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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614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第369R章 商船(安全)(货船构造及检验)(1984年9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规例

[接上页]

  (3)蒸汽管须有充分支承。
  
  (4)须作出安排,以避免有相当可能引致任何该等蒸汽管或附件发生故障的过度应力,不论该过度应力是因温度变化、振动或其他原因所致。
  
  (5)须设置有效设施,以排空每条该等蒸汽管,使能确保管内没有水,并确保在船舶进行预定的服务的期间内任何相当可能出现的情况下,均不会出现水击。
  
  (6)如在本规例适用的任何船舶上,蒸汽管可从任何来源接收蒸汽,而该来源的压力高于该蒸汽管以足够的安全因数能抵受的压力,则须在该蒸汽管安装有效率的减压阀、卸压阀及压力计。
  
  第369R章 第27条气压系统
  
  (1)在本规例适用的每艘船舶上,如对该船舶的推进及安全或船上的人的安全是必要的机械仅以压缩空气起动、操作或控制,则须设置有效的空气系统,该系统须包括数目足够的空气压缩机及压缩空气贮存容器,以确保在服务中相当可能遇到的一切情况下,均有足够的压缩空气供应。
  
  (2)(a)在每艘该等船舶上,每个该等并非气动控制系统的压缩空气系统,其受到空气压力的部分的设计及建造,须能以足够的安全因数而抵受其可能受到的最大工作应力;在该等系统内的每一气压管或附件在首次使用前,须接受液压测试,而该测试的压力,须适当地高于该管或附件可能受到的最大工作压力。每一该等气压管或附件均须保持在有效率的状态。
  
  (b)在每艘该等船舶上,须设置设施,以防止任何该等压缩空气系统的任何部分超压;如空气压缩机及冷却器的水套或罩壳可能被有气压部分的泄气进入,而致若无卸压布置会受到危险的超压,则须设有适当的卸压布置。
  
  (c)须作出安排,以将进入任何该等压缩空气系统的油减至最少和将该系统内的物质排出。另须作出安排,以保护该等系统不受内部爆炸的影响。
  
  (d)在本规例适用的每艘船舶上,起动空气压缩机的所有排放管,均须直接引至起动空气贮存器,而由空气贮存器至主要或辅助引擎的所有起动空气管均须完全与压缩机排放管系统分隔。
  
  第369R章 第28条冷却水系统
  
  在本规例适用的每艘船舶上,如冷却水服务对推进机械的运行是必要的,则须有至少两套操作该项服务的设施。
  
  第369R章 第29条润滑及其他油类系统
  
  在本规例适用的每艘船舶上,如供润滑、冷却或操作主要推进机械及其辅助服务的油是在压力下循环的,则须作出安排,在泵一旦发生故障时有替代设施将该油循环。
  
  第369R章 第30条油类及气体燃料装设
  
  (1)在本规例适用的每艘船舶上,供给锅炉或机械使用的油类燃料的闪点不得低于摄氏60度(闭杯闪点测试):但在符合处长施加的条件下,处长可─
  
  (a)准许任何船舶在锅炉内使用闪点不低于摄氏55度的油类燃料,或在内燃式机械内使用闪点不低于摄氏43度的油类燃料;
  
  (b)准许设计作运载液化气体用的船舶使用气体燃料,但该等燃料须仅是从所运载的货物蒸发而来的。本款任何条文均不适用于供给第6(3)(a)、7(3)(a)或8(3)(a)条所准许的机械的燃料。
  
  (2)在本规例适用的每艘船舶上,如该船舶使用油类或气体燃料,则贮存、分配和使用该燃料的布置,须在顾及使用该燃料可能引致的火警及爆炸危险下,使船舶和船舶上的人的安全能得到保障。
  
  (3)在本规例适用的每艘船舶上,如该船舶为其推进或安全而在引擎或锅炉使用油类或气体燃料,则贮存、分配和使用燃料的布置,须使在船舶服务中相当可能遇到的一切情况下能维持引擎的有效运作。
  
  (4)供应蒸汽以推动船舶的锅炉,其所采用的每个燃油装设,须包括不少于两台燃油机组。
  
  第369R章 第31条驾驶台与轮机室之间的通讯
  
  本规例适用的每艘船舶,须设置两项设施,用以从航行驾驶台传送命令至轮机室控制台。其中一项设施须为轮机室电报机。
  
  第369R章 第32条舵机
  
  (1)本规例适用的每艘船舶,须设置有效的主舵机及辅助舵机:
  
  但如属双套的舵机动力机组及其连接部分的安装达致核证当局满意的程度,而每个动力机组均符合第(2)(c)款的规定,以及双套机组及连接部分一并操作时符合第(2)(b)款的规定,则无须有辅助舵机。
  
  (2)在每艘该等船舶上─
  
  (a)主舵机,包括舵及有关连的附件,须有足够强度,并足以在最大航速下操控船舶。主舵机及舵杆须设计成不会在最大后退速度时损毁;
  
  (b)主舵机须能在船舶以最大航速前进时,将舵自一舷35度处,转至另一舷35度处。舵须能在船舶在最大航速时,于28秒内自一舷35度处,转至另一舷30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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