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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614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第369R章 商船(安全)(货船构造及检验)(1984年9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规例

[接上页]

  (b)如处长信纳在引擎罩壳装窗是必须的,而且不会构成火警危险,则可如此装窗。如装有该等窗,则该等窗须是不能开启的,而其建造须是抗火的而且嵌有加固金属丝玻璃,并须有外置的用钢或其他同等物料制造的永久附设活动遮板。
  
  第369R章 第20条锅炉及机械─一般规定
  
  (1)在本规例适用的每艘船舶上,机械、锅炉及其他压力容器的设计及建造,须足以应付其预定的服务,而其装设及所得的保护均须能将对船上的人构成的任何危险减至最低。
  
  (2)在不损害前述条文的一般性的原则下,须设置设施以防止该等机械、锅炉及其他压力容器的任何部分超压,而每个锅炉及每个非燃式蒸汽发生器尤须设置不少于两个安全阀:如处长信纳已有充分保护防止超压,则每个锅炉及非燃式蒸汽发生器可只安装一个安全阀。
  
  第369R章 第21条锅炉及其他压力容器
  
  (1)在本规例适用的每艘船舶上,每个锅炉或其他压力容器及其各别的座架在首次使用前,须接受液压测试,该测试的压力,须为在顾及以下事宜后适当地高于工作压力,而该工作压力是用以确保锅炉或其他压力容器及其座架具足够的强度及充分的设计作该锅炉或其他压力容器及其座架预定的服务的─
  
  (a)该锅炉或其他压力容器及其各别的座架的设计及建造物料;
  
  (b)该锅炉或其他压力容器及其各别的座架拟作的用途;及
  
  (c)该锅炉或其他压力容器及其各别的座架拟在何工作情况下使用,而每个该等锅炉或其他压力容器及其各别的座架均须保持在有效率的状态。
  
  (2)在每艘该等船舶上,须作出安排,以便清洁和检查每个压力容器。
  
  第369R章 第22条机械
  
  (1)在本规例适用的每艘船舶上,对该船舶的推进及安全是必要的主要及辅助机械须设置有效的控制设施,而该等机械须能在船舶原本没有动力时投入操作。
  
  (2)在每艘该等船舶上,如机械若无有关设施会有超速的危险,则须设置设施以确保不会超逾安全速度。
  
  (3)在每艘该等船舶上,如主要或辅助机械或该等机械的任何部分须承受内部压力,则该等部分在首次使用前,须接受液压测试,而该测试的压力,须为在顾及以下各项后适当地高于工作压力─
  
  (a)该等部分的设计及建造物料;
  
  (b)该等部分拟作的用途;及
  
  (c)该等部分拟在何工作情况下使用,而该等部分须保持在有效率的状态。
  
  第369R章 第23条后退设施
  
  本规例适用的每艘船舶均须具有足够的后退动力,以确保在所有正常情况下适当控制该船舶。
  
  第369R章 第24条轴
  
  在本规例适用的每艘船舶上,每条轴的设计及建造,须能抵受其可能受到的最大工作应力,其安全因数是在顾及以下各项而属足够的─
  
  (a)该轴的建造物料;
  
  (b)该轴预定的服务;及
  
  (c)驱动该轴的引擎或以该轴为构成部分的引擎的类型。
  
  第369R章 第25条锅炉给水系统
  
  (1)在本规例适用的每艘船舶上,如锅炉提供对船舶的安全是必要的服务,而在锅炉给水供应发生故障时该锅炉会变得危险,则每个该等锅炉须设置不少于两个有效而且独立的给水系统。该等系统的布置,须能使任何一个系统均可打开作检查或检修而不影响另一个系统的效率。另须设置设施,以防止该等系统的任何部分超压。
  
  (2)如在任何该等船舶上,可能有油进入锅炉的给水系统,则供应锅炉给水的布置须有安排以截取给水中的油。
  
  (3)在任何该等船舶中,从泵通往上述锅炉的给水所通过的每个给水防逆阀、附件或喉管的设计及建造,须能以顾及其建造物料和将在何工作情况下使用而属足够的安全因数,抵受其可能受到的最大工作应力。每一该等给水防逆阀、附件或喉管在首次使用前,须接受液压测试,而该测试的压力,须适当地高于与该阀、附件或喉管连接的锅炉的最大工作压力或给水管路可能受到的最大工作压力(以较大者为准)。每一该等给水防逆阀、附件或喉管均须保持在有效率的状态。给水喉管须有充分支承。
  
  第369R章 第26条蒸汽管系统
  
  (1)在本规例适用的每艘船舶上,每条蒸汽管以及与之连接而蒸汽可以通过的每个附件,其设计及建造须能以在顾及以下各项而属足够的安全因数,抵受其可能受到的最大工作应力─
  
  (a)该管及附件的建造物料;及
  
  (b)该管及附件将在何工作情况下使用。(2)在不损害前文的一般性的原则下,每条该等蒸汽管或每个该等附件在首次使用前,须接受液压测试,而该测试的压力,须为在顾及第(1)(a)及(b)款的规定后适当地高于将予确定的工作压力。每条该等蒸汽管或每个该等附件均须保持在有效率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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