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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587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第478章 商船(海员)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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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如该宗上诉是关于暂时吊销该海员的注册的,而吊销期仍未届满,则除非监督先前另有指示,否则总监须随即撤回对该海员的注册的暂时吊销。(2)根据第31条所提出的上诉的聆讯,如没有在第(1)款所指明的期间内展开,而监督信纳没有在该段期间内展开聆讯的原因是─
  
  (a)尽管已作合理尝试,但仍未能将第31(4)条所规定的通知送达予提出该宗上诉的海员;或
  
  (b)在提出该宗上诉的海员的请求下,或在任何可归因于该海员的任何情况下,聆讯予以延期或押后,则监督可将展开聆讯的限期延长及再次延长至他所认为合适的期间。
  
  (1995年制定)
  
  第478章  第33条在上诉人缺席的情况下 聆讯上诉
  
  根据第31条提出上诉的海员,如没有在该宗上诉的所定聆讯日期、时间及地点出席上诉委员会聆讯,而上诉委员会信纳─
  
  (a)根据第31(4)条规定须送达的通知已送达予该海员;而
  
  (b)该海员及在聆讯中代表该海员的大律师、律师或代理人,没有就该海员的缺席提出良好理由,则上诉委员会可进行聆讯;但上诉委员会若不信纳有上述情况,可将该宗上诉的聆讯延期或再度延期。
  
  (1995年制定)
  
  第478章  第34条上诉聆讯的实务及程序
  
  附注:
  
  具追溯力的修订─见1998年第25号第2条
  
  (1)在符合第35条及本条的规定下,上诉委员会对海员因注册的暂时吊销期过长而根据第31条提出的上诉的聆讯,须按上诉委员会认为合适的实务及程序进行。
  
  (2)在符合第33、35及本条的规定下,上诉委员会对海员因对他从注册纪录册被除名或被暂时吊销注册的理由有争议而根据第31条提出的上诉聆讯,须按上诉委员会认为合适的实务及程序进行,而以下规定适用─
  
  (a)总监须负举证责任;
  
  (b)总监可向上诉委员会陈词及提出证据以支持其论点;
  
  (c)该海员有权向任何由总监所传召的证人提问;
  
  (d)在总监拟提出的证据已全部提出后,该海员可自己作证及提出其他证据以支持其论点,然后可向上诉委员会陈词;
  
  (e)总监有权向作证的海员(如他作证的话)提问,并有权向任何由该海员传召的证人提问;及
  
  (f)上诉委员会可传召任何它认为需要传召的证人,但总监及该海员均有权向该等证人提问;如上诉委员会在该海员依据(d)段向其陈词后传召证人,则该海员有权就该等证人所提出的证据所带出的事宜向上诉委员会再次陈词。(3)在海员根据第31条提出的上诉的聆讯中,该海员可由大律师、律师或代理人(包括该海员凭借其海员身分而成为其会员的任何职工会的干事)代表,而总监则可由律政人员代表。
  
  (4)任何人经宣誓后所作的供词,如果是在裁判官、获法律授权为此监誓的其他人士或任何认可领事馆官员面前作出的,在以下情况下可在上诉委员会的任何聆讯程序中接纳为证据─
  
  (a)作出该份供词的人当时不在香港,或当时不能在香港被寻获;及
  
  (b)该份供词是由该裁判官、其他人士或认可领事馆官员签署认证的。(5)在上述裁判官、认可领事馆官员或相类的人面前作出的供词,如看来是由该裁判官、认可领事馆官员或相类的人签署的,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须当作是由他签署。
  
  (6)船舶的正式航海日志或相类文件内的任何记项,如是在该记项所关乎的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或在根据适用于该船的海事法律所容许的另一期间内,由该船船长及该船另一船员记入及签署的,则该记项及任何看来是该记项的副本及看来是经第(7)款指明的人核证为真确副本的文件,在上诉委员会的聆讯程序中均可接纳为证据,而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即为其所述事情的证据。
  
  (7)为第(6)款的施行,船舶的正式航海日志或相类文件内的任何记项的副本,可由以下任何人核证─
  
  (a)总监;
  
  (b)认可领事馆官员;
  
  (c)港口主管当局;
  
  (d)公证人;或
  
  (e)监誓员,或由总监为本条例的施行加以认可,而其职能相类于(a)、(b)、(c)、(d)或(e)段提述的任何人的职能的人核证。
  
  (8)船舶的正式航海日志或相类文件内的任何记项,如看来是由该船船长及该船另一船员签署的,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须推定为由他们所签署;而看来是该记项的记入及签署日期及时间的日期及时间,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须推定为该记项的记入及签署日期及时间。
  
  (9)船舶的正式航海日志或相类文件内的任何记项的副本,如看来是由第(8)款指明的人核证的,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须推定为由该人核证。
  
  (10)在符合本条的规定下,上诉委员会可收取及考虑它认为合适的任何证据,即使该等证据,是根据关于在法庭接纳证据的规则不会被接纳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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