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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995年制定。由1999年第64号第3条修订) 第478章 第19条海员事务上诉委员会的委员 (1)上诉委员会由以下人士组成─ (a)主席一名,由监督、海事处副处长或由监督委任的一名海事处助理处长出任; (b)由律政司司长委任的律政人员一名;及 (c)由政务司司长委任的其他委员4名,其中─ (i)2名须从第18(2)(a)条所指的委员团成员中委出;及 (ii)2名须从第18(2)(b)条所指的委员团成员中委出。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2)总监不得担任上诉委员会委员。 (3)上诉委员会任何一次会议,均须有主席及2名其他委员出席,才符合法定人数,该等其他委员中─ (a)最少须有1名代表海员组织的委员; (b)最少须有1名代表雇主组织的委员;而 (c)代表海员组织的委员人数与代表雇主组织的委员人数须相等。 (1995年制定) 第478章 第20条针对海员的投诉 (1)注册海员的雇主或该海员受雇在其上工作的船舶的船长,可针对该海员以书面通知向总监提出投诉;如总监有此要求,该通知书须附有一份法定声明以核实该投诉。 (2)总监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考虑根据第(1)款提出的投诉。 (1995年制定) 第478章 第21条在纪律研讯前暂时 吊销海员的注册 (1)如总监不论是由于根据第20(1)条提出的投诉或由于其他情况(包括公职人员或法院向总监提供的任何资料),而有合理理由相信某海员有以下情况(就(a)、(b)、(c)、(d)、(g)、(h)及(i)段其中任何一段而言,则指曾经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有以下情况),总监须随即暂时吊销该海员的注册─ (a)被裁定犯了任何涉及输入、输出、售卖、管有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危险药物,或涉及其他危险药物交易的罪行; (b)离弃其所属船舶; (c)忽略或无合理因由而拒绝到其所属船舶上或乘其所属船舶出海; (d)使用任何危险药物成瘾或拒绝为此而接受治疗; (e)被裁定犯了─ (i)违反第71(2)条的罪行;或 (ii)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201章)第Ⅱ部的罪行,而该罪行所关乎的事情、实际交易或拟进行的交易是涉及海管处的;(f)于船舶在香港以外的地方时解约离船后,拒绝或没有接受遣返香港的安排; (g)被裁定犯了某罪行,而鉴于该罪行的性质,应暂停或终止该海员在船舶上的雇用; (h)于受雇在船舶上工作期间,犯有不当行为,而行为的性质严重至不论它是否构成罪行(如构成罪行,则不论该海员有否被裁定犯了该罪行),均应暂停或终止该海员在船舶上的雇用; (i)不遵从总监或其他公职人员根据本条例或为本条例的施行所作出或发出的命令、指示、规定或要求,而无合理辩解;或 (j)在解约离船后,拒绝或没有在以下时间后的30日内向海管处报到,而无合理辩解─ (i)(如船舶在他解约离船时在香港)他解约之时; (ii)(在其他情况下)他解约后首次返回香港之时。(2)凡有海员的注册根据第(1)款暂时吊销,总监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藉送达予该海员的书面通知,将以下事宜告知该海员─ (a)暂时吊销其注册的理由; (b)在将会就导致暂时吊销该海员的注册的事宜而进行的纪律研讯中,该海员可到总监席前接受研讯的日期(须不迟于该通知书送达后2个月)、时间及地点;及 (c)如在进行本款(b)段所提述的纪律研讯后的30日内,总监仍未有根据第28(1)或29(1)或(3)条采取行动,则总监须撤回对该海员的注册的暂时吊销。(3)如总监已根据第(1)款暂时吊销某海员的注册─ (a)总监须随即将该项暂时吊销注册以书面通知该海员的雇主;及 (b)如总监在进行第(2)(b)款所提述的纪律研讯后的30日内,仍未有根据第28(1)或29(1)或(3)条采取行动,他须随即─ (i)撤回该项暂时吊销注册;及 (ii)将撤回暂时吊销一事以书面通知该海员的雇主。(4)在符合第(3)(b)款的规定下,海员的注册如根据第(1)款暂时吊销,该项暂时吊销须维持有效,直至总监就该海员行使根据第28(1)或29(1)或(3)条赋予总监的任何权力为止。 (1995年制定) 第478章 第22条须进行纪律研讯 凡有海员的注册根据第21(1)条被暂时吊销,总监除非已就导致暂时吊销其注册的事宜进行纪律研讯,否则不得根据第28(1)或29(1)或(3)条就该海员采取行动。 (1995年制定) 第478章 第23条纪律研讯的进行 (1)在符合本条及第24、25及26条的规定下,纪律研讯的程序须由总监决定。 (2)总监在进行纪律研讯时,不受关于法庭接纳证据的规则所约束。 (3)身为纪律研讯对象的海员可─ (a)盘问任何提供对他不利的证据的证人; (b)传召证人为他作证;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