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614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1页 第369W章 商船(安全)(防火)(1980年5月25日之前建造的船舶)规例

[接上页]

  船舶长度(以米为单位)灭火器或消防桶的最小数目
  
  小于21.34米2
  
  21.34米或以上3(3)除第(2)款所规定的项目外,每艘已安装燃油锅炉或内燃式推进机械的该等船舶,须按照下表另加设置适合扑灭油火的手提式灭火器─
  
  船舶长度灭火器的最小数目
  
  小于6米1
  
  6米或以上2(4)除第(5)款另有规定外,每艘150吨以下且长度为9.14米或以上并属第VIII类的船舶,如─
  
  (a)已安装燃油锅炉或内燃式推进机械;及
  
  (b)主要或完全用木建造;及
  
  (c)在机舱铺设甲板,则须设置将窒火气体迅速喷射入机舱内的设施,该等气体的分量须相等于该机舱总容积的至少60%;或如机舱以钢舱壁作为界面,则该气体的分量须相等于该机舱总容积的至少40%。上述喷射气体设施须位于机舱外面。
  
  (5)在任何长度小于21.34米并属第VIII类的船舶上,可用一个由有固定通海接头的手动泵供水的喷水系统,取代第(4)款所规定的喷射设施。该泵及通海接头须位于机舱外面,并须由固定的管道接驳到数目足够的喷水喷嘴,而该等喷嘴位于机舱内适合之处,且能扑灭油火。该等泵及通海接头可属第(1)(b)款所提述的泵及通海接头。
  
  (6)每艘150吨以下并属第VIII类的船舶,如属长度为21.34米或以上并铺设全通甲板的船舶,则须设置一把消防斧。
  
  第369W章 第44条第29、30、32至37、41、42及43条的适用范围(某些属第VIII(A)类、第IX类或第IX(A)类的船舶)
  
  详列交互参照:
  
  32,33,34,34A,35,36,37
  
  属第VIII(A)、IX及IX(A)类的船舶
  
  (1)第29、30及32至37条适用于1000吨或以上并属第VIII(A)类、第IX类或第IX(A)类的船舶,一如其适用于1000吨或以上并属第VII类的船舶。 〈* 注─详列交互参照:第32,33,34,34A,35,36,37条 *〉
  
  (2)第41(1)至(8)及(10)、42及43条适用于1000吨以下并属第VIII(A)类、第IX类或第IX(A)类的船舶,一如其适用于1000吨以下并属第VIII类的船舶。此外,每艘500吨或以上的该等船舶须设置至少一套符合第69条的规定的消防员装备,该套装备须包括软气喉式呼吸器。 (1995年第411号法律公告)
  
  第369W章 第45条第29、30、32至37及41至43条的适用范围
  
  详列交互参照:
  
  32,33,34,34A,35,36,37,41,42,43
  
  属第XI类的船舶
  
  (1)第29、30及32至37条适用于1000吨或以上并属第XI类的船舶,一如其适用于1000吨或以上并属第VII类的船舶。 〈* 注─详列交互参照:第32,33,34,34A,35,36,37条 *〉
  
  (2)第41至43条适用于1000吨以下并属第XI类的船舶,一如其适用于1000吨以下并属第VIII类的船舶。 〈* 注─详列交互参照:第41,42,43条 *〉
  
  第369W章 第46条并无条文
  
  并无条文。
  
  第369W章 第47条一般规定
  
  第IV部
  
  液货船
  
  500吨或以上并属第VII(T)类的液货船
  
  (1)本部适用于液货船,但如属化学品液货船,则可设置令处长满意的替代布置。
  
  (2)第29、30、32、33、34、34A、36及37条适用于500吨或以上并属第VII(T)类的液货船,一如其适用于500吨或以上并属第VII类的船舶。
  
  (1995年第411号法律公告)
  
  第369W章 第48条需要惰性气体系统的液货船
  
  (1)除第(2A)及(3)款另有规定外,每艘载重量20000公吨或以上并属第VII(T)类的液货船,如建造或改造为并用作运载闭杯鱼塘不超逾摄氏60度且雷德蒸气压力低于大气压力的原油及石油产品,以及具相类火警危险的其他液体,则该液货船须设置符合附表1的规定的惰性气体系统。 (1995年第411号法律公告)
  
  (2)对于任何载重量小于40000公吨并属第VII(T)类的液货船,如处长在顾及该液货船在设计上的特性后,认为对该液货船应用附表1内惰性气体的规定是不合理或并非切实可行的,则处长可豁免该液货船受该等规定所规限,但第49(1)条(a)至(d)段所指明的液货船,如正运载原油而且没有安装单独排出量每小时大于60立方米的液舱清洗机,则不获豁免。
  
  (2A) 第(1)款所提述的液货船如属以下情况,则无须设置符合附表1的规定的惰性气体系统─
  
  (a)作为运载第(1)款所述物质的货物的化学品液货船,该液货船已设置符合附表1A的规定的惰性气体系统;
  
  (b)作为运载原油或石油产品的化学品液货船,该液货船已设置符合附表1B的规定的惰性气体系统;
  
  (c)作为运载第(1)款所述物质的货物的气体运输船,该液货船已设置液货舱惰性气体布置,而该等布置为相等于(a)或(b)段所指明者;
  
  (d)作为化学品液货船或气体运输船,该液货船运载非原油或非石油产品的易燃货物。在(d)段中,对非原油或非石油产品的易燃货物的提述,在不损害该项提述的一般性的原则下,包括对任何列入《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第VI及VII章内的货物的提述。 (1995年第411号法律公告)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