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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VIII(T)类行走非长途国际航程的液货船,而其航程中包括短途国际航程。 第VIII(A)(T)类不属第IX(A)(T)类液货船的液货船,该等液货船行走非国际航程。 第IX类行驶出海但并非行走长途国际航程的拖船及供应船。 第IX(A)类不行驶出海的船舶。 第IX(A)(T)类不行驶出海的液货船。 第XI类行驶出海的帆船。 在本规例中对上述任何类别的船舶的提述,即对以下船舶的提述─ (a)本规例适用的船舶,或(如适合者)载有该项提述的某一部或其他条文所适用的船舶;及 (b)任何船舶,而其类型或种类为在本条中按其所属的类别而予以指明者。(2)在本条中─ “长途国际航程”(long international voyage) 指不属本条例第II部所指的短途国际航程的国际航程; “航程”(voyage) 包括观光旅程。 第369W章 第3条消防巡逻、失火警报与火警探测系统 第II部 客船 属第I及II类的船舶 (1)(a)在每艘属第I类或第II类的船舶上,须维持能迅速探测火警发生的消防巡逻系统。 (b)在客舱及船员舱内各处须安装手动的失火警报器。该等警报器须能即时向航行驾驶台或消防控制站发出警报。(2)每名消防巡逻员均须受训练,以熟习有关船舶的布置,以及他可能被要求使用的任何设备的位置及操作方法。 (3)在每艘该等船舶上,在消防巡逻队所不能到达的船舶任何部分,须设置符合第68条所指明的规定的火警探测系统。 (4)处长如信纳由于某船舶所行走的航程时间短而要求该船舶符合第(3)款的规定是不合理的,则他可豁免该船舶受该款的规定所规限。 (5)每艘该等船舶在海上或在港口(并非在运作中除外)时,须时刻编配人手和设有设备,以确保任何初响的失火警报即时由负责船员接收到。 (6)在每艘运载多于36名乘客的该等船舶上─ (a)须安装用以召集船员的专用警报器,该警报器可以属该船舶通用警报系统的一部分; (1995年第411号法律公告) (b)在起居舱、公用舱及服务舱内各处亦须备有扩音系统或其他有效的通讯设施;及 (1995年第411号法律公告) (c)须为每名消防巡逻员提供手提式双向无线电话器具; (1995年第411号法律公告) (d)控制站及开敞甲板各处亦须不迟于1997年10月1日备有(b)段所述的扩音系统; (1995年第411号法律公告) (e)所有起居舱、服务舱、楼梯围封间及走廊须不迟于1997年10月1日设有一个属获批准类型并符合《商船(安全)(防火)(1984年9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船舶)规例》(第369章,附属法例)附表11的规定的烟雾探测与警报系统。该系统无须安装在私人浴室以及在火警危险程度极低或没有火警危险的舱间(例如空舱及相类的舱间)内。由热力起动而非由烟雾起动的探测器须装设在厨房内。楼梯及走廊的舱内铺板如有用易燃物料建造的范围,则亦须在该等舱内铺板之上的该等范围安装接驳烟雾探测与警报系统的烟雾探测器;及 (1995年第411号法律公告) (f)须不迟于1997年10月1日设置通用紧急警报系统。所发出的警报,须在所有起居舱、船员通常工作的舱间及开敞甲板各处均能听见,其声压级须符合国际海事组织所订出的标准*。警报器触动后须持续运作,直至用人手关上或由扩音系统所播出的讯息暂时中断为止。 (1995年第411号法律公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此标准即国际海事组织藉决议A.686(17)采纳的《警报及显示器规则》#。 #“《警报及显示器规则》”乃“Code on Alarms and Indicators”之译名。 第369W章 第4条消防泵、消防总喉管、消防水管、消防龙头、消防喉及喷嘴 (1)每艘属第I类或第II类的船舶须设置装置,以使能按照第59(3)(a)条条文的规定提供至少2股水柱。 (2)每艘4000吨或以上并属第I类或第II类的船舶,须设置至少3个用动力操作的消防泵,而每艘4000吨以下的该等船舶,则须设置至少2个该等泵。每个该等泵须能从船舶上设置的任何2个消防龙头同时各输出至少一股水柱,且每个该等泵须符合第58条的规定。 (3)(a)在每艘1000吨或以上并属第I类或第II类的船舶上,消防泵、其通海接头以及使该等消防泵操作的动力源的布置,须确保不会因任何一个舱室失火而令所有消防泵失灵。 (b)在任何小于1000吨的该等船舶上,如任何一个舱室失火能令第(2)款所规定的所有消防泵失灵,则须在机舱外面的位置设置一个独立驱动且用动力操作的应急消防泵、该泵的动力源及通海接头。该应急消防泵须能从任何2套消防龙头与消防喉,透过符合第60(4)条的规定的喷嘴,同时各产生至少一股水柱,并同时使船舶上任何消防龙头的压力维持在至少2.1巴。(4)在每艘属第I类及第II类的船舶上,须设置一消防总喉管、多于一条消防水管及消防喉,以及多于一个消防龙头及喷嘴。该等设备的布置,须使该等设备在按照《商船(安全)(客船构造)(1984年9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规例》(第369章,附属法例)第88条的规定而建造的舱壁上的所有水密门及所有门均关闭时,符合第59及60条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