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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8-03-07
【法规编号】 660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3页 第4/2008号行政长官公告,命令公布《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中文正式文本及葡文译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中、英文文本及葡文译本,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指定国家归口单位联系表英文文本的适用部分及中、葡文译本。

[接上页]

  五、突发事件委员会的意见应提交总干事酌定。总干事应对此作出最终决定。
  
  六、总干事应就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定和结束、有关缔约国采取的任何卫生措施、任何临时建议及此类建议的修改、延续和撤销以及突发事件委员会的意见与缔约国进行沟通。总干事应通过缔约国向交通工具运营者并向有关国际机构通报此类临时建议,包括其修改、延续或撤销。总干事应随後向公众公布此类信息和建议。
  
  七、在本国领土上发生事件的缔约国可向总干事提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已经结束和(或)建议撤销临时建议,并可就此向突发事件委员会陈述意见。
  
  第三章 
  
  审查委员会
  
  第五十条 
  
  职责和组成
  
  一、总干事应该成立审查委员会,其职责如下:
  
  (一)就本条例的修订,向总干事提出技术性建议;
  
  (二)向总干事提出有关长期建议和对其修改或撤销的技术性意见;
  
  (三)向总干事就其所交付的与本条例的实施有关的任何事宜提供技术性意见。
  
  二、审查委员会应被视为专家委员会,应服从於《世界卫生组织谘询团条例》,除非本条另有规定。
  
  三、总干事应从《国际卫生条例》专家名册成员和适当时从本组织其他专家谘询团成员中挑选和任命审查委员会成员。
  
  四、总干事应确定应邀参加审查委员会会议的成员人数,决定开会日期和会期,并召集会议。
  
  五、总干事任命的审查委员会成员只应在一次会议工作期间任职。
  
  六、总干事在地域公平代表性原则、性别平衡、来自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专家之间的平衡、世界不同地区各种科学观点、方法和实践经验的代表性以及适当的学科间平衡的基础上挑选审查委员会成员。
  
  第五十一条 
  
  会议进程的掌握
  
  一、审查委员会的决定应当以出席和投票的成员多数通过。
  
  二、总干事应该邀请会员国、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和其他相关政府间组织或与世界卫生组织有正式关系的非政府组织指定代表出席委员会会议。以上代表可提交备忘录,并经主席同意就讨论中的议题发言,但无表决权。
  
  第五十二条 
  
  报告
  
  一、审查委员会应该为每次会议起草报告,陈述委员会意见和建议。此报告应在当次会议结束前经审查委员会批准。报告中的意见和建议对世界卫生组织无约束力,应作为对总干事的建议提出。报告文本未经委员会同意不可修改。
  
  二、如果审查委员会对审查结果意见不一,任何成员有权在个人或集体报告中表述不同专业观点,陈述坚持不同意见的理由,此类报告应成为审查委员会报告的一部分。
  
  三、审查委员会的报告应提交总干事,总干事应将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提请卫生大会或执行委员会审议和采取行动。
  
  第五十三条 
  
  长期建议的程序
  
  如果总干事认为长期建议对於某个特定的公共卫生风险是必要和适当的,总干事应该徵询审查委员会的意见。除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二条的相关条款外,以下条款亦应适用:
  
  (一)有关长期建议及其修改或撤销的提议可由总干事或由缔约国通过总干事提交审查委员会;
  
  (二)任何缔约国可提交供审查委员会审议的相关信息;
  
  (三)总干事可要求任何缔约国、政府间组织或与世界卫生组织有正式关系的非政府组织向审查委员会提供所掌握的有关审查委员会提议的长期建议问题的信息,供其参考;
  
  (四)总干事可应审查委员会要求或主动任命一名或数名技术专家担任审查委员会的顾问,顾问无表决权;
  
  (五)任何包含审查委员会有关长期建议的意见和建议的报告应当提请总干事审议和作出决定,总干事应该向卫生大会报告审查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
  
  (六)总干事应该将任何长期建议、对此类建议的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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