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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b)应急电源的布置须使船舶在静横倾22 1/2度和自艏艉平载纵倾10度时能有效操作。 (c)须作出安排,对应急电源及其有关连的电路作定期测试。 第369R章 第7条 1600吨或以上但5000吨以下的船舶 (1)在本规例适用的每艘1600吨或以上但5000吨以下的船舶上,须在最高一层连续甲板或后升高甲板对上及机舱棚外的一处位置设置自给式应急电源,而其布置须确保一旦因火警或其他事故而致主电力装设发生故障时,该应急电源仍能操作。 (2)在每艘该等船舶上,第(1)款规定的应急电源须能同时操作以下服务至少3小时─ (a)在召集及登乘站以及通往召集及登乘站的走廊、楼梯及出口,以及在每艘救生艇筏、其降落设备及救生艇筏所降落的水面范围须提供的应急照明; (2001年第153号法律公告) (b)通用警报(如属电动者); (c)船舶的航行灯(如纯属电动者)。(3)(a)在每艘该等船舶上,应急电源须为无需再充电或不会有电压过度下降而能符合第(2)款规定的蓄电池,或为以内燃式机械驱动,具有独立燃料供应和有效的起动布置的发电机,而供应予该机械的燃料的闪点不得低于摄氏43度。 (b)应急电源的布置须使船舶在静横倾22 1/2度和自艏艉平载纵倾10度时能有效操作。 (c)须作出安排,对应急电源及其有关连的电路作定期测试。 第369R章 第8条 1600吨以下的船舶 (1)在本规例适用的每艘1600吨以下的船舶上,如该船舶并无主电源位于最高一层连续甲板或后升高甲板对上及机舱棚外之处,则须在最高一层连续甲板或后升高甲板对上及机舱棚外的一处位置设置自给式应急电源,而其布置须确保一旦因火警或其他事故而致主电力装设发生故障时,该应急电源仍能操作。 (2)在每艘该等船舶上,第(1)款规定的应急电源须能同时操作以下服务至少3小时─ (a)在召集及登乘站以及通往召集及登乘站的走廊、楼梯及出口,以及在每艘救生艇筏、其降落设备及救生艇筏所降落的水面范围须提供的应急照明; (2001年第153号法律公告) (b)通用警报(如属电动者); (c)船舶的航行灯(如纯属电动者)。(3)(a)在每艘该等船舶上,应急电源须为无需再充电或不会有电压过度下降而能符合第(2)款规定的蓄电池,或为以内燃式机械驱动,具有独立燃料供应和有效的起动布置的发电机,而供应予该机械的燃料的闪点不得低于摄氏43度。 (b)应急电源的布置须使船舶在静横倾22 1/2度和自艏艉平载纵倾10度时能有效操作。 (c)须作出安排,对应急电源及其有关连的电路作定期测试。 第369R章 第9条电动及电动液压舵机 (1)本规例所适用而设有电动或电动液压舵机的每艘船舶,须设置显示器,显示该舵机的动力机组何时是正在运行的。该等显示器须位于机械控制室或核证当局批准的一处或多于一处其他位置,并须位于航行驾驶台上。 (2)在每艘该等5000吨或以上的船舶上,以下条文须予适用─ (a)电动及电动液压舵机须由主配电板供电的两个电路供电,其中一个可经过应急配电板(如备有的话)。每个电路须有足够容量,以供电给与它通常连接并同时操作的所有发动机;如在舵机室设有电流转换布置,容许任何一个电路向任何发动机或发动机组合供电,则每个电路的容量须足以应付最严峻的负荷状态。该两个电路须沿其长度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分隔; (b)须为该等电路及发动机只提供短路保护。(3)在每艘该等5000吨以下的船舶上,如电力是主舵机及辅助舵机的唯一动力源,则有关布置须符合第(2)款的规定,但如辅助舵机是由主要预定作其他服务的发动机推动的,则须设有适当的超负荷保护装置。须为装于5000吨以下的船舶的电动或电动液压主舵机的任何发动机及动力电路只提供短路保护。 第369R章 第10条触电、火警及电力所致其他危险的预防措施 (1)在本规例适用的每艘船舶上,所有电力设备的建造及装设,须对任何以适当方式处理该等设备的人不会造成损伤危险。在不抵触第(2)款的条文下,作为船舶设备而供应的电力设备如以超逾55伏特的电压操作,则该等设备的外露金属部分,如是不预定有高于地面的电压但在有失误时却可能有该电压的,则须接地。 (2)作为船舶设备而供应的手提式电灯、工具及相类器具如以超逾55伏特的电压操作,则其外露金属部分须透过供电电缆中的导体接地,除非备有至少与透过导体接地同样有效的双层绝缘或适当的隔离变压器保护装置。在潮湿舱间使用电灯、工具或其他器具时,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作出安排,以确保将触电危险减至最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