常高温影响。(2)凡规定设有一个医药柜,则该柜须符合以下规定─ (a)医药柜外门须安装有效的门锁; (b)凡用作储存受管制药物的,则在医药柜内须安装有一个内柜,内柜的门锁不能用外门门锁的钥匙开启; (c)就药物、医疗物品及有关量度仪器的储存作出的适合安排,并均符合第(1)款所提述的规例规定;及 (d)设有一张配药柜台,其表面须易于保持清洁。(3)凡安装有医药柜,该柜须由电灯照明(电灯可设于柜内或紧接柜外的地方),以便能清楚看见柜内的物品。 (1995年制定) 第478I章 第37条防蚊措施 (1)除第(4)款另有规定外,前往以下港口的每艘船舶─ (a)非洲海岸的所有港口,以及在北纬30°及南纬35°之间的所有亚洲、中美洲和南美洲港口;或 (b)马尔加什共和国海岸的港口,其船员舱房(露天甲板上的康乐舱除外)须装有防止蚊子进入的纱窗。 (2)纱窗须以防锈铁线或其他适合材料制造。所有舷窗、窗口、可以开启的天窗及所有通往露天甲板的自然通风器及门,均须安装有或设有纱窗。 (3)任何依据本规例安装有纱窗的门,如直接通往常设或临时医院,须属自动关闭类型的门。 (4)安装有空气调节系统的船员舱房内,舷窗或窗口安装有特别窗锁并只能在得船长同意后始可开启(舷窗及窗口用作逃生通道的除外),且从船员舱房通往露天甲板的门均属自动关闭的类型,则该等舷窗及窗口无须设有纱窗。 (1995年制定) 第478I章 第38条船员舱房的保养和视察 (1)船员舱房须维持于清洁和适宜居住的状况。本规例规定设有的一切设备及装置均须维持于良好操作状况。船员舱房的每个部分(储物室除外)均不得用作储存物品及其他不属于占用该部分舱房的海员所有或为他们而提供的财物,船员舱房尤其不得用作存放货物。 (2)船长或获船长为此目的而委任的一名高级船员,须在最少有一名船员的陪同下,视察船员舱房的每个部分,每次视察相隔期不得超过7日。船长须安排在正式航海日志内载入以下纪录─ (a)视察的日期及时间; (b)进行视察的海员的姓名及职级;及 (c)任何进行视察的海员发觉船员舱房或其任何部分在任何方面不符合本部规定的详情。 (1995年制定) 第478I章 第39条释义 第Ⅱ部 1979年7月1日之前在香港注册 的船舶须符合的规定 在本部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大副”(Chief Officer) 包括大副及唯一的副长; “客船”(passenger ship) 指运载超过12名乘客的船舶; “汽船”(steamer) 包括用电力或其他机械动力推动的船舶; “洗濯室”(washing accommodation) 不包括─ (a)任何寝室或医院病房(不论是否设有洗脸盆、浴缸或淋浴装置);或 (b)任何只拨作洗衣房之用的舱室;“特殊普通船员”(special ratings) 指具有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