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b)如驾驶舱只作驾驶之用,并以高度不小于2米的开敞空间而与上甲板分隔,则可位于液货舱之上。(4)凡起居舱、不属A类机舱的机舱、控制站及货物控制站均设于燃油舱某部分的对上之处,则该等舱间与液货舱及污水舱的横向分隔不得小于600毫米。 第369R章 第55条溢油的预防措施 须设置设施,将上甲板的溢油与起居舱及服务舱隔离,并须顾及船尾货物处理设施(如有设置的话)。 第369R章 第56条上层建筑及甲板室的外部边界 (1)围绕起居舱及服务舱、控制站及货物控制站的上层建筑及甲板室的外部边界,以及支承该等舱间的任何悬架甲板,均须在该等边界的面向货油舱部分,以及在该等边界的各侧面,由每层甲板水平的前边界起,作水平方向并与该船舶的中线作平行量度的3米距离之内,绝缘至A60标准,但该等绝缘物无须在以下地方安装─ (a)操舵室的外舱壁及悬架甲板;及 (b)装有第(2)(a)款提述的门的舱间的外部边界。(2)如上层建筑及甲板室是围绕起居舱及服务舱的,则面向该等上层建筑及甲板室的货油舱的外部隔舱壁─ (a)不得装门,但如为了提供通道,通往该等无通道前往起居舱及服务舱而内部限边界绝缘至A60标准的舱间,则属例外; (b)舷窗以及并非操舵室窗的窗均须属不能开启的类型; (c)不得在上甲板的该等上层建筑及甲板室的第一层装窗,而在该层所装的舷窗须在内部装有永久附设的钢盖; (d)在该等上层建筑及甲板室第一层以上的各层所装的舷窗及窗,均须在内部装有永久附设的钢罩或备有可移动的钢罩,而可移动的钢罩须贮存在拟使用该罩的舱间内。(3)第(2)款的条文适用于在围绕起居舱及服务舱的上层建筑及甲板室各侧面的外部隔舱壁,距离为由每层甲板水平的前外部隔舱壁作水平方向并与该船舶的中线作平行量度的5米,一如该等条文适用于面向货油舱的外部隔舱壁,但第(2)(a)款并不适用于操舵室的外部隔舱壁。 第369R章 第57条将货泵房与A类机舱分隔 (1)将货泵房与A类机舱分隔的舱壁及甲板须为A0标准的‘A’级隔板。 (2)如为货泵房照明的目的而在第(1)款提述的舱壁及甲板上安装照明灯围罩,则该等照明灯围罩须不使该等舱壁及甲板的‘A’级完整性及气密性受损。 第369R章 第58条A类机舱及货泵房的隔舱壁及甲板 (1)A类机舱及货泵房的内部或外部隔舱壁或甲板不得装窗及舷窗,包括该等舱位的天窗,但该等窗及舷窗可装于A类机舱与位于该舱间边界内的机械控制室之间的舱壁。 (2)A类机舱及货泵房的天窗须能在使用该等天窗的舱间外面关闭和开启。 第369R章 第59条将起居舱及服务舱与A类机舱及货泵房分隔 (1)将起居舱及服务舱与A类机舱及货泵房分隔的舱壁及甲板须为A60标准的‘A’级隔板。 (2)如为货泵房照明的目的而在第(1)款提述的舱壁上安装照明灯围罩,则该等照明灯围罩须不使该等隔板的‘A’级完整性、绝缘标准及气密性受损。 第369R章 第60条将起居舱与厨房、贮物室及相类舱间分隔 将起居舱与厨房、油漆房、灯具房或水手长仓库分隔的隔舱壁须用钢或其他同等物料建造。 第369R章 第61条将控制站与其他围封舱间分隔以作保护 (1)将控制站与其他围封舱间分隔的舱壁及甲板须为具有符合附表1所列表1及2的绝缘标准的‘A’级隔板。 (2)将驾驶舱与第54(3)(b)条提述的开敞空间分隔的甲板须为A60标准的‘A’级隔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