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587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第478章 商船(海员)条例

[接上页]

  (6)根据第(2)款从注册纪录册被除名的海员,如提出第(5)款所提述的申请,以重新注册为海员,便不得根据第31条就总监所作的如此除名的决定提出上诉;如他提出这样的上诉,则不论是在该申请之前或之后提出,均属无效,而且该上诉为所有用意及目的均须当作从未提出过。
  
  (7)凡有海员根据第(3)(b)款从注册纪录册除名,他可在除名通知书根据第(4)(a)款送达予他后的6个月届满后,根据第Ⅲ部申请重新注册为海员,而本条例的条文须据此适用。
  
  (1995年制定)
  
  第478章  第29条在纪律研讯后暂时吊销海员的注册
  
  (1)总监对根据第21(1)条被暂时吊销注册的海员进行纪律研讯后,如觉得该海员有以下情况(就(a)、(b)及(c)段其中任何一段而言,则指不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有以下情况)─
  
  (a)被裁定犯了某罪行,而鉴于该罪行的性质,应暂停该海员在船舶上的雇用;
  
  (b)于受雇在船舶上工作期间,犯有不当行为,而行为的性质严重至不论它是否构成罪行(而如构成罪行,则不论该海员有否被裁定犯了该罪行),均应暂停该海员在船舶上的雇用;
  
  (c)不遵从总监或其他公职人员根据本条例或为本条例的施行所作出或发出的命令、指示、规定或要求,而无合理辩解;或
  
  (d)在解约离船后,拒绝或没有在以下时间后的30日内向海管处报到─
  
  (i)(如船舶在他解约离船时在香港)他解约之时;
  
  (ii)(在其他情况下)他解约后首次返回香港之时,总监可在进行该纪律研讯后的30日内,暂时吊销该海员的注册,吊销期以不超过36个月为限。
  
  (2)根据第(1)款暂时吊销海员的注册的吊销期,由就该海员进行纪律研讯的首日开始计算,并须将该日计算在内。
  
  (3)即使有第(1)款的规定,总监在该款所提述的就某海员进行的纪律研讯结束后的30日内,可不行使第(1)款赋予他的权力,而代以向该海员发出一份该海员以后保持行为良好的书面警诫。
  
  (4)凡有海员的注册根据第(1)款被暂时吊销,总监须随即─
  
  (a)向该海员送达书面通知,告知其注册已暂时吊销及吊销期,并附上一项说明将其注册暂时吊销的理由的陈述;及
  
  (b)向该海员的雇主(如有的话)送达书面通知,告知该海员的注册已暂时吊销及吊销期。
  
  (1995年制定)
  
  第478章  第30条基于健康理由暂时吊销注册
  
  (1)总监可规定任何名列注册纪录册而在当其时并没有因其他理由被暂时吊销注册的海员,在指明的期间内,接受监督指明的体格检验(包括精神健康方面的检验),而该等体格检验是在监督于征询谘询委员会意见后向总监发出的一般指示中指明的,用意在检验有关海员是否适合受雇在船舶上工作。
  
  (2)总监如根据第(1)款规定某海员须接受体格检验,而该海员不能在指明期间内通过该项体格检验,总监可暂时吊销其注册。
  
  (3)总监如根据第(2)款将名列注册纪录册的海员的注册暂时吊销,须随即以书面通知该海员的雇主(如有的话)。
  
  (4)海员的注册如根据第(2)款被暂时吊销,该项吊销将维持有效,直至该海员向总监出示医生所发出的证明书,证明该海员适合受雇在船舶上工作为止。
  
  (5)凡根据本条被暂时吊销注册的海员向总监出示第(4)款所提述的证明书,总监须随即以书面通知获他就该海员根据第(3)款发出通知的雇主。
  
  (1995年制定)
  
  第478章  第31条上诉
  
  (1)在符合第28(6)条的规定下,以下海员可根据第(2)款指明的理由向监督提出上诉─
  
  (a)根据第28(1)或(2)条从注册纪录册除名的海员;或
  
  (b)根据第29(1)条被暂时吊销注册的海员。(2)海员可以下列理由根据本条提出上诉─
  
  (a)就从注册纪录册除名的海员而言,他对除名的理由有争议;而
  
  (b)就被暂时吊销注册的海员而言─
  
  (i)他对暂时吊销其注册的理由有争议;
  
  (ii)暂时吊销其注册的吊销期过长;或
  
  (iii)以上两者。(3)在载有总监的决定的通知书根据第28(4)(a)或29(4)(a)条送达予有关海员后的30日内,或在监督就个别情况容许延长的期间(如有的话)内,该海员可藉向监督递交列明上诉理由的书面通知,根据本条提出上诉。
  
  (4)监督须将每一宗根据本条提出的上诉交由上诉委员会处理,并须将述明上诉的聆讯日期、时间及地点的通知,送达予提出该宗上诉的海员。
  
  (1995年制定)
  
  第478章  第32条关于不在订明期间内 展开上诉聆讯的规定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凡海员根据第31条提出上诉,而上诉聆讯没有在他按照该条向监督递交上诉通知后的3个月内展开─
  
  (a)如该宗上诉是关于将该海员从注册纪录册除名的,则除非监督先前另有指示,否则总监须随即将该海员恢复名列注册纪录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