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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614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第369W章 商船(安全)(防火)(1980年5月25日之前建造的船舶)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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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适合扑灭油火的手提式灭火器,其数目为按该等机械的功率计,每746千瓦特或不足746千瓦特设置一个,但在任何该等舱间内设置的该等灭火器,不得少于2个,亦无须多于6个。
  
  第369W章 第34条设有蒸汽机的机舱
  
  在每艘500吨或以上并属第VII类的船舶上,任何舱间内如设有蒸汽涡轮机或围封式压力润滑蒸汽机,而该等机械是作主要推进用途,或是作辅助用途而总功率不小于746千瓦特的,则在该等舱间内须设置─
  
  (a)泡沫灭火器(每个容量为至少45升)或二氧化碳灭火器(每个容量为至少16公斤),其数目及其所设之处,须足以使泡沫或二氧化碳(视属何情况而定)能直射到压力润滑系统的任何部分,并能直射到将涡轮机、蒸汽机或附属传动装置的压力润滑部分围封的罩壳上的任何部分;但如上述舱间已由符合第32(1)条的规定而安装的固定式灭火装设提供同等保护,则无须设置上述的灭火器;及
  
  (b)适合扑灭油火的手提式灭火器,其数目为按该等机械的功率计,每746千瓦特或不足746千瓦特设置一个;但在任何该等舱间内设置的该等灭火器,不得少于2个,亦无须多于6个,如已符合第33条的规定而设置灭火器,则无须另加设置上述的灭火器。
  
  第369W章 第34A条油漆间等
  
  在每艘500吨或以上并属第VII类的船舶上,每个油漆间及每个易燃液体贮藏间须由获批准的灭火系统所保护。
  
  (1995年第411号法律公告)
  
  第369W章 第35条消防员装备
  
  (1)每艘500吨或以上并属第VII类的船舶,须按照以下比例载备符合第69条的规定的消防员装备─
  
  船舶吨位装备数目
  
  500但不足40002
  
  4000及以上3(2)在任何该等船舶上载备的消防员装备中,至少1套须包括软气喉式呼吸器。
  
  (3)如在任何500吨或以上的该等船舶上所载备的消防员装备只包括软气喉式呼吸器,而从开敞甲板上某一处,不受任何舱口或门道的阻碍到达起居舱、服务舱、货舱或机舱的任何部分是需要长度超逾36米的软气喉的,则依据第(1)款所设置的消防员装备中,至少1套装备须包括自给式呼吸器。
  
  第369W章 第36条失火警报与火警探测系统
  
  每艘500吨或以上并属第VII类的船舶,如因为某机舱已装设获批准的自动与遥远控制系统及设备,致使无须为该机舱持续编配人手,则须在该机舱设置自动火警探测与失火警报系统,而该系统须属处长为施行本规例而批准的类型。
  
  第369W章 第37条国际通岸接头
  
  每艘1000吨或以上并属第VII类的船舶,须设置至少一个符合附表2的规定的国际通岸接头,使从另一艘船舶或从岸上用管道输来的水能接驳到消防总喉管,并须备有固定设置,使该等接头在船舶左舷及右舷均能使用。
  
  第369W章 第38条消防泵、消防总喉管、消防水管、消防龙头、消防喉及喷嘴(500吨以下并属第VII类的船舶)
  
  500吨以下并属第VII类的船舶
  
  (1)(a)每艘500吨以下并属第VII类的船舶须设置装置,以使能按照第59(3)(b)条条文的规定提供至少一股水柱。
  
  (b)每艘该等船舶,须设置至少一个用动力操作的消防泵。该泵须能从船舶上设置的任何消防龙头输出至少一股水柱,且该泵须符合第58条的规定。
  
  (c)在每艘已安装燃油锅炉或内燃式推进机械的该等船舶上,在设有该等锅炉或机械的舱间外面的位置,须另加设置一个消防泵、该泵的动力源及通海接头。如该泵是用动力操作的,则须符合(b)段的规定,如是用人手操作的,则须设置一消防喉及直径10毫米的喷嘴;该泵透过该消防喉及喷嘴须能产生一股射程不小于6米且能直射到船舶任何部分的水柱。
  
  (d)在每艘该等船舶上,须设置一消防总喉管、多于一条消防水管以及多于一个消防龙头,该等设备须符合第59条的规定,并须设置至少3条消防喉。
  
  (e)在每艘已安装燃油锅炉或内燃式推进机械的该等船舶上,须设置适合与(d)段所规定的消防喉一起使用的喷雾嘴。(2)每艘该等船舶须设置至少3个手提式灭火器,位于供在起居舱及服务舱随时使用的地方。
  
  (3)在每艘该等船舶上,须设置以下其中一类型的固定式灭火装设,以保护设有任何燃油锅炉、油类燃料沉淀柜或燃油机组的任何舱间─
  
  (a)符合第64条的规定的压力喷水系统;
  
  (b)符合第65条的规定的窒火气体或蒸汽装设;
  
  (c)符合第66条的规定的泡沫灭火装设。(4)在每艘该等船舶上,如轮机舱及锅炉舱并非用舱壁完全互相分隔,又或燃油能从锅炉舱流入轮机舱,则就第(3)款而言,该合并的轮机舱及锅炉舱须视为单一的舱间。
  
  (5)除第(3)款所规定的装设外,另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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