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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船舶长度(以米为单位)灭火器或消防桶的最小数目 小于21.34米2 21.34米或以上3(3)除第(2)款所规定的项目外,每艘已安装燃油锅炉或内燃式推进机械的该等船舶,须按照下表另加设置适合扑灭油火的手提式灭火器─ 船舶长度灭火器的最小数目 小于6米1 6米或以上2(4)除第(5)款另有规定外,每艘150吨以下且长度为9.14米或以上并属第VIII类的船舶,如─ (a)已安装燃油锅炉或内燃式推进机械;及 (b)主要或完全用木建造;及 (c)在机舱铺设甲板,则须设置将窒火气体迅速喷射入机舱内的设施,该等气体的分量须相等于该机舱总容积的至少60%;或如机舱以钢舱壁作为界面,则该气体的分量须相等于该机舱总容积的至少40%。上述喷射气体设施须位于机舱外面。 (5)在任何长度小于21.34米并属第VIII类的船舶上,可用一个由有固定通海接头的手动泵供水的喷水系统,取代第(4)款所规定的喷射设施。该泵及通海接头须位于机舱外面,并须由固定的管道接驳到数目足够的喷水喷嘴,而该等喷嘴位于机舱内适合之处,且能扑灭油火。该等泵及通海接头可属第(1)(b)款所提述的泵及通海接头。 (6)每艘150吨以下并属第VIII类的船舶,如属长度为21.34米或以上并铺设全通甲板的船舶,则须设置一把消防斧。 第369W章 第44条第29、30、32至37、41、42及43条的适用范围(某些属第VIII(A)类、第IX类或第IX(A)类的船舶) 详列交互参照: 32,33,34,34A,35,36,37 属第VIII(A)、IX及IX(A)类的船舶 (1)第29、30及32至37条适用于1000吨或以上并属第VIII(A)类、第IX类或第IX(A)类的船舶,一如其适用于1000吨或以上并属第VII类的船舶。 〈* 注─详列交互参照:第32,33,34,34A,35,36,37条 *〉 (2)第41(1)至(8)及(10)、42及43条适用于1000吨以下并属第VIII(A)类、第IX类或第IX(A)类的船舶,一如其适用于1000吨以下并属第VIII类的船舶。此外,每艘500吨或以上的该等船舶须设置至少一套符合第69条的规定的消防员装备,该套装备须包括软气喉式呼吸器。 (1995年第411号法律公告) 第369W章 第45条第29、30、32至37及41至43条的适用范围 详列交互参照: 32,33,34,34A,35,36,37,41,42,43 属第XI类的船舶 (1)第29、30及32至37条适用于1000吨或以上并属第XI类的船舶,一如其适用于1000吨或以上并属第VII类的船舶。 〈* 注─详列交互参照:第32,33,34,34A,35,36,37条 *〉 (2)第41至43条适用于1000吨以下并属第XI类的船舶,一如其适用于1000吨以下并属第VIII类的船舶。 〈* 注─详列交互参照:第41,42,43条 *〉 第369W章 第46条并无条文 并无条文。 第369W章 第47条一般规定 第IV部 液货船 500吨或以上并属第VII(T)类的液货船 (1)本部适用于液货船,但如属化学品液货船,则可设置令处长满意的替代布置。 (2)第29、30、32、33、34、34A、36及37条适用于500吨或以上并属第VII(T)类的液货船,一如其适用于500吨或以上并属第VII类的船舶。 (1995年第411号法律公告) 第369W章 第48条需要惰性气体系统的液货船 (1)除第(2A)及(3)款另有规定外,每艘载重量20000公吨或以上并属第VII(T)类的液货船,如建造或改造为并用作运载闭杯鱼塘不超逾摄氏60度且雷德蒸气压力低于大气压力的原油及石油产品,以及具相类火警危险的其他液体,则该液货船须设置符合附表1的规定的惰性气体系统。 (1995年第411号法律公告) (2)对于任何载重量小于40000公吨并属第VII(T)类的液货船,如处长在顾及该液货船在设计上的特性后,认为对该液货船应用附表1内惰性气体的规定是不合理或并非切实可行的,则处长可豁免该液货船受该等规定所规限,但第49(1)条(a)至(d)段所指明的液货船,如正运载原油而且没有安装单独排出量每小时大于60立方米的液舱清洗机,则不获豁免。 (2A) 第(1)款所提述的液货船如属以下情况,则无须设置符合附表1的规定的惰性气体系统─ (a)作为运载第(1)款所述物质的货物的化学品液货船,该液货船已设置符合附表1A的规定的惰性气体系统; (b)作为运载原油或石油产品的化学品液货船,该液货船已设置符合附表1B的规定的惰性气体系统; (c)作为运载第(1)款所述物质的货物的气体运输船,该液货船已设置液货舱惰性气体布置,而该等布置为相等于(a)或(b)段所指明者; (d)作为化学品液货船或气体运输船,该液货船运载非原油或非石油产品的易燃货物。在(d)段中,对非原油或非石油产品的易燃货物的提述,在不损害该项提述的一般性的原则下,包括对任何列入《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第VI及VII章内的货物的提述。 (1995年第411号法律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