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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61481  什么是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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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页 第369R章 商船(安全)(货船构造及检验)(1984年9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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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乃“International Code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Equipment of Ships Carrying Liquefied Gases in Bulk”之译名。
  ++“国际海事组织”乃“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之译名。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乃“Code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Equipment of Ships Carrying Liquefied Gases in Bulk”之译名。
  
  **“联合王国运输部”乃“United Kingdom Department of Transport”之译名。
  
  第369R章 第2条结构强度
  
  第II部
  
  构造
  
  第I节
  
  本规例适用的每艘船舶的结构强度及横向水密舱壁的数目和配置,须足以应付该船舶预定的服务。
  
  第369R章 第3条水密门
  
  (1)在本规例适用而且设置有水密门以维持舱壁的水密完整性的每艘船舶上,每扇该等水密门均须以适合物料制造,并须就其拟作的用途有效地建造。
  
  (2)(a)每扇滑动式水密门均须能在该门本身及舱壁甲板对上一处可接触的位置以有效的手控装置操作。
  
  (b)用以从舱壁甲板对上之处操作任何装设于机舱舱壁内的滑动式水密门的操作装置,须设于机舱外面,除非该位置未能配合所需传动装置的有效安排。(3)如有通道由机舱的较低部分通往水密轴隧,则通道的开口须设置滑动式水密门,而且该门须能就地从门的任何一边操作。
  
  (4)须在遥控操作位置设置设施,以显示何时滑动门是关闭的。
  
  (5)水密门须在船舶向左右任何一方静横倾至15度时仍能操作。
  
  第369R章 第4条舱底泵抽及排出布置
  
  (1)本规例适用的每艘船舶均须设置有效的舱底泵抽装置及排出设施,而其布置能在船舶处于艏艉平载或向左右任何一方静横倾不超逾5度时,将进入船体任何部分直至舱壁甲板(但永久拨作运载淡水、水压载、油类燃料或液体货物,并设有其他有效的泵抽或排出设施的舱间除外)的水经由至少一条吸入管抽出。在有需要时,须为此而备有翼型吸口。须设置有效设施,使水易于流向吸入管:处长如信纳不会因为船舶舱室不设泵抽及排出设施而致船舶的安全受损,则该等舱室可免设泵抽及排出设施。
  
  (2)须为位于船舶舱壁甲板上的围封货舱备有排出设置:处长如信纳由于位于船舶舱壁甲板上的围封货舱的大小或内部分舱,船舶的安全不会因为船舶舱室不设排出设施而受损,则该等舱室可免设排出设施。如到达舱壁甲板的干舷是在船舶向左右任何一方横倾5度时甲板边缘并不浸没水中的,则规定的排出须为透过适当数目和大小、按照《商船(安全)(载重线)规例》(第369章,附属法例)附表4第12段所设而直接作船外排放的甲板泄水孔进行。在所有其他情况下,内部的排出物须引至具有足够容量的一个或多于一个适当舱间,而该舱间或该等舱间是备有高水位警报和设有船外排放的适当布置的。
  
  第369R章 第5条电力设备及装设─一般规定
  
  (1)在本规例适用的每艘船舶上的电力设备及装设,包括任何电力推进设施,均须使到船舶及船舶上所有人获得免受电力危险的保护。电力设备及装设须符合附表3指明的规定。
  
  (2)在任何船舶上,如电力是维持对该船舶的推进或安全是必要的辅助服务的唯一动力,则每艘该等船舶均须设置两台或以上的发电机组,其动力须使在任何一台停止服务时,前述的服务仍可操作。
  
  (3)如电力负荷包括对该船舶的推进或安全是必要的服务,而正常航行负荷需两部或以上发电机并行操作,则须设有布置,使能在总电流超逾相连接的发电机容量时,自动将足够的非必要负荷解扣。
  
  第369R章 第6条应急电源
  
  5000吨或以上的船舶
  
  (1)在本规例适用的每艘5000吨或以上的船舶上,须在最高一层连续甲板对上及机舱棚外的一处位置设置自给式应急电源,而其布置须确保一旦因火警或其他事故而致主电力装设发生故障时,该应急电源仍能操作。
  
  (2)在每艘该等船舶上,第(1)款规定的应急电源须能同时操作以下服务至少6小时─
  
  (a)在召集及登乘站以及通往召集及登乘站的走廊、楼梯及出口,以及在每艘救生艇筏、其降落设备及救生艇筏所降落的水面范围须提供的应急照明; (2001年第153号法律公告)
  
  (b)在主机舱、设有船舶主发电机的舱间、航行驾驶台及海图室内须设置的应急照明系统;
  
  (c)通用警报(如属电动者);
  
  (d)船舶的航行灯(如纯属电动者);及
  
  (e)白天讯号灯(如以船舶上的主电源操作)。(3)(a)在每艘该等船舶上,应急电源须为无需再充电或不会有电压过度下降而能符合第(2)款规定的蓄电池,或为以内燃式机械驱动,具有独立燃料供应和有效的起动布置的发电机,而供应予该机械的燃料的闪点不得低于摄氏43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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