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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587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第478I章 商船(海员)(船员舱房)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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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每张睡的框架及其挡板或围栏(如有的话),
  
  均须以金属或其他坚硬平滑而且相当不可能会被腐蚀的材料建造。如睡是以管状框架构造,则框架须完全密封。
  
  (3)每张睡最少须有一边可供人上落而没有障碍。
  
  (4)凡一张睡紧贴另一张睡,则须以坚固的隔板将它们分隔开,隔板须以木料或其他适合的不透明材料制造。睡不得超过2层。
  
  (5)睡不得平行地靠贴船舷安装,除非由于舱室的大小,将睡安装于别处是不切实可行的,则属例外。凡睡靠贴船舷安装,则须是单层,但如该舱室内并无舷窗,或舷窗是远离睡而安装的,则属例外。
  
  (6)(并无条文)
  
  (7)(a)每张睡的褥的底部须距离舱室地面最少305毫米。
  
  (b)每张双层─
  
  (i)其上层铺须距离舱顶梁底部、或天花板(如天花板安装于舱顶梁之下)、或其他障碍物最少760毫米;
  
  (ii)如该睡所处的寝室的楼底高2.30米或以上,则上层铺与下层铺须相距最少910毫米;及
  
  (iii)如该睡所处的寝室楼底高2.30米以下,则上层铺与下层铺须相距最少840毫米。为施行本款,从一层铺开始量度的垂直距离,须以该层铺的褥底部作为起点;而量度一间寝室的楼底高度时,须由该舱室的地板梁的顶部量度至顶梁的顶部。
  
  (8)睡的内里尺寸,最少须足以容纳不少于1.98米乘840毫米的褥。
  
  (9)每张睡均须安装有─
  
  (a)弹簧底部或弹簧褥垫层,并配有面层褥,面层褥的材料须能防潮和相当不可能让害虫藏匿;或
  
  (b)富弹性的适合褥,安装于有适合通风的底座上。(10)每张双层的上层铺须安装有以木料、帆布或防尘材料制造的底部。
  
  (11)每张双层的上层铺须安装挡板或围栏。
  
  (12)凡安装有双层,则须提供一把适合的活动扶梯,作上落上层铺之用。扶梯的构造须使它紧在围栏上,以防在使用时滑动。不使用扶梯时,须有适合地方将扶梯妥为收藏。
  
  (1995年制定)
  
  第478I章 第23条寝室内的家具及装置
  
  (1)每间寝室的设计和装备,须确保占用人享有合理的舒适环境,并且利便保持整洁。
  
  (2)寝室最少须设有以下的设备─
  
  (a)为每间舱室的每名占用人提供─
  
  (i)一个放置衣物的储物柜或衣柜,最少有1.52米高,内部剖面面积最小0.20平方米;该储物柜或衣柜须附有一块搁板、一条用作挂上挂衣架的横杆及一把稳固的锁或一个供挂锁使用的搭扣;
  
  (ii)一个抽屉,容量最少有0.056立方米;
  
  (iii)一个舒适的座位;及
  
  (iv)除储物柜或衣柜内装有的衣物外,还须最少多装一个衣物;(b)一张桌子或书桌,或在抽屉柜上安装一块可伸缩并适合书写之用的面板或顶板;
  
  (c)一面镜子及一个供摆放梳洗用品的柜箱,并且在镜子及柜箱上或其旁边装设一个须刨电插座和管状灯;
  
  (d)一个书架;
  
  (e)在每扇舷窗或窗口装上帘子、帘幕或百叶帘;
  
  (f)为每张铺安装帘子,单人房的铺除外;及
  
  (g)(并无条文)
  
  (h)在5000吨或以上的不属客船的船舶上,寝室内须有一个洗脸盆,但如在供该寝室的占用人使用的私人浴室或半私人浴室内已安装有洗脸盆,则属例外。
  
  (i)(并无条文)(3)(并无条文)
  
  (4)在每间容纳超过一名普通船员的寝室内,每个抽屉均须安装有一把稳固的锁或一个供挂锁使用的搭扣。
  
  (5)(并无条文)
  
  (6)第(2)(a)(iii)、(b)及(d)款所提述的任何设备,如并非设于有关高级船员的寝室内,则可设于供他专用的休息室内。
  
  (7)第(2)(a)及(c)款所提述的任何设备,如并非设于容纳一名海员的寝室内,则可设于供该海员专用的私人浴室内。
  
  (8)(并无条文)
  
  (9)任何寝室内不得安装拟作装载食物之用的储物柜。
  
  (1995年制定)
  
  第478I章 第24条餐厅
  
  (1)除非船员无须在船上用膳,否则须为船员提供餐厅;每间餐厅的大小须足以容纳相当可能会在同一时间用膳的最多海员人数。
  
  (2)餐厅须与寝室分隔开,但在300吨以下的船舶上,如提供独立餐厅并不切实可行,而餐厅又不是与厨房合并的,则可与寝室合并。
  
  (3)在每艘500吨或以上的船舶上,以下每个组别的海员须获提供与其他组别所获提供的餐厅分隔开的餐厅─
  
  (a)高级船员;及
  
  (b)普通船员。(4)除非各高级船员在船舶上所处部分相隔很远,否则只须依据第(3)款为高级船员提供单一间餐厅,以供所有高级船员使用。
  
  (5)在每艘1000吨或以上的船舶上,依据第(3)款为以下组别的普通船员,即─
  
  (a)甲板部的队长;
  
  (b)机房部的队长;
  
  (c)甲板部的其他普通船员;及
  
  (d)机房部的其他普通船员,所提供的餐厅须包括─
  
  (i)4间独立的餐厅,每间餐厅供每个不同的组别分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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