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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如任何注册海员是在违反本条的情况下,被登记为待雇海员、被提供以供受雇用或被雇用,则任何人均不得接受或接待该注册海员以雇用在船舶上工作。 (4)船长在离开香港水域时,其船舶不得载有任何在违反本条的情况下被登记为待雇海员、被提供以供受雇用或被雇用的注册海员。 (5)在不损害第(4)款的原则下,船长除非已得到总监准许,否则其船舶不得载有已上船任职但既不是在海管处亦不是透过海管处被提供以供受雇用或被雇用的注册海员离开香港水域,但以下海员则属例外─ (a)依据及按照第(6)款被提供以供受雇用或被雇用的注册海员; (b)根据及按照第48条获重新雇用的注册海员;或 (c)核准公司按照本条例提供以供受雇用的注册海员。(6)凡有紧急情况,而─ (a)核准公司的船员部所登记的合适注册海员无一可供雇用,而海管处亦不能如第(1)款规定提供任何注册海员以供受雇用; (b)在注册海员可提供以供受雇用、可被接受以供受雇用或可受雇用时,海管处已停止办公;或 (c)假使要延至下次可在海管处或透过海管处获提供注册海员以供受雇用或雇用注册海员时,方有注册海员被提供以供受雇用、被接受以供受雇用或被雇用,便会耽误船期,则在当其时并没有根据本条例被暂时吊销注册的注册海员,可在海管处以外地方或不透过海管处,被提供以供受雇在船舶上工作、被接受以供受雇在船舶上工作或被雇在船舶上工作。 (7)任何人违反第(1)、(2)或(3)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 (a)如犯罪者是个人,可处第4级罚款及监禁2年; (b)如犯罪者是法人团体,可处第5级罚款。(8)如第(4)或(5)款遭违反,有关注册海员的雇主及有关船舶的船长即各属犯罪,一经定罪─ (a)如犯罪者是个人,可处第4级罚款及监禁2年; (b)如犯罪者是法人团体,可处第5级罚款。(9)在就本条所订的罪行而进行的法律程序中,如被告人指称该个案属第(6)款所规定的情况,他须证明令该案归入该款所规定的情况的事实。 (10)即使有《裁判官条例》(第227章)第26条的规定,就本条所订的罪行而提出的申诉或告发,可在罪行发生之日之后的2年内任何时间提出。 (1995年制定) 第478章 第41条募集及提供注册海员的程序 (1)除非以下条件获符合,否则海管处不得提供任何海员以供遴选雇用在船舶上工作─ (a)该海员是注册海员,而─ (i)其注册在当其时并没有根据本条例被暂时吊销;及 (ii)他已通知总监表示他寻求受雇在船舶上工作;及(b)(如有关船舶属远洋船舶)该海员是名列注册纪录册第Ⅰ部的。(2)海管处须按监督在征询谘询委员会的意见后所订定的方法,募集注册海员以供遴选雇用在船舶上工作。 (1995年制定) 第478章 第42条核准公司遴选注册海员 以名列登记册的程序 (1)凡核准公司出现海员职位空缺,而该公司船员部所登记的海员中没有合适的注册海员可供填补该空缺,则在符合第40(6)条的规定下,如该公司拟雇用一名注册海员,它可采用它认为合适的方式公布该空缺。 (2)如核准公司已根据第(1)款公布海员职位空缺,并找到适宜于登记为待雇在船舶上工作的海员的注册海员,它须将已填妥的订明表格交给该海员,而该海员须随即将该表格呈交海管处。 (3)凡注册海员按照第(2)款将订明表格呈交海管处─ (a)总监须安排将该海员的姓名,登记入就填备该表格的核准公司而备存的名册; (b)总监须安排将该海员被登记入上述名册一事记录于该海员的雇用登记簿内;及 (c)假如该海员已登记入就另一核准公司而备存的名册,总监须随即将该海员从该名册除名。(4)总监如在任何注册海员的雇用登记簿内,按照第(3)款记录该海员已在有关的核准公司登记一事,该海员须随即返回该公司,而该公司即须核实他已如此登记,然后将他的姓名记入该公司的船员部纪录内。 (1995年制定) 第478章 第43条对登记注册海员的限制 (1)任何海员除非符合以下条件,否则不得在任何核准公司登记以待日后受雇为在船舶上工作─ (a)他是一名注册海员,而其注册在当其时并没有根据本条例被暂时吊销;而 (b)(如有关船舶属远洋船舶)他是名列注册纪录册第Ⅰ部的。(2)除非获得总监准许,任何注册海员均不得按照第(1)款在多于一间核准公司登记。 (1995年制定) 第478章 第44条核准公司雇用注册海员的程序 (1)核准公司如提供已按照第43(1)条登记入其船员部纪录的注册海员,以供受雇在船舶上工作,该公司须安排就该海员填备符合订明格式的雇用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