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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根据第(1)款被提供以供受雇在某船舶上工作的注册海员,如签署受雇在该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协议或订立如此受雇的其他协议,在他签署上述文件时,以下文件须向总监或有关领事馆官员(视属何情况而定)出示─ (a)依据第(1)款就该海员所填备的雇用证;及 (b)该海员的雇用登记簿。(3)除第48条另有规定外,核准公司─ (a)须就由它提供以供受雇在某船舶上工作并已如此受雇的每一名注册海员,缴付订明费用;及 (b)如行将须或已经就注册海员缴付上述费用,可要求该海员分担数额不超过该费用一半的款项。(4)由一间核准公司提供以供受雇在某船舶上工作的注册海员,如全部受雇在该船上工作,在受雇月份的最后一日后的7个工作日内,该公司须就每一名该等海员缴付第(3)(a)款提述的订明费用。 (5)根据第(1)款被提供以供受雇在某船舶上工作的注册海员,如签署受雇在该船上工作的协议条款或订立如此受雇的其他协议,但在该海员签署上述文件时,没有人按照第(2)款向总监或领事馆官员出示依据第(1)款就该海员填备的雇用证及该海员的雇用登记簿,则有关核准公司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2级罚款。 (6)任何核准公司违反第(4)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2级罚款。 (1995年制定) 第478章 第45条透过募集程序雇用注册海员 (1)凡海管处依据第41(2)条使用有关的方法募集已依据第41(1)(a)(ii)条向总监给予通知的注册海员,而按照该方法某注册海员被要求前往海管处,以被提供以供遴选受雇在船舶上工作,则总监须向该海员送达通知,指明他被要求出席的日期及时间。 (2)由海管处提供以供遴选受雇在某船舶上工作的注册海员,如获选受雇在该船上工作,总监须就该海员向该海员的雇主发出符合订明格式的雇用证。 (3)如海管处已根据第(2)款就某注册海员发出雇用证,但该海员因任何理由而没有受雇在该证所关乎的船舶上工作,则有关雇主须随即将该证交回总监。 (4)任何人如有意在海管处举行的募集中雇用任何注册海员,须在该次募集中备有一份拟按以雇用有关海员而经总监批准的雇用条款及条件,以供有关海员查阅。 (5)在海管处所举行的募集中按照本条获选受雇在船舶上工作的注册海员,如签署受雇在该船上工作的协议条款或订立如此受雇的其他协议,在他签署上述文件时,以下文件须向总监或领事馆官员(视属何情况而定)出示─ (a)根据第(2)款就该海员发出的雇用证;及 (b)该海员的雇用登记簿。(6)除第48条另有规定外,雇主须就在海管处为他举行的每一次募集─ (a)为该次募集缴付订明费用;及 (b)为他所遴选雇用在远洋船舶或沿岸船舶上工作的每一名海员缴付订明费用,如该雇主行将须或已经就任何他于当时雇用的该等海员缴付(b)段所提述的费用,他可随时要求该海员分担数额不超过该费用一半的款项。 (7)凡获选受雇在某船舶上工作的注册海员已全部如此受雇,在受雇的月份的最后一日后的7个工作日内,有关的雇主须就每一名该等海员缴付第(6)(b)款提述的订明费用。 (8)按照本条获选受雇在远洋船舶或沿岸船舶上工作的注册海员,如签署受雇在该船舶上工作的协议条款或订立如此受雇的其他协议,但在他签署上述文件时,没有人按照第(5)款向总监或领事馆官员出示根据第(2)款就该海员发出的雇用证及该海员的雇用登记簿,则有关雇主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2级罚款。 (9)任何雇主违反第(7)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2级罚款。 (1995年制定) 第478章 第46条在总监准许下注册海员 可自荐提供服务 尽管已有本条例任何其他条文的规定,总监可按他认为合适的情况,准许其注册在当其时并没有根据本条例被暂时吊销的注册海员,以自荐形式,接受遴选以求受雇在船舶上工作或受雇在船舶上担任某一或任何海员职位。 (1995年制定) 第478章 第47条紧急雇用程序 (1)凡有注册海员将会依据第40(6)条被接受以雇用在船舶上工作或已如此受雇,有关雇主须就该海员填备符合订明格式的紧急雇用证,以载明该格式规定须载有的详情。 (2)第(1)款提述的注册海员,如签署受雇在该款所提述的船舶工作的协议条款或订立如此受雇的其他协议,在他签署上述文件时─ (a)该海员的雇用登记簿及该款所提述的紧急雇用证须向总监或领事馆官员出示;或 (b)如该协议条款或其他协议不是在总监或领事馆官员在场时签署的,该海员的雇用登记簿及该款所提述的紧急雇用证须向该船船长出示。(3)凡有注册海员根据本条受雇在船舶上工作,有关雇主须在雇用开始后的2个工作日内,同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