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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载重量”(deadweight) 指任何船舶在比重为1.025的水中,相应于勘定夏季干舷的载重水线排水量与该船舶空载重量两者之间,以公吨为单位的差; “雷德蒸气压力”(Reid vapour pressure) 指按标准方式以雷德仪器进行实验室测试而测定的液体蒸气压力; “吨”(tons) 指总吨,而凡提述吨之处─ (a)就任何根据《商船(注册)(吨位)规例》(第415章,附属法例)附表5第13段具有替代总吨位的船舶而言,即提述此等吨位中较大者;及 (b)就任何根据该规例第II部及第16条两者而测定吨位的船舶而言,即提述根据该规例第16条而测定的该船舶的总吨位;“燃油机组”(oil-fuel unit) 指用以制备油类燃料以输送往燃油锅炉油喷燃器的设备,并包括油压力泵、过滤器及加热器; “燃油锅炉”(oil-fired boiler) 指全部或部分燃烧液体燃料的任何锅炉,但不属小于73.2千瓦特的家用锅炉者; “A类液货船”(Category A tanker) 及“A类油类/散货两用船”(Category A combination carrier) 分别指在香港注册的液货船或油类/散货两用船,该等船舶经建造或改造为运载闭杯鱼塘不超逾摄氏60度且雷德蒸气压力低于大气压力的原油与石油产品,以及其他具相类火警危险的液体,而且该等船舶─ (a)是于1975年2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若建造阶段的;或 (b)是于1975年2月1日以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相若建造阶段的,但于1978年12月31日后建成。 (1995年第411号法律公告)(3)在本规例中,凡提述─ (a)《惰性气体系统指南》; (b)英国标准; (c)《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d)《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e)《现有船舶气体运输船规则》,即包括提述修订该刊物的任何文件,而该等文件为当其时有效的商船公告所予以指明,并述明是为施行本款而刊登的。 (1995年第411号法律公告) (4)(a)除第(5)及(6)款另有规定外,本规例适用于在1980年5月25日之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相若建造阶段的每艘船舶。 (1995年第411号法律公告) (b)本规例适用于不论在何处的香港船舶,亦适用于在香港水域内的其他船舶。 (c)就本款而言,“相若建造阶段”(similar stage of construction),就船舶而言,指以下阶段─ (i)能识别为某一特定船舶的建造开始;及 (ii)该船舶的装配开始,而装配量至少为50公吨或所有结构材料估计重量的1%,取其小者。(5)本规例不适用于下列非香港船舶─ (a)小于500吨的货船; (b)军队运输舰; (c)非以机械设施推进的船舶; (d)在香港水域内的任何船舶,如该船舶倘非因恶劣天气或既非船长、亦非船东或租船人(如有的话)所能阻止的任何情况即不会在香港水域内的。(6)(a)每艘运载多于36名乘客并属第I类或第II类的客船,以及每艘运载多于36名乘客且长度为21.34米或以上并属第II(A)类的客船,须─ (i)不迟于1997年10月1日符合第3(6)(d)、(e)及(f)条的规定;及 (ii)不迟于2010年10月1日符合《商船(安全)(防火)(1984年9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船舶)规例》(第369章,附属法例)的所有规定。 (b)每艘运载多于36名乘客且长度小于21.34米并属第II(A)类的客船,须不迟于2000年10月1日符合第15(3)(a)(iii)及(b)(iii)条的规定。 (1995年第411号法律公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现有船舶规则》”乃“Code for Existing Ships Carrying Liquefied Gases in Bulk”之译名。 #“海上安全委员会”乃“Maritime Safety Committee”之译名。 +“联合王国运输部”乃“United Kingdom Department of Transport”之译名。 第369W章 第2条船舶的分类 (1)为施行本规例,现将船舶分为以下各类─ 客船 第I类行走非短途国际航程的客船,而其航程中包括长途国际航程。 第II类行走非长途国际航程的客船,而其航程中包括短途国际航程。 第II(A)类具有或应具有属有效的名为Passenger Certificate Class II(A)的证明书的客船,而该证明书是发给行走任何种类的航程(国际航程除外)的船舶的。 不属客船的船舶 第VII类不属第VII(A)类、第VII(T)类、第XI类或第XII类船舶的船舶,而其行走的航程中包括长途国际航程。 第VII(A)类从事捕鲸业或用作鱼类加工或罐头制造工厂的船舶,以及从事运载受雇于捕鲸、鱼类加工或罐头制造业的人的船舶。 第VII(T)类行走的航程中包括长途国际航程的液货船。 第VIII类不属第VIII(T)类、第IX类、第XI类或第XII类船舶的船舶,该等船舶行走非长途国际航程,而其航程中包括短途国际航程。 第VIII(A)类不属第VIII(A)(T)类、第IX类、第IX(A)类、第IX(A)(T)类、第XI类或第XII类船舶的船舶,该等船舶行走非国际航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