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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编号】 58719  什么是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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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页 第478I章 商船(海员)(船员舱房)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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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i)桌子、搁架、储物架及其他类似的装置须装有凸边或障栏或防滑表层,以令放在上面的物件不会滑落。(4)船员舱房的所有部分(冷藏室除外),凡需要作充分和自由活动的,则其净空高度须不少于1.98米∶
  
  但如监督信纳以下情况,他可准许减低该等舱房或其任何部分的舱位的净空高度─
  
  (a)减低净空高度是合理的;及
  
  (b)减低净空高度不会令船员感到不舒适。(5)除第35(23)条另有规定外,依据本部提供的舱房不得与乘客共用,亦不得由乘客使用或为乘客的利益而使用。
  
  (6)如在船舶上使用石油或气体燃料,则其储存、分配和使用安排须尽量减低因使用该等燃料而可能在船员舱房内引起火警或爆炸的风险。
  
  (7)船员舱房的内部壁板须以适合的材料建造。
  
  (8)船员舱房的位置、建造及安排,须确保自船舶的其他舱位所散发的臭气不会排入船员舱房内。
  
  (1995年制定)
  
  第478I章 第7条船员舱房与船舶其他 部分之间的间隔
  
  (1)围封船员舱房任何部分的并暴露在风雨中的舱壁,须以钢或其他适合的材料妥善建造,并须为水密构造;当中如有任何孔口,均须设有风雨密的掩闭设备,而任何入口所设有的风雨密掩闭设备须属铰链式门。
  
  (2)围封船员舱房任何部分并暴露在风雨中的舱壁,以及作为船员舱房墙壁的任何部分的船舷,均须有绝缘功能,以防出现过热或冷凝现象;但如船员舱房的位置及通风设备已能提供适当的保护,以致相当不可能会出现过热或冷凝现象,则属例外。
  
  (3)用以将船员舱房的任何部分与任何受异常高温或低温影响的舱位(包括冷藏室)分隔的舱壁、隔层或甲板,均须有绝缘功能,以防出现冷凝的现象,或令船员感到不舒适。
  
  (4)用以将船员舱房的任何部分(康乐甲板舱位除外)与作以下用途的舱位分隔的每堵舱壁,须为气密构造;而凡有需要保护船员舱房者,舱壁须为水密构造─
  
  (a)机舱;
  
  (b)燃料舱;
  
  (c)灭火气体储存室;
  
  (d)锚链舱;
  
  (e)空隔舱;
  
  (f)货舱;
  
  (g)储物室;
  
  (h)灯具室或油漆间;或
  
  (i)电池间。(5)第(4)款所提述的舱壁,不得有任何孔口,但以下情况除外─
  
  (a)凡专供机房高级船员及普通船员使用的生间或更衣室毗邻推进机械舱,则推进机械舱的舱壁可以有一个孔口通往生间或更衣室,而生间或更衣室亦可以有一个孔口通往属船员舱房一部分的通道,但其中一个孔口须安装一扇自动关闭的气密铰链式钢门;
  
  (b)凡无其他切实可行的安排,用以将船员舱房通道与机舱分隔的舱壁可有一个孔口,但该孔口须设有一扇自动关闭的气密铰链式钢门;
  
  (c)凡无其他切实可行的安排,在500吨以下的船舶上,用以将船员舱房通道与轮机储物室或甲板储物室分隔的舱壁可以有一个孔口,但该孔口须设有一扇自动关闭的气密铰链式钢门;
  
  (d)凡无其他切实可行的安排,用以将船员舱房通道与第(4)(d)及(e)款所指明的舱位或其他储物室(轮机储物室或甲板储物室除外)分隔的舱壁,可以有一个孔口,但该孔口须以在顾及该舱位的用途下属妥当的方式密封。(6)任何会散发气体的电池,均不得储存于船员舱房内。船员舱房不得有任何通往储存有该类电池的舱位的孔口;并须采取预防措施,以确保电池散发出来的烟气不会排入船员舱房内。
  
  (7)与可运载油类的液舱邻接的船员舱房的任何部分,均须采用以下其中一种方法与该液舱分隔─
  
  (a)在装载油类的隔板外再加设一块钢制的气密隔板作分隔;或
  
  (b)以一块钢制的全焊隔板作分隔,而该隔板须能承受超过最高实际蓄水高度最少1.52米的水压。(8)燃油舱的检修孔或其他孔口,不得位于船员舱房内。
  
  (1995年制定)
  
  第478I章 第8条内部舱壁
  
  (1)所有在船员舱房内的舱壁,均须用钢或其他适合的材料妥善建造。
  
  (2)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
  
  (a)将船员舱房的任何部分与以下舱位分隔的每堵舱壁,须为气密构造─
  
  (i)生间;
  
  (ii)洗衣房;
  
  (iii)干衣室;
  
  (iv)厨房;
  
  (v)冷藏室;或
  
  (vi)干粮食库;及(b)用以将船员舱房的任何部分与(a)(i)至(v)段所指明的舱位分隔的每堵舱壁,须有不少于230毫米的高度是水密的;但舱壁上如有门口,则该舱壁须有不少于100毫米的高度是水密的。(3)第(2)款的规定不适用于分隔以下舱位的舱壁─
  
  (a)两间拨作相同用途的舱位;
  
  (b)洗衣房与干衣室;或
  
  (c)海员的私人浴室与供他使用的寝室,而该私人浴室可以直接从该寝室进出。(4)除第28(10)及35(20)条另有规定外,用以将生间、洗衣房或干衣室与船员舱房的任何部分(通道、康乐甲板舱位或其他生间、洗衣房或干衣室除外)分隔的任何舱壁,均不得有孔口;用以将厨房与寝室分隔的舱壁亦不得有孔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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