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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614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1页 第369R章 商船(安全)(货船构造及检验)(1984年9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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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69R章 第45条操作及文件
  
  在本节适用的每艘船舶上,如设有内载用于推进或对推进是必要的机械的机舱,而该机舱定时无人看管,则核证当局须确保为操作该船舶而设置的设备,在该船舶获准于无人看管该等机舱的状况下操作前,是以可靠方式运作的。核证当局须确保有令人满意的布置,对该等设备作定期检查和例行测试以确保该等设备持续和可靠地操作,核证当局并须发出书面证据,显示其信纳该船舶及该船舶的设备适宜在该等状况下操作。
  
  第369R章 第46条警报系统
  
  本节适用的每艘舶船均须设置警报系统,而该系统须显示在无人看管的机械或无人看管的机舱内所出现而须注意的失误。该警报系统须─
  
  (a)在机械警报与控制中心视觉上显示每个独立的警报状况,并于该中心及机舱内备有发出声响的警报;
  
  (b)连接至轮机员公用室及每个当值轮机员舱房,使在任何时间,至少有一个当值轮机员舱房连接至该警报系统。核证当局可准许采用同等的替代布置;
  
  (c)连接至在航行驾驶台上的声响及视觉警报器,在有任何需要值班人员采取行动或应令其注意的事态出现时,该警报器即须启动;
  
  (d)在切实可行范围内,设计成可在警报及监察系统发生故障时显示处于警报状况;
  
  (e)如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在机械警报与控制中心无人注意到警报状况,即启动在轮机员起居间内的清晰声响警报;
  
  (f)在没有正常动力供应时,自动由后备动力供应供电;正常动力供应的故障须在警报系统上显示;及
  
  (g)能同时显示多项失误,而警报系统接收了任何失误并不抑制其他警报。凡由机械警报与控制中心接收警报,须在显示该警报状况的其他位置显示。警报须维持至获接收为止,而个别警报的视觉显示须维持至失误获纠正为止,届时警报系统须自动重校至正常操作的状态。
  
  第369R章 第47条安全系统
  
  须设置安全系统,在机械出现会造成即时危险的机能失常时,能自动停止欠妥机械的操作,并发出警报。除非主要推进机械在持续操作下会引致严重损毁、全面失效或爆炸,否则主要推进机械不得自动停止操作。可就主要推进机械的自动停止操作作超驰安排,但操作安排须避免在不慎的情况下操作。须备有视觉设施,以显示超驰是否已启动。在超驰的位置须展示适当的告示,就超驰的可能效果作出警告。
  
  第369R章 第48条通讯
  
  本节适用的每艘船舶均须在推进轮机室、主要机械控制室或操纵平台(视何者适当而定)、航行驾驶台及轮机员起居间之间设置声音通讯设施。
  
  第369R章 第49条推进机械的控制
  
  在本节适用的每艘船舶上,推进器的速度、推力方向以及(如适用的话)螺距须能完全由航行驾驶台控制,而以下条文须予适用─
  
  (a)从航行驾驶台进行的遥控,须由单一控制器件就每一独立推进器进行,而且一切有关连的服务,包括在有需要时防止推进机械超负荷的设施,亦须自动进行;
  
  (b)从航行驾驶台作出的推进机械命令,须在机械警报与控制中心显示;
  
  (c)主要推进机械须备有应急停止器件,该器件须位于航行驾驶台上,且不倚赖本节另作规定的其他控制器;
  
  (d)对推进机械的遥控在同一时间只可从一个地点进行。在该等地点使用有互相连接的控制机组,是可容许的。在每一地点须设置显示器,以显示正控制推进机械的地点。航行驾驶台与机舱之间的控制转换,只可从机舱或从机械控制室进行。控制系统的布置,须使在站与站之间转换控制时,推进器推力不会有明显改变;
  
  (e)在自动控制系统或遥控系统任何部分一旦发生故障时,须可就地控制推进机械及其他对船舶的推进是必要的机械;
  
  (f)推进机械遥控系统的设计,须使到在该系统一旦发生故障时有警报发出,而预校速度及推力方向则维持至进行就地控制为止。如系统设计的其他基本特点使符合该项安排并不切实可行,则核证当局可免除本规定,但该项免除受核证当局可规定的替代安排规限;
  
  (g)航行驾驶台须显示以下项目─
  
  (i)(如属固定螺矩推进器)推进器的速度及转动方向;
  
  (ii)(如属可控制的螺矩推进器)推进器的速度及螺距位置;(h)试图将任何内燃式推进机作自动连续的起动但失败的次数须予限制,以维持足够的空气压力,使能在就地控制下再试图起动。须设置警报系统,以显示仍能容许推进主要机械起动操作的低水平起动气压级。
  
  第369R章 第50条机械、锅炉及电力装设
  
  (1)须就一切重要功能,包括压力、温度及液位,设置达致核证当局满意程度的自动控制系统及警报系统。该控制系统须能以必需的自动布置而使到主要推进机械及其辅助设备在操作方面所需的服务得以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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