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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b)除第(6A)及(7)款另有规定外,第4(2)条只适用于在1980年5月25日或之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若建造阶段的香港船舶。 (c)除第(6A)及(7)款另有规定外,第II部第III节只适用于在1981年5月1日或之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若建造阶段的香港船舶。(5)除第(6)及(6A)款另有规定外,就运载闭杯闪点不超逾摄氏60度而雷德蒸气压力低于大气压力的原油及石油产品,或其他具有相类火警危险的液体的液货船而言─ (a)如该等液货船是500吨或以上的海域航行香港液货船,而且属以下情况,则本规例各部均适用─ (i)在1975年7月1日之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相若建造阶段,但在1979年1月1日或之前完成;或 (ii)在1975年7月1日或之后但在1977年7月1日之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相若建造阶段,但如该等船舶的建造合约是在1975年7月1日之前签署并在1979年1月1日之前完成的,则以下条文不适用─ (aa)第62(1)及(4)条(在某些舱壁使用非可能燃烧物料); (bb)第63(1)(a)及(b)条(使用非可能燃烧物料建造舱内铺板、衬板、框架、地面及连接件,但不包括第62(3)条提述的连续舱内铺板及衬板,或该等连续舱内铺板及衬板的框架、地面及连接件);或(iii)在1977年7月1日或之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若建造阶段;及(b)如该等液货船是500吨或以上的海域航行香港液货船,而且在1980年5月25日或之后改装为或改造为运载该等产品的液货船,则本规例各部均适用;及 (c)如该等液货船是500吨或以上的海域航行液货船,而且在1980年5月25日或之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若建造阶段,则该等液货船在香港水域时,本规例各部均适用;及 (d)如该等液货船是500吨或以上的海域航行液货船,而且在1980年5月25日或之后改装为或改造为运载该等产品的液货船,则该等液货船在香港水域时,本规例各部均适用。(6)第11至19条(防火)不适用于─ 〈* 注─详列交互参照:第11,12,13,14,15,16,17,18,19条 *〉 (a)运载闭杯闪点不超逾摄氏60度而雷德蒸气压力低于大气压力的原油及石油产品,或其他具有相类火警危险的液体的香港液货船,而该等液货船在1975年7月1日或之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若建造阶段,或在该日期之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相若建造阶段但在1978年12月31日之后完成,或在1980年5月25日或之后改装为或改造为运载该等产品的液货船; (b)其他该等500吨或以上的海域航行液货船,而该等液货船在1980年5月25日或之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若建造阶段,或在1980年5月25日或之后改装为或改造为运载该等产品的液货船。(6A)(a)就船舶而言,本规例只适用于在1984年9月1日之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相若建造阶段的船舶。 (b)就本条而言,“相若建造阶段”(a similar stage of construction) 指以下阶段─ (i)能识别为某一指定船舶的建造开始;及 (ii)该船舶已开始装配,而装配量至少为50公吨或所有结构材料估计重量的1%,取其小者。(7)处长可豁免某些类别或某个别的个案,使其免受本规例的所有或任何规定(按豁免的规定中所指明)限制,豁免的条款(如有的话)则按处长在豁免的规定中所指明,而处长在给予合理的通知后,可更改或撤销任何上述豁免。 (8)并无条文。 (9)任何进行修理、改动、修改及与此有关的装的香港船舶,均须符合本规例的规定,其程度须至少达到该等船舶进行该等修理、改动、修改或装之前的相同程度。任何进行重大修理、改动及修改的香港船舶,均须在处长认为是合理和切实可行的范围内,符合《商船(安全)(货船构造及检验)(1984年9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船舶)规例》(第369章,附属法例)的规定,但如该等修理、改动及修改是在本规例生效前开始或依据本规例生效前订立的合约而进行的,则属例外。 (10)如任何不是香港船舶的船舶倘非因恶劣天气,或既非船长亦非船东或承租人(如有的话)所能阻止的任何其他情况即不会在香港水域内的,则本规例的任何条文不得以该船舶在香港水域内为理由而对其适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海上安全委员会”乃“Maritime Safety Committee”之译名。 #“《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乃“International Code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Equipment of Ships Carrying Dangerous Chemicals in Bulk”之译名。 +“国际海事组织大会”乃“Assembly of the 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之译名。 @“《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乃“Code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Equipment of Ships Carrying Dangerous Chemicals in Bulk”之译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