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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ii)一间合并的餐厅,供2个组别共用,并有2间独立的餐厅,供其余2个组别分开使用; (iii)2间合并的餐厅,每间餐厅供2个组别共用;或 (iv)单一间餐厅,供所有4个组别共用∶但由2个组别共用的合并餐厅,不得由某个部门的队长与另一个部门的其他普通船员共用,但合并餐厅可供任何其他2个组别共用。 (6)在每艘5000吨或以上的远洋船舶上,如其管事部有5名以上人员,则须为管事部的普通船员提供一间独立的餐厅;但如其他部门的普通船员只获提供单一间餐厅的,则属例外。 (7)凡没有提供独立的餐厅予管事部的普通船员,则须在提供予其他部门普通船员的餐厅内为他们提供用膳的地方。 (8)见习生须获提供独立的餐厅,或须在提供予高级船员的餐厅内为他们提供用膳的地方。 (9)每间餐厅的面积,按相当可能会在同一时间使用该餐厅用膳的最多海员人数计算,人均面积须不小于1平方米。 (1995年制定) 第478I章 第25条餐厅内的家具和装置 (1)每间餐厅须设有足够的桌子,按相当可能会在同一时间使用该餐厅的最多海员人数计算,以容许每名海员所占桌子的空间(沿桌边量度)最少有510毫米。 (2)如桌子两边均设有座位,则每张桌子须最少阔610毫米;如桌子只有一边设有座位,则每张桌子须最少阔380毫米。 (3)按相当可能会在同一时间使用餐厅的最多海员人数计算,每名海员须获提供一个座位。座位须由单座位椅子所组成;如座位是直接沿靠舱壁或船舷放置的,则须由多于一张单座位椅子或长靠椅所组成。椅子须有扶手,但如已为使用该餐厅的海员在独立康乐室内提供有扶手的椅子,则属例外。长靠椅须最少阔380毫米,并须装有垫或衬垫。 (4)(a)没有自备食物的海员所使用的每间餐厅,须设有餐具柜、食具柜或独立的储物柜,提供足够的地方储存用膳器具。 (b)自备食物的海员所使用的每间餐厅,须为每名相当可能会使用该餐厅的海员设有一个储物柜。每个储物柜─ (i)大小须足以装载一名海员的用膳器具和所获供应的食物; (ii)须装有一把稳固的锁或一个供挂锁使用的搭扣; (iii)须安装在离地面最少300毫米的位置;及 (iv)须有足够通风。依据本款提供的储物柜,可安装在餐厅内,亦可安装在容易由该餐厅到达的一个适合地方。 (5)在500吨或以上的船舶上,以下的设备或同等的设备须安装在每间餐厅内,或安装在毗邻每间餐厅的一个适合地方,而该等设备须是使用该餐厅的船员时刻容易接触到的─ (a)食具柜或餐具柜; (b)冰箱; (c)洗涤盆; (d)冷饮用水供应;及 (e)供调制热饮品用的饮用水加热设备。(6)第(5)款所提述的设备的大小,须足以应付使用该餐厅的海员人数。 (1995年制定) 第478I章 第26条康乐舱 (1)船舶上须设有位置适中和布置适当的康乐室,以供高级船员及普通船员使用。凡没有提供与餐厅分隔开的独立康乐室,则餐厅的设计、陈设与装备须能提供康乐设施。凡供康乐用途的舱房的陈设,最少须包括一个书柜、阅读和书写设施,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并须包括游戏设施。 (2)至(5)(并无条文) (6)在每艘8000吨或以上的船舶上,须为船员提供以下设施─ (a)观看电影和电视的设施;及 (b)一间独立的消遣及游戏室;及 (c)一个游泳池(在切实可行范围内提供)。(7)(并无条文) (8)在每艘船舶上,须在露天甲板上为船员提供固定留作船员康乐用途的甲板舱位。在顾及海员人数及船舶的大小后,该舱位的面积须属足够的。 (1995年制定) 第478I章 第27条办公室 在每艘3000吨或以上的船舶上,须设有2间陈设适当的舱室专供作办公室之用。其中一间办公室拨供甲板部所有高级船员使用,而另一间则拨供机房部所有高级船员使用。 (1995年制定) 第478I章 第28条卫生间 (1)以下的私人浴室及半私人浴室须提供予高级船员使用─ (a)在5000吨或以上但不足15000吨的船舶上,最少须有5间高级船员的寝室设有邻接的私人浴室,供占用该等寝室的高级船员使用; (b)在15000吨或以上的船舶上,每间高级船员的寝室均须设有邻接的私人浴室,供占用该寝室的高级船员使用;及 (c)此外,在10000吨或以上但不足15000吨的船舶上,每间并无私人浴室邻接的高级船员的寝室,须有一间半私人浴室拨给该寝室;该浴室须符合第(3)款有关供高级船员使用的半私人浴室的规定。(2)在25000吨或以上不属客船的船舶上,每间并无私人浴室的普通船员寝室,须有一间半私人浴室拨给该寝室。该等半私人浴室不得与队长及其他普通船员共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