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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c)辅助舵机须能迅速开动,并须有足够强度,以及具充足动力使该船舶能在可航行速度下受到操控;凡规定舵柄处的舵杆直径超过355.6毫米以符合(a)段规定的任何该等船舶上,辅助舵机须以动力操作。(3)在每艘该等船舶上,如安装有动力操作的舵机,则舵的位置须显示在主操舵站上。 (4)在每艘该等船舶上,在适用情况下,须在航行驾驶台和舵机室永久展示附有方框图的简单操作指示,显示舵机遥控系统及舵机动力机组的转换程序。 第369R章 第33条备用装置 本规例适用的每艘船舶须在顾及船舶预定的服务下,设置足够的备用装置。 第369R章 第34条并无条文 并无条文。 第369R章 第35条锚及锚链 本规例适用的每艘船舶须设置在顾及船舶的大小及其预定的服务下,在数目、重量及强度方面均属足够的锚及锚链。 第369R章 第36条逃生途径 (1)在本规例适用的每艘船舶上,楼梯及梯道的布置,须使到能提供方便的逃生途径从所有船员舱、乘客舱及通常有船员工作的其他舱间通往救生艇登乘甲板。 (2)在本规例适用的每艘船舶上,须从每一轮机室、轴隧及锅炉室设置两条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分隔的逃生途径,而如水密门可供用作逃生途径,则其中一条途径可为水密门。如没有此等水密门,则两条逃生途径须由两组通往机舱棚或其他地方的独立门的钢梯组成,并从该处通往一处或多于一处的救生艇登乘甲板或救生筏登乘甲板。处长可豁免小于2000吨的船舶符合本段的规定,条件为该船舶须设置至少一条有效的逃生途径。 第369R章 第37条停止机械、关掉燃油吸管及关闭开口的设施 (1)在本规例适用的每艘船舶上,须设置设施停止机舱、起居舱及货舱的通风风扇。就机舱及货舱而言,须设置设施关闭所有天窗、门口、通风器及围绕烟囱的环形空间及该等舱间的其他开口。该等设施须能从该等舱间外面的位置操作,且不会因在该等舱间内的火警而不能到达。 (2)在本规例适用的每艘船舶上,由机械驱动的压力抽风机及鼓风机、燃油输送泵、燃油机组泵及其他相类的燃油泵,须安装遥远控制器。该等控制器须位于上述机械或泵所处的舱间外面,并能在该等舱间一旦失火时停止上述机械或泵。 (3)在本规例适用的每艘船舶上,与任何不属双层底液舱的燃油贮存柜、沉淀柜或日用油柜连接的每条喉管,如受损毁时喉管内的内载物会排放而造成火警危险,则该等喉管须安装阀门或旋塞,该等阀门或旋塞须稳固在喉管所连接的柜上,并能从该柜所处的舱间外面可随时接触的位置关闭:但如属连接该等柜的输入管,则可用同样地稳固在柜上的止回阀取代。如属有轴隧或管隧贯通的燃油深舱,则除了稳固在深舱上的阀门外,亦可在一条或多于一条隧道外面的一条或多于一条管路上,另加安装一个或多于一个阀门,使一旦失火时能加以控制。 第369R章 第38条舵机─液货船 第II节 本节所载的规定,是除本部第I节外,另外对10000吨或以上的液货船适用的规定。 第369R章 第39条并无条文 并无条文。 第369R章 第40条并无条文 并无条文。 第369R章 第41A条释义 就本条而言─ “主舵机”(main steering gear) 指为将舵移动以在正常航行情况下操控船舶所必需的机械、舵助力器、舵机动力机组(如有的话)及辅助设备,以及向舵杆施加扭矩的设施,例如舵柄或舵扇; “动力驱动系统”(power actuating system) 指为供应动力以转动舵杆而提供的液压设备,由连同有关连的喉管及附件的一个或多于一个舵机动力机组以及舵助力器组成。动力驱动系统可共用相同的机械组件,即舵柄、舵扇及舵杆或供同一用途的组件; “舵机控制系统”(steering gear control system) 指用以将命令由航行驾驶台传送至舵机动力机组的设备。舵机控制系统由传送器、接收器、液压控制泵及其有关连的的发动机、发动机控制器、管道及电缆组成; “辅助舵机”(auxiliary steering gear) 指在主舵机一旦发生故障时,将舵移动以操控船舶的设备。 第369R章 第41B条附加规定─10000吨或以上的液货船 在每艘10000吨及以上的液货船(包括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上─ (a)须设置两个舵机控制系统,每个系统均能由航行驾驶台独立操作。无须设置两套操控手轮或操控手柄; (b)如操作中的舵机控制系统一旦发生故障,则另一系统须能从航行驾驶台一处位置立即开动操作; (c)每个舵机控制系统(如属电动者)须由本身的独立电路供电,而该电路是从舵机室内的某点由舵机动力电路供电的,或直接从供电给该舵机电力线路的配电板汇流排供电,而在配电板上的该供电点是与该舵机动力电路的供电点毗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