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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369W章 第53条第38条对某些属第VII(T)类的液货船的适用范围等 500吨以下并属第VII(T)类的液货船 第38条 适用于每艘500吨以下并属第VII(T)类的液货船,一如其适用于500吨以下并属第VII类的液货船。此外,另须设置至少一个流动式泡沫装置,使泡沫能以简易快捷的操作方法即时可供在货物歧管范围排放。 第369W章 第54条第29、30、32、33、34、34A、36、37及48至52条对某些属第VIII(T)类、第VIII(A)(T)类或第IX(A)(T)类的液货船的适用范围 详列交互参照: 48,49,50,51,52 属第VIII(T)、VIII(A)(T)及IX(A)(T)类的液货船 500吨或以上的液货船 第29、30、32、33、34、34A、36及37条适用于500吨或以上并属第VIII(T)类、第VIII(A)(T)类或第IX(A)(T)类的液货船,一如其适用于500吨或以上并属第VII类的船舶。此外,第48至52条亦适用于该等液货船,一如其适用于500吨或以上并属第VII(T)类的液货船。 〈* 注─详列交互参照:第48,49,50,51,52条 *〉 (1995年第411号法律公告) 第369W章 第55条第42条对某些属第VIII(T)类、第VIII(A)(T)类或第IX(A)(T)类的液货船的适用范围等 150吨或以上但500吨以下的液货船 第42条 适用于150吨或以上但500吨以下并属第VIII(T)类、第VIII(A)(T)类或第IX(A)(T)类的液货船,一如其适用于150吨或以上但500吨以下并属第VIII类的船舶。此外,另须设置至少一个流动式泡沫装置,使泡沫能以简易快捷的操作方法即时可供在货物歧管范围排放。 第369W章 第56条第44条对某些属第VIII(T)类的液货船的适用范围 150吨以下的液货船 第44条 适用于150吨以下并属第VIII(T)类的液货船,一如其适用于150吨以下并属第VIII类的船舶。此外,另须设置一个流动式泡沫装置,使泡沫能以简易快捷的操作方法即时可供在货物歧管范围排放。 第369W章 第57条对运载爆炸品的船舶的附加规定 第V部 一般规定 (1)凡本规例适用的任何不属客船的船舶运载任何爆炸品,而该等爆炸品的性质及数量,假若该船舶是客船,根据《商船(安全)(危险货物)规例》(第369章,附属法例)第12(1)条是不获准在该船舶上运载的,则不得在该船舶的任何已安装蒸汽窒火布置的舱室内运载该等爆炸品。在任何装载该等爆炸品的舱室以及在每个毗邻的舱室内,须设置符合第68条的规定的火警探测系统或设置烟雾探测系统。 (2)就本条而言,“舱室”(compartment) 指在2个毗邻的固定舱壁之间的所有舱间,并包括下层舱及下层舱之上的所有货舱。任何遮蔽甲板舱的整体如并非以钢舱壁(该等舱壁上的开口能用密封钢板关闭)分间,则就本条而言,该整个遮蔽甲板舱须当作为单一的舱间。凡已安装钢舱壁,而该等舱壁上的开口是用密封钢板关闭的,遮蔽甲板舱内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