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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a)向总监递交─ (i)依据第(1)款就该海员填备的紧急雇用证;及 (ii)符合订明格式的通知,以载明该格式规定须载有的关于雇用该海员的详情,以及一项说明根据第40(6)条雇用该海员的理由的陈述;及(b)就该海员缴付─ (i)依据第40(6)条雇用该海员的订明费用;及 (ii)雇用该海员的订明费用,如该雇主已就海员缴付(b)(ii)段提述的费用,可随时要求该海员分担数额不超过该费用一半的款项。 (4)一份依据第(3)(a)(ii)款递交总监的通知可关乎多于一名的注册海员。 (5)依据第40(6)条被接受以雇用在某船舶上工作或已如此受雇的注册海员,如签署受雇在该船上工作的协议条款或订立如此受雇的其他协议,但在他签署上述文件时,没有人按照第(2)款向总监、领事馆官员或该船舶的船长出示紧急雇用证及该海员的雇用登记簿,则有关雇主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2级罚款。 (6)如第(1)或(3)款遭违反,有关雇主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2级罚款。 (1995年制定) 第478章 第48条重新雇用注册海员 (1)凡有注册海员(包括已由核准公司登记及雇用的注册海员)在其雇用协议终止时从某船舶解职,而有关雇主已在该海员解职前任何时间,藉向总监递交符合订明格式并载明该格式规定须载有的详情的重新雇用证,以通知总监该海员将会重新受雇在该船上工作,并附上订明费用,则在该海员从该船舶解职后的30日内,他可在海管处以外地方或不透过海管处而重新受雇在该船上工作,而无须缴付任何其他费用,但该海员在重新受雇时须是注册海员,而且其注册在当其时并没有根据本条例被暂时吊销,而假如他是受雇于核准公司,他的姓名亦须已在该公司登记。 (2)总监如收到雇主依据第(1)款递交的重新雇用证,他须在该证上记下他收到该证的日期,然后将该证交还该雇主。 (3)依据第(1)款重新受雇在某船舶上工作的注册海员,如签署受雇在该船上工作的协议条款或订立如此受雇的其他协议,在他签署上述文件时,以下文件须向总监或领事馆官员出示─ (a)依据第(1)款递交予总监的重新雇用证;及 (b)该海员的雇用登记簿。(4)依据第(1)款重新受雇在某船舶上工作的注册海员,如签署受雇在该船舶上工作的协议条款或订立如此受雇的其他协议,但在他签署上述文件时,没有人按照第(3)款向总监或领事馆官员出示重新雇用证及该海员的雇用登记簿,则该船舶的船长及有关雇主即各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2级罚款。 (5)在就本条所订罪行而进行的法律程序中,被告人如证明他已采取所有合理预防措施及已尽所有应尽的努力,以避免犯该罪行,即为免责辩护;如被告人是有关船舶的船长,而他证明在有关协议条款或其他协议签署时,他并不在场,亦为免责辩护。 (1995年制定) 第478章 第49条将雇用证及重新雇用证交还总监 (1)凡按照本部获选受雇在某船舶上工作的注册海员已全部受雇或重新受雇,在开始雇用或开始重新雇用的月份的最后一日后的7个工作日内,有关雇主须同时向总监递交─ (a)根据第44(1)或45(2)条就每一名获选或受雇在该船舶上工作的注册海员所发出的雇用证; (b)依据第48(1)条就每一名重新受雇在该船舶上工作的注册海员向总监递交的重新雇用证,该证除须载有依据该条须载明的详情外,并须载有该海员重新受雇在该船舶上工作的日期的详情;及 (c)符合订明格式的通知,指明已受雇或重新受雇在该船舶上工作的注册海员总人数,并载明该格式规定须载有的其他详情。(2)如第(1)款遭违反,有关雇主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2级罚款。 (1995年制定) 第478章 第50条不拟重新雇用的通知 (1)凡有注册海员受雇在船舶上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