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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b)(i)每艘1000吨或以上的该等船舶,除设置在机舱的消防喉外,另须设置其他消防喉,其数目为按该船舶的长度计,每30米设置至少一条,或总共设置5条,以数目较大者为准,而该等消防喉的总长度须至少为该船舶长度的60%。除该等消防喉外,另须设置一备用消防喉。 (1995年第411号法律公告) (ii)每艘500吨或以上但1000吨以下的该等船舶,除设置在机舱的消防喉外,另须设置至少2条总长度至少为该船舶长度的60%的消防喉,并须设置一备用消防喉。(c)在每艘500吨或以上并已安装燃油锅炉或内燃式推进机械的该等船舶上,在每个设有该等锅炉或机械的舱间内,须设置至少2个消防龙头,在左舷及右舷各设置一个。此外,如有轴隧通往任何该等船舶的机舱,则须在轴隧毗连该机舱的一端设置一消防龙头。须在每个该等消防龙头设置一消防喉及喷雾嘴。 第369W章 第30条手提式灭火器 每艘500吨或以上并属第VII类的船舶,须设置数目足够的手提式灭火器,以确保在起居舱或服务舱的任何部分,有至少一个该等灭火器供随时使用。在1000吨或以上的船舶上,该等灭火器的数目不得少于5个,而在500吨或以上但1000吨以下的船舶上,则不得少于3个。 第369W章 第31条货舱内的固定式窒火布置 (1)在每艘2000吨或以上并属第VII类的船舶上,须设置符合第65条的规定的固定式窒火气体装设,该等装设的布置,须使其能保护每个货舱;但在不抵触第57(1)及65条条文的规定下,任何该等装设均可用蒸汽取代窒火气体。 (2)处长如信纳某船舶(从事运载第1至5类别危险货物的船舶除外)已符合以下条件,则就有关在该船舶的载货船舱提供固定式窒火气体或蒸汽装设的布置方面,他可豁免该船舶受第(1)款的规定所规限─ (a)该等船舱已设置钢舱口盖,并设置将所有通风器及其他开口关闭的有效设施;或 (b)该船舶经建造为并纯粹用作运载矿石、煤、谷物、未经干燥处理的的木料或非可能燃烧的货物,或运载国务大臣认为构成火警危险程度低的货物;或 (1995年第411号法律公告) (c)由于该船舶所行走的航程时间短而要求该船舶符合第(1)款的规定是不合理的。 第369W章 第32条设有燃油锅炉或燃油设备的机舱 (1)在每艘500吨或以上并属第VII类的船舶上,须设置以下其中一类型的固定式灭火装设,以保护设有任何燃油锅炉、油类燃料沉淀柜或燃油机组的任何舱间─ (a)符合第64条的规定的压力喷水系统; (b)符合第65条的规定的窒火气体装设; (c)符合第66条的规定的泡沫灭火装设。(2)在任何1000吨以下的该等船舶上,可设置符合第65条的规定的固定式窒火蒸汽装设,以代替第(1)款的任何装设。 (3)如轮机室及锅炉舱并非用舱壁完全互相分隔,又或燃油能从锅炉舱流入轮机舱,则就第(1)款而言,该合并的轮机舱及锅炉舱须视为单一的舱间。 (4)除第(1)款所规定的固定装设外─ (a)在每个锅炉舱─ (i)如其内的喷燃器的数目是5或多于5,则另须设置一个容量为至少45升的泡沫灭火器或一个容量为至少16公斤的二氧化碳灭火器;或 (ii)如其内的喷燃器的数目是少于5,则另须为每个喷燃器设置一个适合扑灭油火的手提式灭火器;(b)另须在设置(a)段所规定的灭火器以外,在每个燃烧室以及每个设有燃油装设的任何部分的舱间内,另加设置至少2个适合扑灭油火的手提式灭火器; (c)在每个燃烧室内另须设置一个内装沙或其他适合弄灭油火的干燥物料的盛器(如属1000吨或以上的船舶,沙或干燥物料的分量为0.3立方米,如属1000吨以下的船舶则为0.15立方米),连同一把用来将沙或干燥物料分撒的勺子;而另一选择是另加设置一个适合扑灭油火的手提式灭火器。(5)在任何1000吨以下的该等船舶上,如符合第(2)款的规定而安装固定式窒火蒸汽装设,而且蒸汽由水管锅炉提供,则须另加设置一个容量为至少135升的泡沫灭火器或一个容量为至少45公斤的二氧化碳灭火器,以保护锅炉舱和保护设有燃油装设的舱间。 第369W章 第33条设有内燃式机械的机舱 (1)在每艘500吨或以上并属第VII类的船舶上,须设置第32(1)条所规定的固定式灭火装设的其中至少一项,以保护任何设有内燃式机械的舱间,而该等机械是作主要推进用途,或是作辅助用途而总功率不小于746千瓦特的;但在任何1000吨以下的该等船舶上,可设置符合第65条的规定的固定式窒火蒸汽装设作为替代。 (2)除第(1)款的规定外,另须在任何该等舱间内设置─ (a)一个容量为至少45升的泡沫灭火器,或一个容量为至少16公斤的二氧化碳灭火器;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