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a)持有永久性居民身分证; (b)就─ (i)直接入职海员而言,年满17岁,但未满60岁; (ii)其他海员而言,年满17岁,但未满35岁;(c)已通过监督为验明是否适合受雇在远洋船舶上工作而指明的体格检验; (d)(i)曾在航海先修学校、其他学校或院校圆满修毕一项监督为本条例的施行而批准的训练课程,或具备总监认为足以应付受雇在远洋船舶上工作的经验; (ii)具备总监认为足以应付受雇在远洋船舶上工作的机械操作及维修经验;或 (iii)具备总监认为足以应付受雇在远洋船舶上工作的膳食承办业经验;及(e)并无被裁定犯某罪行,而假使他已注册,该罪行会成为将他从注册纪录册除名或暂时除名的理由(除非监督在征询谘询委员会意见后批准另作处理)。(3)无论何时,如总监觉得名列注册纪录册第Ⅰ部而又适合及可供受雇在远洋船舶上担任某海员职位的海员人数,不足以或可能不足以应付对雇用海员担任该职位的需求,他可在符合第(4)款的规定下,安排将符合以下说明的任何海员的姓名列入该部─ (a)名列注册纪录册第Ⅱ部,而凭借经验或其他理由具备适合受雇担任该职位的资格的;及 (b)已在令总监满意的情况下通过关于他是否适合受雇在远洋船舶上工作而由监督指明的体格检验的。(4)总监在行使第(3)款赋予他的权力时,对名列注册纪录册第Ⅱ部的海员,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可能按其名列注册纪录册的日期的先后以决定优先次序。 (5)监督在征询谘询委员会的意见后,可指示总监将监督认为合适的海员的姓名列入注册纪录册第Ⅰ部。 (1995年制定) 第478章 第9条注册纪录册第Ⅱ部 (1)在符合第12条的规定下,根据第(2)款符合名列注册纪录册第Ⅱ部的资格的人,才可名列该部;如该人意欲受雇在沿岸船舶上工作,则总监须对他有第7(1)(b)条所提述的看法,该人才可名列该部。 (2)任何人符合以下条件,即符合名列注册纪录册第Ⅱ部的资格─ (a)持有永久性居民身分证; (b)就─ (i)直接入职海员而言,年满17岁,但未满60岁; (ii)其他海员而言,年满17岁,但未满35岁;(c)已通过关于他是否适合受雇在沿岸船舶上工作而由监督指明的体格检验; (d)(i)曾在航海先修学校、其他学校或院校圆满修毕一项监督为本条例的施行而批准的训练课程,或具备总监认为足以应付受雇在沿岸船舶上工作的经验; (ii)具备总监认为足以应付受雇在沿岸船舶上工作的机械操作及维修经验;或 (iii)具备总监认为足以应付受雇在沿岸船舶上工作的膳食承办业经验;及(e)并无被裁定犯某罪行,而假使他已注册,该罪行会成为将他从注册纪录册除名或暂时除名的理由(除非监督在征询谘询委员会意见后批准另作处理)。 (1995年制定) 第478章 第10条海员须注册及注册的续期 (1)持有身分证的人如非名列注册纪录册第Ⅰ部,即不得受雇在远洋船舶上担任海员。 (2)持有身分证的人如非名列注册纪录册的第Ⅰ或Ⅱ部,即不得受雇在沿岸船舶上担任海员。 (3)注册海员在任何一段连续3年的注册期内,须有合计不少于18个月是受雇担任海员。 (4)即使本条例的其他条文已有规定,任何海员的注册,在该海员于每段连续3年的注册期届满之日或之后首次处身香港后满一个月,其有效期即告届满,但在以下情况则除外─ (a)该海员在该一个月届满前,将其雇用登记簿呈交总监;及 (b)总监─ (i)信纳该海员已遵守第(3)款;或 (ii)并不信纳该海员已遵守第(3)款,但在征询监督意见后,认为该海员有良好理由不遵守该款, 而藉在该海员的雇用登记簿内加入一项续期备注,将该海员的注册续期;该项续期须当作在上述的3年注册期届满后即时生效,而本款亦据此而适用于经如此续期的注册。(5)任何人在违反第(1)或(2)款的情况下雇用任何人担任海员,而无合理辩解,即属犯罪,一经定罪─ (a)如犯罪者是个人,可处第4级罚款及监禁2年; (b)如犯罪者是法人团体,可处第5级罚款。 (1995年制定) 第478章 第11条雇用不是海员的人 (1)任何人均不得受雇在任何船舶上担任第2(1)条“海员”定义的(a)(iv)段提述的职位,除非─ (a)有关的订明费用已就将会如此受雇的人缴付;及 (b)总监已就将会如此受雇的人发出符合订明格式的证书。(2)任何人在违反第(1)款的情况下雇用任何人,而无合理辩解,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2级罚款。 (1995年制定) 第478章 第12条取消海员名列注册纪录册的资格 除第15条另有规定外,凡以前曾根据第28(1)或(2)条从注册纪录册除名的海员,均无权重新名列注册纪录册,但在以下情况则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