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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除虫”是指采用卫生措施控制或杀灭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和邮包中传播人类疾病的昆虫媒介的程序。 “事件”是指发生疾病或可能发生疾病的情况。 “无疫通行”是指允许船舶进入港口、离岸或登岸、卸载货物或储备用品;允许航空器着陆後登机或下机、卸载货物或储备用品;允许陆地运输车辆到达後上车或下车、卸载货物或储备用品。 “物品”是指国际航行中运输的有形产品(包括动物和植物),以及在交通工具上使用的物品。 “陆路口岸”是指一个缔约国内的陆地入境口岸,包括道路车辆和火车使用的口岸。 “陆地运输车辆”是指国际航行中用於陆地运输的机动交通工具,包括火车、客车、货车等机动车辆。 “卫生措施”是指为预防疾病或污染传播实行的程序;卫生措施不包括执行法律或安全措施。 “病人”是指患有或感染可造成公共卫生风险的身体疾患的个人。 “感染”是指传染性病源体进入人体和动物身体并在体内发育或繁殖,并可能构成公共卫生风险。 “检查”是指由主管当局或在其监督下检查地区、行李、集装箱、交通工具、设施、物品或邮包(包括相关资料和文件),以确定是否存在公共卫生风险。 “国际交通”是指人员、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或邮包跨越国际边境的流动,包括国际贸易。 “国际航行”是指: (一)如为交通工具,是指在不止一个国家领土的入境口岸之间的航行,或者在同一国家领土或各管区的入境口岸之间的航行(该交通工具在航行中必须经停任何其他国家,但只限於有停靠的航程); (二)如为旅行者,是指进入某个国家领土的旅行,而此领土不属该旅行者启程的国家。 “侵扰性”是指通过深入或密切的接触或询问可能引起不适。 “创伤性”是指皮肤被刺伤或切开,或者器具或异物插入身体或检查体腔。对本条例而言,对耳、鼻、口进行医学检查,使用耳内、口腔或皮肤温度计测量体温,或者采用热感应成像术、医学检查、听诊、体外触诊、视网膜检影、体外采集尿、粪或唾液标本、体外测量血压以及心电图,应被视为非创伤性的。 “隔离”是指将病人或受染者或受染的行李、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或邮包与其他人员和物体分开,以防止感染或污染扩散。 “医学检查”是指经授权的卫生人员或主管当局直接监督下的人员对个人的初步评估,以确定其健康状况和对他人的潜在公共卫生风险,可包括检查健康证书以及根据个案情况需要而进行的体格检查。 “《国际卫生条例》国家归口单位”是指各缔约国指定的,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卫生条例》联络点根据本条例随时可与之沟通的国家中心。 “本组织”或“世卫组织”是指世界卫生组织。 “永久居留”的含义由有关缔约国的国家法律界定。 “个人资料”是指与已确认或可确认的自然人有关的任何信息。 “入境口岸”是指旅行者、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和邮包入境或出境的国际关口,以及为入境或出境的旅行者、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和邮包提供服务的单位和区域。 “港口”是指国际航行的船舶到达或离开的一个海港或内陆水路港口。 “邮包”是指由邮政或快递服务部门进行国际输送的注明收件地址的物件或包裹。 “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根据本条例规定所确定的不同寻常的事件: (一)通过疾病的国际传播构成对其他国家的公共卫生风险;以及 (二)可能需要采取协调一致的国际应对措施。 “公共卫生观察”是指为了确定疾病传播的危险性在一段时间内监测旅行者的健康状况。 “公共卫生风险”是指发生不利於人群健康事件,特别是可在国际上播散或构成严重和直接危险事件的可能性。 “检疫”是指限制无症状的受染嫌疑人的活动和(或)将无症状的受染嫌疑人及有受染嫌疑的行李、集装箱、交通工具或物品与其他人或物体分开,以防止感染或污染的可能播散。 “建议”和“建议的”是指根据本条例发布的临时或长期建议。 “宿主”是指传染性病源体通常寄居的动物、植物或物质,其存在可构成公共卫生风险。 “公路车辆”是指火车之外的陆地运输车辆。 “科学依据”是指根据既定和公认的科学方法提供一定证据的信息。 “科学原则”是指通过科学方法了解的公认基本自然法则和事实。 “船舶”是指国际航行中的远洋或内河航运船舶。 |