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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四十四条 合作和援助 一、缔约国应尽可能在以下方面相互合作: (一)根据条例规定,发现和评估事件并采取应对措施; (二)提供或促进技术合作和後勤支持,特别在发展、加强和保持本条例所要求的公共卫生能力方面; (三)筹集财政资源以促进履行其根据本条例承担的义务;以及 (四)为履行本条例制订法律草案和其他法律和行政规定。 二、世界卫生组织应该应要求尽可能在以下方面与缔约国合作: (一)评价和评估其公共卫生能力,以促进本条例的有效实施; (二)向缔约国提供技术合作和後勤支持或给予方便;并 (三)筹集财政资源以支持发展中国家建设、加强和保持附件1所规定的能力。 三、本条所涉的合作可通过包括双边在内的多渠道,通过区域网络和世界卫生组织区域办事处以及政府间组织和国际机构实施。 第四十五条 个人资料的处理 一、缔约国对根据本条例从另一缔约国或从世界卫生组织收集或收到的、涉及身份明确或可查明身份的个人的健康信息,应根据国家法律要求保密并匿名处理。 二、虽然有第一款的规定,如对评估和管理公共卫生风险至关重要,缔约国可透露和处理个人资料,但缔约国,根据国家法律,和世界卫生组织必须确保个人资料: (一)得到公平、合法处理,并且不以与该目的不一致的方式予以进一步处理; (二)与该目的相比充分、相关且不过量; (三)准确且在必要时保持最新,必须采取一切合理措施确保删除或纠正不准确或不完整的资料;以及 (四)保留期限不超过必需的时间。 三、应要求,世界卫生组织应该在可行的情况下以可理解的形式向个人提供本条中提及的其个人资料,无不当延误或费用,且在必要时允许予以纠正。 第四十六条 诊断用生物物质、试剂和材料的运输和处理 缔约国应该根据国家法律并考虑到有关国际准则,便利根据本条例用於核实和公共卫生应对目的的生物物质、诊断样本、试剂和其他诊断材料的运输、入境、出境、处理和销毁。 第九编 《国际卫生条例》专家名册、突发事件委员会和审查委员会 第一章 《国际卫生条例》专家名册 第四十七条 组成 总干事应该确立由所有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的名册(以下简称“《国际卫生条例》专家名册”)。除非本条例另有规定,总干事应该根据《世界卫生组织专家谘询团和专家委员会条例》(以下简称《世界卫生组织谘询团条例》)任命《国际卫生条例》专家名册成员。此外,总干事应根据每个缔约国的要求任命一名成员,并酌情任命有关政府间组织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建议的专家。有意的缔约国应将拟推荐为谘询团成员的每位专家的资历和专业领域报告总干事。总干事应将《国际卫生条例》专家名册的组成定期通知缔约国以及有关政府间组织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 第二章 突发事件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职责和组成 一、总干事应成立突发事件委员会,该委员会应总干事要求就以下方面提出意见: (一)某个事件是否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结束;以及 (三)建议发布、修改、延续或撤销临时建议。 二、突发事件委员会应由总干事从《国际卫生条例》专家名册和酌情从本组织其他专家谘询团选出的专家组成。总干事应从保证审议某个具体事件及其後果连续性的角度出发确定委员的任期。总干事应根据任何特定会议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适当考虑地域公平代表性原则选定突发事件委员会的成员。突发事件委员会至少有一名成员应当是在其领土内发生事件的缔约国提名的专家。 三、总干事根据本人的动议或应突发事件委员会的要求可任命一名或多名技术专家担任该委员会的顾问。 第四十九条 程序 一、总干事应根据最接近正发生的具体事件的专业和经验的领域从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提及的专家中选出若干专家,召开突发事件委员会会议。为本条的目的,突发事件委员会“会议”可包括远程会议、视频会议或电子通讯。 二、总干事应向突发事件委员会提供会议议程和有关事件的信息,包括缔约国提供的信息,以及总干事拟发布的任何临时建议。 三、突发事件委员会应当选举主席并在每次会议後撰写会议进程和讨论情况的简要报告,包括任何对建议的意见。 四、总干事应邀请在本国领土上发生事件的缔约国向突发事件委员会陈述意见。为此,总干事应根据需要尽量提前将突发事件委员会的会议日期和议程通知有关缔约国。但有关缔约国不可为陈述意见而要求推迟突发事件委员会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