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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61481  什么是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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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页 第369R章 商船(安全)(货船构造及检验)(1984年9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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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舵机控制系统的电力供应一旦发生故障,须在航行驾驶台发出警报,该警报须为声响及视觉警报并位于一处易于观察到的位置;
  
  (e)控制主舵机的设施须设置在舵机室内;
  
  (f)须在舵机室内设置设施,将舵机控制系统与其所属的舵机切断联系;
  
  (g)航行驾驶台与舵机室之间须有通讯设施;
  
  (h)航行驾驶台上的舵角显示系统须不倚赖舵机控制系统;
  
  (i)舵角位置须能在舵机室内辨认出来。
  
  第369R章 第41C条附加规定─10000吨或以上的液货船
  
  1986年9月1日及以后,在每艘10000吨及以上的液货船(包括化学品运输船和气体运输船)上─
  
  (a)须为每个液体贮存器设置低位警报器,以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早作出有关液体泄漏显示。声响及视觉警报须在航行驾驶台上及机舱内易于观察到的地方发出;
  
  (b)须设置液体贮存柜,其容量足以为至少一个动力驱动系统(包括贮存器)进行再充液。贮存柜须以管道永久连接,使能从舵机室一处位置轻易为液压系统再充液。贮存柜并须设置液位指示器;
  
  (c)舵机室须设有适当的布置,以确保备有通往舵机机械及控制器的工作通道。该等布置须包括扶手栏杆及格栅或其他防滑表面,以确保在液压用液体一旦泄漏时可维持适当的工作情况。
  
  第369R章 第41D条附加规定─40000吨或以上的液货船
  
  1988年9月1日及以后,在每艘40000吨及以上的液货船(包括化学品运输船和气体运输船)上,舵机的布置须能在管道或任何一个动力机组一旦有单项故障时,使操控能力能够迅速恢复。为达致此目的,须有─
  
  (a)限制舵的独立设施;或
  
  (b)可以人手操作的速动阀,将一个或多于一个助力器与外部液压管道隔离,连同一项以固定的独立动力泵及管道系统直接补充助力器的设施;或
  
  (c)某种布置,以便在多个液压动力系统互相连接时,能探测到一个系统的液压用液体流失,并将欠妥的系统自动地或由航行驾驶台隔离,以使其他系统能保持全面操作。
  
  第369R章 第41E条附加规定─10000吨或以上的液货船
  
  (1)本条的条文适用于每艘10000吨或以上而情况如下的液货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除外)─
  
  (a)其建造合约在1979年6月1日之后订立;或
  
  (b)如没有建造合约,则在1980年1月1日之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若建造阶段;或
  
  (c)在1982年6月1日之后交付;或
  
  (d)曾进行重大改动或修改,而─
  
  (i)该重大改动或修改的合约在1979年6月1日之后订立;或
  
  (ii)如没有订立合约,则该重大改动或修改的建造工程在1980年1月1日之后开始;或
  
  (iii)该重大改动或修改在1982年6月1日之后完成。(2)主舵机须由两个或以上相同动力机组组成,并须在以一个或多于一个动力机组操作时,能按第32(2)(b)条的规定操作舵。在合理和切实可行范围内,主舵机的布置,须能使管道或任何一个动力机组的单项故障不会损害舵机余下部分的完整性。属舵机一部分的所有机械组件,以及任何舵机控制系统的机械连接部分(如有的话)均须属完好建造。
  
  (3)主舵机动力机组的布置,须使其能在动力故障后在动力恢复时自动起动。
  
  (4)须设置设施,在任何舵机动力机组一旦发生故障时,确保在航行驾驶台上发出警报。每个舵机动力机组均须能自动地或从航行驾驶台一处位置以人手开动操作。
  
  (5)须设置替代动力供应,在45秒内由应急电源或位于舵机室内的另一独立动力源自动供应,而且该动力源须至少足以供应动力予一个舵机动力机组,使其能够如下文所指明的方法将舵移动,并供应动力予与其有关连的舵机控制系统及舵角显示器。该独立动力源须仅作此用途,并须有足够容量供半小时连续操作。舵机动力机组在获替代动力源供应动力时,须至少能在船舶处于其最深海域航行吃水而以其最大前进航速的一半或7节(以较大者为准)航行时,在不多于60秒内,将舵自一舷15度处转至另一舷15度处。
  
  第369R章 第42条定时无人看管的机舱
  
  第III节
  
  本节所载的规定,是除本部第I节外,另外对某类船舶适用的规定。该类船舶设有内载用于推进或对推进是必要的机械的机舱,而该等机舱在任何航行情况下,包括在操纵情况下,均拟定时无人看管。
  
  第369R章 第43条释义
  
  就本节而言,“机械警报与控制中心”(machinery alarm and control centre) 指可控制推进及辅助机械的位置,亦为对该等机械的安全操作属必需的警报器(但不属在起居舱及航行驾驶台的警报器)所在的位置。
  
  第369R章 第44条一般规定
  
  本节适用的每艘船舶均须设置有效的设施,以控制用于推进或对推进是必要的机械,并须设有布置,以监察用于推进或对推进是必要的机械的操作,使该船舶的安全程度在一切航行情况下,包括在操纵情况下,并不低于有人持续看管机舱的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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